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买卖各有区肆”2。行政管理上单独编排进行注籍登记并将他们归属五城兵马司的管辖在完成了这一套手续后商贾们方能取得居住和营业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坐贾的占籍制度。铺商一旦注籍就与官府建立起一种封建隶属关系;编成铺行是朝廷对他们的严密组织。
行商流动性大不易掌握。一般在原贯或原籍地进行注籍登记著令承役。但在明前期行商的占籍制度并不十分严格。至明中叶后情况有了变化若他们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房屋、产业或铺面者政府一定要责令或逼迫其在新地或常居地附籍。如山东临清繁荣之地就有许多徽商在那里占籍1。万历时商人方文箴见常熟“居江海水6之会有湖山膏腴之产凡鱼鳝米3嘉靖《汉阳府志》卷三《创置志》黎淳记。
1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明代商贾籍的问题是一令人费解的问题。明史研究者对此多有涉及但至今仍似不清。这里对有关问题作些粗略说明:1.商贾原籍:洪武二(三)年明朝继承元代户籍制令“人户以籍为断”将全国人户分为军、民、匠三等。“民有儒、有匠、有阴阳”(见《明会要》卷五o、《续文献通考》卷一三《户口二》等)其中未提到商但照此划分商与儒、阴阳一样原籍主要应属民籍为民户中的一种职业户。2.商贾占籍:明代所有人户都要占籍应役商也不例外。商贾占籍是为应商役而向官府所作的册籍登记即如沈榜说铺户要“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客商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产业也要责令附籍当差。一说商贾占市籍如程嘉燧《松园偈庵集》卷下记万历年间徽商在常熟“占市籍”。这是因为商贾身处街市为城市赋役户之一所以称他们“占市籍”。市籍即是役籍与以上所说原籍并不矛盾。3.关于“商籍”。明中叶后直至清代有了“商籍”一说那是因为明清科举必须根据户籍分别流品才能参试。商人子弟随父兄远行年年回户籍所在地考试极其不便。于是政府准令他们“各以家所业闻著为籍而试于郡”(许承尧《歙事闲谭》册二九)。这“籍”人们称为“商籍”。“商籍“的实际意义在于科举考试上它为侨寓大商人(尤其是大盐商)子弟参加科举的专利而不把小商小贩包括其中。关于这一问题详见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刊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
2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市井》。
1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事部二》记:“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盐布缕之属羡衍充斥闾阎富乐可以逐什一之利”便在常熟占了市籍2。总之在明代“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3。
无论行商坐贾只有占籍之后才能合法贩运经营。也无论以前是什么身份要经商都必须“占籍”如江西清江“士人或窜身市籍”4。锦衣卫官校本系军籍但不少人在京城开设店铺牟利人们称之为“锦衣卫铺行”。然而“锦衣卫官校[也]多占行户籍”。嘉靖四十五年(1566)京城还生过一场是否要勾取锦衣卫旗校按籍服役的争论。结果虽是锦衣卫优免铺役主张其服役者贬官降职5但还是证明了经商者必须占市籍的事实。商贾占籍后就要接受封建庸役的佥派。有不少铺商“一挂商籍其家立罄”6。于是他们千方百计逃避入籍。有的逃离占籍地有的“变易姓名”有的“冒合匠户”或其他职业户有的投充校尉、力士等。结果“占籍”者的数目大大小于坐商实际人数。如湖广衡阳“酒户万家籍于官者四千七百”7占籍人数不足实际人数一半。封建庸役的点派是以在册商户为准的而大批商贾的逃匿就使负担沉重地压在少数人身上使他们不堪忍受只得也采取逃匿于是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未占籍的商贾或隐、脱、漏、逃避市籍者朝廷许其自。对不自者“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充军”1或先送其至五城兵马司受惩然后再逐出城。如成化时广东南雄府的知府璞某说“通济镇天顺以来为无籍者所据成化乙未(十一年1475)予奉命守郡
屋百二十楹无籍不律者惩而去之”2。铺户逃亡、脱籍者过多于统治者派役、搜刮不利于是明廷立清审制度。
永乐年间明廷制定了以两京为代表的定期清审制度“铺行清审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来则已然矣”3。所谓清审就是对商贾的占籍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亡故、破产者除其名;新开店铺或未占籍者重新登记注籍编排在册。清审的具体做法以顺天府为例据汪应轸的记述是:“该科(户科)及咨都察院照例行委给事中、御史各一员督同顺天府佐2官员并通过宛、大二县及五城兵马指挥司将各行铺户查照节年事例无分军民官舍2程嘉燧:《松园偈庵集》下《明处士方君墓志铭》。
3嘉靖《增城县志》卷九《课程》。
4崇祯《清江县志》卷一。
5见《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6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7《耳谈类增》卷十七《衡郡为乐土》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1《续文献通考》卷二o《户口考》。
2嘉靖《南雄府志》上卷。
3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之家逐一挨门查出”4。这“查出”一是查出逃名漏籍户二是核定各铺户资产消长情况。根据其资产多少定以上中下三种等则然后按等派役。“事完将清理过铺户及编审过等第造册奏缴青册送部查考”5。很明显清审之举严格和强化了官府对铺商的人身控制。
正德年间“因时势难为”北京铺行没有按期进行清审1。进入明中叶后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商铺队伍瞬息变化有消乏者有外逃者有迁徙者有新开者有暴户也有冒名顶替者不一而足。十年一审对政府随时掌握商贾情况已显时间过长以致造成“弊端丛生”。嘉靖四十年(1561)政府“令应天府各色商人清审编替五年一次立为定例”2。万历七年(1579)明神宗题准顺天府应与应天府事同一体亦于戊、癸年份审行。两京之外的其他地方只要铺商编成排甲轮流为当地衙门服役都不同程度地实行清审制度。万历年间清审之风刮到了各名邑都市甚至边防重镇。
路引、店历制度行商的经营方式是长途贩运贸易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和控制。对此明廷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制度竭力将行商纳入掌中。
其主要措施有路引、店历等。
行商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