经商先要向政府交一笔钱申请路引(也叫关券)。取得官府批准领到官府签的凭证——路引后方可远行这笔钱就叫路引钱。史载:“凡商贾欲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券。”3“凡出外先告路引”4。明朝后期商人自己制定的经商“规略”中也都强调带路引是“要”中要。成书于天启、崇祯之际由商人自己编写的《士商类要》有多处告诫客商:“但凡远出先须告引”1;“凡出外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2。朝廷给路引不仅是多收行商一笔钱而且也是控制行商贩运规模、路线等的一种手段。
路引上注明行商的姓名、乡贯、去向、日期及监运者的体貌特征、资本4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5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1万镗:《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一;又见《明世宗实录》卷十六。2《大明会典》卷四二《铺行》。
3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o《征榷之税》转引自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历史研究》1982年第3期。
4《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1《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2《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
数目、货物重轻、水运还是6行等也都要“明于引间”3以便沿途关卡和旅店的查验。客商商船每在一码头、一关卡或一地停靠都有专门牙行出来查验路引并对行商及所带货物进行登记然后将所登记簿册“每月赴官查照”4即与官府所掌握的路引进行核实。凡出关贸易如山海关法就规定“其商人往来稽验文引、年貌恐其中有诈冒也”。而且“必要原籍真引”5。行商在一地出卖物也要向当地政府呈上路引。如正统年间襄阳府县知县廖任就曾宣布“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6。
对于无引或引目不符、持假引者官府都给予逮捕治罪。明初朱元璋就作出规定:无物引(路引)而经商者即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7。有记载说洪武年间南京检校高见贤与兵马指挥丁光眼等“巡街生事无引号者拘拿充军”8。成化年间京师曾对城居无引者进行过大规模搜索凡遇寄居无引的商户“辄以为盗悉送兵马司”1惩处。嘉、万年间商品经济的展使人的经商与经商手段都有膨胀和提高而官场也日甚一日。如此官府私出、伪卖路引贿买官文假充势要亲族无引“驾舟悬牌装载客货”2等情况十分普遍。对此明廷又制定一系列措施加重对违法官吏和商贾的惩处以儆效尤。如对“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冒名告给及以所给引转与人者”、“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都分别治以鞭笞、流放、物货入官、入狱乃至处斩等刑罚。行商的路引制与有明一代几乎相始终其实施初期在维持社会和商业秩序的稳定方面曾起过一定作用但后来它的封建本质越来越凸现成为限制商人活动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展。
行商贩货尤其是6路运输路途总要投店住宿因此旅店、客栈成为官府掌握控制行商动态行径的又一重要环节。政府规定凡住店客栈都必须备有官府署的“店历”“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有司查照”3即客店要对投宿的商人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月上报所辖官衙进行3《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4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5葛守礼:《葛端肃公家训》卷上转引于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6《明世宗实录》卷四四。
7《御制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
8刘辰:《国初事迹》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16容:《菽园杂记》卷十。
2《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七。
3《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查照。这样官府就可以全面掌握客商经营情况和流动路线。
与店历性质相似的明朝还在行商贮(停)货之地即塌房也建立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商人姓名、字号、货物品类、数量、从何处来等内容并定期上报官府。塌房的登记除了可掌握商人情况外还可据其货之多少而向行商征收商税(由塌房代征)、支配他们的买卖。
商役制度封建社会的黎民百姓都必须承担庸役这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到明代由于社会分工较细使得统治阶级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职业的人来为自己服务。在他们看来商铺理所当然应该为自己的物质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务。因此他们在向商人课征高额商税外还强迫商铺承担封建义务为皇室、朝廷及各级官府衙门提供无偿劳役和货物。
一般说来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灯盏、器皿、麻绳、笔墨纸砚、水果等“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须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甚至宫殿营造等“无不供役焉”1即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办或提供。这种必须由铺商承担的庸役就叫商役也称“铺行之役”。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役或变相劳役。
商人承担商役并非始于明代。在两宋时期就有“和买”、“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与民休养政策要求统治阶级都躬行节俭。洪武二年(1369)他曾下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2即禁止官府向商贾征买物货及指派商贾为皇室或其他衙门采办物品。永乐时成祖开始弛禁允许官府衙门去市场采购先是“止令军家每(们)在街市者买办”后来又令应天府“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1。但当时的买办其原则还是“佐解纳之不继抵坐派之原数”2即是对朝廷粮食以外征实不足部分的补充数量不多规模亦不大。弘治以后统治阶级奢侈之风日盛于是采办日多向商贾诛索无止。铺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为商人们的沉重负担。嘉、万年间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资产告罄、家破人亡。商人们视商役为危途纷纷逃匿、脱籍、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