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云南和辽东两地军屯的成绩尤为显著。自洪武十五年平定云南以后多次派大军前往屯垦。仅洪武二十年八、九、十三个月调入云南屯戍的军队有数字可计者即达十万八千人1。给屯牛数万头。沐英父子镇滇时先后督军垦田三十万余亩2。辽东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为了减少从海路运粮辽东的经费与劳苦一再令辽东卫所屯田自给。自洪武至永乐辽东军士屯田二万五千三百余顷收粮七十余万石3。
永乐帝即位以后继续大力命军兴屯开垦土地展生产。建文四年(14o2)九月令五军都督府移文各都司命令各卫所遵洪武旧制卫由指挥一人所由千户一人专职提调由都指挥负责督察年终奏报屯田所入之数以稽勤怠。从而使军屯之制在永乐朝得以坚持下去。明人叶春及说:“国初置卫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军计之约三百十万余天下屯田八十九万九千余顷分丽三百十万余之军人得二十九亩三百十万余之军岁食粮三千七百二十二万余石除正粮外纳余粮六石八十九万九千余顷通得余粮二千七百万石则是军之食军自给之。边储之所运军需之所征供于民者无几也。军多为农故虽额设数百万而不见其冗;食出于军故虽岁费数十万而不见其匮。”4可见明初洪、永二朝国力强盛边饷恒足军屯之功不可没。
军屯的管理明初军屯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行主要是由于明太祖精心指导。他不仅从根本制度和方针大政上构筑军屯的基本框架而且规定了明确有效的管理方法从各个方面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军队屯田的组织形式、屯田与守戍的人力比例、军士屯田顷亩、军屯的科则、后勤保障、奖惩办法等等差不多都是在洪武年间出台的。
天下既定明太祖根据地理要害“自京师至郡县皆立卫所。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1据谈迁《国榷》卷八洪武二十年八月辛未、九月辛巳、十月丙寅条。2《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
3《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4叶春及:《修军政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六。
有二人为百户所”1。卫所是明代军队的基层单位军屯由兵部、五军都督府管辖具体由卫所负责实施。这样使军屯有了组织保证。
在军屯全面展开以后有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是军队屯、守的比例;军士屯田顷亩以及军屯科则。
明代军屯集中于边区尤其是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太原、固原等九个边陲要地(史称“九边”)。这九个军事重镇“皆分统卫所关堡环列兵戎”既是重兵固守的要地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内地相对少些。确定屯、守的兵力比例实质上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安全与军队生产自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主要是权衡地理险易、田土肥瘠、卫所军与王府护卫军的不同任务。一般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又称营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洪武十三年(138o)九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1。二十一年(1388)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之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其余卫所以五之四屯田2。此外还有一九开、四六开的各因地而异。迄永乐二年(14o4)四月又更定屯、戍之数:凡临边险要者守多于屯3;也有个别是全卫屯种的4。自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以后由于边境多事景泰皇帝令兵分为两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种。但就整个明代而言最主要的仍是三七或二八开。
制定军士屯田顷亩意在人尽其力而地无遗利。授田亩数各地不一一般是每军(每人)给田五十亩叫做一分。也有少者三十亩、二十亩的。军屯科则是体现国家对这类田土的地租占有同时鼓励调动将士屯田的积极性将奖勤罚懒的措施融化其中。屯田所交纳的租税叫做“子粒”。而“征收则例或增或减殊数本折互收皆因时因地而异”5。
起初明太祖命内外将校量留军士城守余悉屯田。城守兵每人每月给米一石屯田者给五斗在边地者给七斗官给农器牛种。
洪武三年(137o)九月由于军屯渐次开展垦田日多形势变化中书省臣请令山西太原、朔州诸处屯军纳税。明太祖命勿征。次年中书省又奏曰:“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明太祖仍令免征待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尔后遂以此数(一斗)为军屯亩税。最初明太祖定全国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1《明史》卷九o《兵二》。
1《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
2《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四。
3《明太宗实录》卷二八。
4《明太宗实录》卷七五。
5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升。唯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1。军屯每亩收“子粒”一斗则介于轻重两者之间而比民田和普通官田为重。对个别地区也有例外的。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令陕西西安府临潼等处“屯卒率五丁选一编成队伍以时屯种税粮与民田等杂徭复之。冬月则练习武艺”2。建文四年(14o2)九月正式定军屯科则:每军田一分(五十亩)征收正粮十二石贮于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则作为本卫所官军俸粮。
永乐二年(14o4)正月定屯田官军赏罚条例多者赏钞缺者罚俸3。并对洪武时创立的屯田红牌(布告牌)重加详定令每屯设立红牌一面列则例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籽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余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例”4。凡屯军年六十以上及残疾、年幼者令耕种自食不受此赏罚条例限制1。凡屯军因公事以妨农务者“免征子粒”并严禁卫所随意差遣他役。又区别田地肥瘠鼓励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