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34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4 英文 字 26天前

京工部左侍郎范理奏令各出备工价雇觅在京高手造作供应。经今三十余年彼此两得其便。”1南京班匠征银的实施范围和详细情况尚不清楚但班匠以工价代替劳役则是无疑的。

成化二十一年全国范围内的班匠征银开始实施:“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同时还规定“不愿者仍旧当班”2。很显然这不是强制性的法令而是一个建议性政策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从政策上允许班匠以银代役只要按规定出办工价银班匠本身可以不去服役。这无疑是对旧班匠制度的一次革命为班匠摆脱封建劳役的束缚打开了大门。

由于成化二十一年的政策不是强制性的且征银工作处于开始阶段故此后有的地区班匠征银的推行是很缓慢的“此例止行于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南直隶而河南、山东、北直隶等处尚责解正身”3。这种情况在弘治十六年重新编填班匠勘合时仍是如此。

弘治十八年明朝廷规定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2《明英宗实录》卷二四o。

1《明宪宗实录》卷六四。

2《大明会典》卷一。

3《明孝宗实录》卷二oo。

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满日批放。如果没有勘合班匠即使纳银也仍要到部。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但它的突出之处一是强调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为征银的重要依据这是为了保证政府这部分收入不至于流失的手段。二是政策中强调有力与无力以此区分是否征银这与成化时的愿与不愿已有明显区别。判断班匠有无出备工价银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员负责不由班匠自己决定。其强制性加强。

全国范围的班匠完全征银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该年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征解数额仍是每班银一两八钱再将每班银均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各地方有司要计算出班匠银每年的数额征完解部年终造册上报。1至此班匠全部征银。这意味着班匠与明代官营手工业已无直接关系不再受封建劳役的束缚。对于明廷来讲财政又开出一个新的税种增加了收入嘉靖时属于北京的班匠银为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两八钱。班匠虽不上工但仍隶属匠籍但此时的匠籍只是政府征收班匠银的一个依据已无其他意义了。

明廷对工匠的管理行政管理从广义上讲上面所述均属政府对工匠的管理此处只就工匠管理的职能部门作一介绍。

明代管理工匠的最高机构是工部但其中又有分别即“轮班者隶工部住坐者隶内府内官监”1。工部管理职责主要有:管理各地造送的班匠册工部专有管册主事负责这一事务;负责逃匠的清勾“弘治元年奏准添设主事清理内外衙门军民住坐轮工匠”2。第三负责到京轮班匠的分拨派遣和放归工作班匠到上工时将勘合“赍至工部听拨”3。

明代北京工部管理的是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五省及应天等二十六府的班匠嘉靖四十一年这些地区的班匠为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人。南京工部管理的是江西、湖广、福建三布政司的班匠人数为五万九千六百九十五人。在《大明会典》卷一有一条记载云:“湖广、四川、两广、云贵、福建、江西各省班匠隶南京工部。”实际上四川、广东、广西、云南、1《大明会典》卷一。

1《大明会典》卷一八八。

2《大明会典》卷一。

3《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

贵州五省并无班匠。理由之一是《大明会典》卷二o八说:“凡本部(指南京工部)各色班匠:江西起送三万九千五百五十五名湖广一万三千二百四十四名福建起送六千八百九十六名。”如果四川等省有班匠则此处必然加以记录。二是在涉及到南京所属各省班匠时史书从未涉及四川等省如《宣宗实录》卷七七云:“(失班工匠)其湖广、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遣官查审如例”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在《大明会典》卷一中误书为广东、江西二布政司。《宪宗实录》卷二六五在记述班匠征银这一重要事件时则更明确地记载:“其江西、湖广、福建三处该隶南京工部者亦宜照此例行。”所谓照此例行是指班匠征银之事。这更清楚地说明四川等省没有班匠。三是明人的记述对此讲得也十分清楚王夫之在《噩梦》中云:“直省之中若广东、四川、云南为工作之薮广西、贵州地虽瘠而百工之所为亦备乃独无班匠亦非法也。”1这表明:一、《大明会典》说四川等省班匠隶于南京是一个错误使许多后人学者被误导。二、四川等省并无班匠。南京工部所辖只有江西、湖广、福建三省班匠。明代在四川等五省不设班匠其确切原因尚不清楚很可能是因为这些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汉民较少在操作上有相当的难度。

除工部外各地官府要负责本地班匠的管理事务。这些事务包括:一是起送班匠。二是清理工匠在班匠征银以后这是各地有司的主要管理内容“每年奉府帖匠班花名文册各年不等行准清匠官审追班银”2。为此各地均设有清匠官。三是造送班匠或班匠银征收情况文册。

在行政部门之外朝廷还派御史监督和帮助管理工匠。

法规管理明代的工匠管理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不应被忽视的那就是法规管理在《大明律》中有许多针对工匠的法律条文这表明明代已将工匠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尽管这些条文是以惩罚为特征的但它透露了明政府的一种思路和态度即为维护官营手工业的生产秩序必须充分注意和严密管理工匠。

下面将《明律集解附例》中一些针对工匠较重要的条文稍加罗列以便从中体会一下明政府在工匠管理上的良苦用心:1.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革去作头;杖罪以下拘役满日仍当作头。(卷一《名例》)

2.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