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臣高翔在成祖夺位后被族诛诸给高氏产者皆加税目的是为了“令世世骂翔也”2。不过高翔不是苏松人而是陕西人这只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成祖以后江南的重赋问题开始表现了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无法完赋。
2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
1《明世宗实录》卷一九六正德十六年四月。
2谈迁:《国榷》卷十七成祖永乐十九年四月甲辰。
1《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2《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苏、常诸府税粮自洪、永以来逋多待免。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例不纳粮纳粮无增耗。椎髻秉耒小民被迫累年拖扰不定。3也就是说真正受到重赋之扰的主要还是下层农民。到宣德初年仅苏州一府拖欠的税粮就多达八百万石相当于全国正常岁入的三分之一。这实际上已经造成财政上的困难展下去必将是国民两竭。洪熙元年(1425)广西右布政周幹自苏、常、嘉、湖等府巡视还京曾经上言苏州等处农民逃亡的情况。称:“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4这时仁宗已经去世宣宗即位于是从宣德初年起明朝廷开始议减官田租额“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著为令。’”1这在当时对农民的生活来说应该是有一定作用的。一年以后江南巡抚周忱又进而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但是这一次由于多人的反对没有能够实施。次年便是著名的宣德七年江南大丰收。为防止粮价暴跌国家以官钞平籴并由此而建立起济农仓。这对于江南农民的生活情况有着相当大的关系甚至一直影响到了明朝中期以后。但是这次减少的官田租赋额度甚小对于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并不太大。
江南官田租的再次减额是在正统元年(1436):“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2这虽然还不是真正的按照民田起科但是对于税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国家岁入由宣德间的三千零一十八万二千二百三十三石锐减为正统间的二千六百八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二石明朝自正统后的岁入基本上在这个数字上下浮动。
当然这只是官方公布的数字与实际的情况相去还是甚远的。何良俊就曾经记述了松江农村农民的不同情况。
盖各处之田虽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悬绝者。夫东西两乡不但土有肥瘠西乡田低水平易于车戽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稍勤者可至三十亩。且土肥获多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三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东乡田高岸陡车皆直竖无异于汲水。稍不到苗尽槁死。每遇旱岁车声彻夜不休。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耳。农夫终岁勤动还租之后不彀二三月饭米。即望来岁麦熟以为种田资本。至夏中只吃粗麦粥。日夜车水足底皆穿。其与西乡吃鱼干白米饭种田者天渊不同矣。1不过一般来说江南地区自然条件要好于北方农民的状况也较北方为好。明朝人说:“闽田两收北人诧以为异至岭南则三收矣。斗米十余钱鱼3万历重修《常州府志》卷六《额赋》。
4顾炎武:《中随笔》卷二上。
1《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2《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1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四。
虾盈市随意取给不甚论值。单夹之衣可过隆冬。”北方则田地虽多“然硗确寡入视之江南十不能及一也每见贫皂村氓问其家动曰有地十余顷计其所入尚不足以完官租也”2。
江南农民占有的土地虽然明显少于北方但是在明朝建国之初大都是曾经占有一定量土地的。对于明初授田的具体情况目前尚缺乏深入研究从明初对于农民垦荒及田主不准抛荒的种种政策来看当时无论南北农民大都有田而且有些数字还相当惊人。例如著名的狭乡徽州就曾有过明初各授田三十六亩的记录。3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不复存在了。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大批农民变成了地主的佃户。所以尽管南北各地有着由于自然条件所造成的农民生活差异但是从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来看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便是终年劳作而所得甚少。即使是素称富庶的江南其实也是“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1明朝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展农村的贫富差别也日益扩大地主尤其是身份地主兼并大量土地租佃关系矛盾也就日渐激化。阶级对立激化的表现是那些反抗田主或者反抗官府征敛的民变和农民起义明显增多。如万历间黄梅的刘汝国即起于入富户蔡氏家中“抢掠”。又有太湖应采者亦起于以饥民为主体专门抢劫富室之民变。崇祯间苏州一带“田主有乡居者征租于佃户各佃聚焚其居抢掠其资”2南洋方怀忠率数乡农民蜂拥至城下声称:“田主取租不公。自古收租只秤加一今加二、加三不止。”也是租佃矛盾的集中体现。3当然当时土地兼并一方面是出于势豪之家的侵夺而就明代的特殊情况其中更有相当多是出于下层农民的投献。农民因为不堪徭赋将自己田产献于当地势豪大户这些献田的农民也因此而成为了大户的家奴在当时也称作家人或者世仆。如明人所记:吾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室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即得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4使用家奴在当时南北各地都有。当时的北方一般是主人家出资雇募而南方则多为小民自动投充。
明季缙绅多收投靠而世隶之邑几无王民矣。然主势一衰跋扈而去甚有反占主田产、2谢肇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