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60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3 英文 字 26天前

是国家政治的参与者而是皇权的附庸。但是这些勋戚贵族同宗室贵族一样是明代等级社会中的特权等级并且利用这种政治上的特权取得了经济上的特殊地位。

明代的公侯勋臣在分封时如同亲王一样要赐给庄田和佃户。这一制度从洪武初封功臣的时候便已确立下来了:甲辰中书省奏公侯佃户名籍之数:韩、魏、郑、曹、宋、卫六国公延安、吉安、江夏、淮安、济宁、长兴、临江、六安、荥阳、平凉、江阴、靖海、南雄、德庆、南安、广德、营阳、蕲春、永嘉、豫章、东平、宜春、宣宁、汝南、中山、巩昌、河南、颖川二十八侯佃户凡三1《明太祖实录》卷一o四洪武九年二月丙戌。

1《明史》卷三oo《外戚传序》。

万八千一百九十四户。2这于是成为了有明一代的定制。这些佃户所耕种的官田地也就成为了公侯们的赐田。除去赐田外勋戚们还通过奏讨、侵夺和投充等形式取得更多的官民田地。这些洪武初封的功臣到后来多获罪夺爵田地没官。但是勋戚赐田的制度并未有所改变其后所封勋戚也都有大量赐田和奏讨田地所以清初人说:“前朝之滥恩也功臣外戚利民间膏腴之地巧言奏请乞为庄田朝廷夺民地予之而即以地主为佃户畿府苦之。”3朝廷虽然屡有禁约而不能止。这些勋戚贵族在政治上享有特权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他们中间大多是世袭贵族是社会的最高等级他们是维护等级社会的基础。

这些勋戚贵族不仅占有大量田地成为当时最大的一批贵族地主而且往往插足于商业兴贩与民夺利成为带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垄断商人。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展为了满足对财物的占有他们在经商方面的兴趣愈大。这些勋戚商人与一般商人不一样。他们是勋臣或者皇亲国戚有着一般商人所不具备的封建特权可以恣意侵夺官民之产建立店铺塌房霸占商民店铺甚至邀截商货抑价夺买私设牙人把持市肆操纵物价。他们可以私设公堂凌虐平民商人也能够威胁地方官吏使之无法执法干预。这种情形虽然在明初的记录中已有所见而在嘉靖以后的史料中则更是屡见而不鲜。世宗初年曾有官员上言:“通州张家湾密切京畿商贾之辏而皇亲贵戚之家肆列其间尽笼天下货物令商贾无所牟利。”1二十年后这种情形更加变本加厉翊国公郭勋等“乃敢藐视国法广置店舍千余区滥收无籍擅用官刑阻绝经商暗损国课”。又于“南京、淮扬、临清、徐州财赋之地皆置有私店。水6舟车皆悬翊国公金安牌骚扰关津侵渔民利”2。

事实上明朝中叶以后的勋臣皇亲几乎都成为了大商人而且他们不是一般的商人他们的商业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营。他们所凭借的主要不是商业资本而是封建特权他们所进行的完全不是公平交易而是巧取豪夺他们所获得的基本上不是商业利润而是豪夺的财富。而富商大贾见逼于勋戚势要的特权于是设法与之勾结伙同罔利形成了勋贵奸商浑然一体的情况。明世宗曾在他的旨批中谈到盐法问题时说:“盐法系足边急务祖宗具有成法。近来势要官员通同奸商买窝卖窝以致阻坏流弊滋甚。”12《明太祖实录》卷六八洪武四年十月。

3康熙《束鹿县志》卷五《食货志·田赋》。

1《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庚申。

2《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三嘉靖二十年九月乙未。

1《明世宗实录》卷一六二嘉靖十三年四月乙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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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坏盐法暗损国课这还只是勋戚经商对于国家收入的损害而他们对于社会更深远的损害则是破坏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展由于他们对商业的介入使得本应成长起来的商人和经商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这正如王毓铨所说的:“这是他们(勋戚贵族)所继承的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历史传统也是地主阶级展的道路。”2也就是说他们所代表的不是经济的进步而是对经济进步的破坏与反动。

2王毓铨:《莱芜集》九《明朝勋贵兴贩牟利怙势豪夺》。

第三节界限分明的官与民在中国的传统等级社会中作为社会上层等级的除去皇室和勋戚贵族之外还有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即官僚阶层。官僚阶层不同于皇室贵族他们不一定是天生的特权等级而是通过科举考试或其他途径进入官僚行列从而取得了与一般平民不同的政治地位。

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官与民是界限分明的两个等级。一般来说官僚们虽然也属于地主阶级的行列但是在明代社会中具有官僚身份的地主与无身份的地主在政治经济上的地位有着相当大的区别。无身份的地主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还是属于民的行列他们除去拥有对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并以此作为剥削手段之外在政治上则与一般农民没有什么区别。明代官与民之间如此鲜明的界限反映了当时的等级社会特征。

明初朱元璋便通过荐举、科举和学校作为选官的途径开始建立起一套庞大的官僚队伍。但是此时由于建国未久整个官僚体制尚未健全文官治国的政治局面尚未形成。

明代的官僚集团在建国之初基本上是依附于文臣出身的功臣之下的像明初的李善长、刘基、宋濂等人都是官僚集团的领袖人物。这时候的官僚们受到太祖所施行的严猛政治的限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未能够有明显的展。如果说洪武中所生的著名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主要是针对功勋集团的话那么“郭桓案”、“空印案”以及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则主要针对了当时的官僚集团成员。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官员的贪污其结果则直接打击了整个官僚队伍造成了“仕不为君用”的政治局面。当时人在谈到这种情况时曾说:终洪武一朝“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亲友”1。这当然不仅仅是太祖个人好恶的结果而主要是在明初的社会条件下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限制官僚地主势力展的时代需求。所以后人在谈及洪武与永乐间官僚成分的变化时曾说:“国初右武事、上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