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8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2 英文 字 26天前

解决”1。从此响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醒民众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奋斗。

至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孙中山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让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做到“两不吃亏”2。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办法即“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3。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没有预备”不能马上拿来实行。孙中山在1924年11月北上前夕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实现耕者有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o页1《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o页。

1《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99—4oo页。

2《孙中山全集》第1o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8页。

3《孙中山全集》第1o卷第556页。

其田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尚未贯彻孙中山即过早去世。

国共两党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与斗争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曾有两次合作两次分裂都与土地问题密切相关。

1924年国民党“一大”后在土地问题上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一起贯彻“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特别是支持农民减租斗争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农民投身国民革命促成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

但是国民党是一个很庞杂的组织始终存在着一股代表买办豪绅阶级利益的右翼势力因此在土地问题上国民党内部以及国共之间的斗争是必不可免的。国民党“一大”通过的政纲由于右翼势力的干扰删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条文。对于孙中山的二五减租等政令右翼势力则阳奉阴违。他们尤其害怕和忌恨两湖地区出现的农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纷纷“要挟国民党放弃土地改革政策以赚得大地主和劣绅的爱戴”1以致终于动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大肆“清党”、“反共”背弃国民党“一大”宣言。

即使在这种形势下1927年7月29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同志书中还呼吁“实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继续孙中山先生的国民革命伟业”2。由于国民党反动集团的背叛国共两党分裂出现了“耕者有其田”与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内战。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o年6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5编397条洋洋两万多言核心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连“耕者有其田”的字样也没有。即使对“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过“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也没具体限额。

国民党当局极端仇视和反对共产党在苏区领导农民进行的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1932年1o月颁布的《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律以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3公然策动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绅阶级组织“还乡团”、“复兴会”进行反攻倒算。蒋介石还通电强调:“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认业主地权保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7o页。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35、237页。

3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4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o页。持目前农村秩序”1。于是193o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诸实施有的立法委员和政府官员即明目张胆地叫嚣“对于私有地最高面积之限制应予删除”;“关于地租最高额之规定应予删除”等等2。所以在1936年喧闹一场的“土地法修改原则”的争议中竟连孙中山曾再三强调的地价税应采取累进税率的原则国民党中央都通不过。

七七事变后国共第二次合作两党对土地政策都作了相应的调整。但国民党战时土地政策和战区的二五减租刚刚开了个好兆头蒋介石集团又唯恐共产党“坐大”不断制造反共磨擦致使国统区二五减租一再中辍、搁浅。1941年12月国民党中央颁布《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十条虽然重申了“平均地权为总理民生主义实行之要道”并视之为“适应抗战需要”的“当务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国计民生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为重。结果是“减租无由”“增税有着”扶植自耕农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赋征实、征购虽对充实军粮调剂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杀鸡取卵。国统区土地关系更加恶化农业生产明显衰退。

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始终不渝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其原则是:第一实行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实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财产的私有权以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对待富农既照减其封建性剥削的租和息又保护其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生产以鼓励富农展生产和联合富农抗日。减租减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为共产党解决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阶段。

八年抗战胜利后各党派本来可以遵循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再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蒋介石集团挑起全面内战之后中共中央在1946年7月还一再考虑“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1。直到1947年2月中共中央还向各地通报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行“以公债征购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记者赞许”的经验。2与此相反蒋介石集团仍是“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二五减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谓《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也好《农地改革法草案》争论也好一概以“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则来对付。“甚至比较缓和得许多的限田办法在政务会议中还有人反对认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1《蒋委员长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地政月刊》第1卷第11期1933年11月。2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198o年版第117、81页。1《中共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