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乐志》所述。
《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三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三卷则荐举、任官铨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志》出自6葇之手6葇进士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五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一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五卷: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述十二监、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铸铁牌“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二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1。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农桑。卷二:户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赋役(附荒政)。卷五:漕运(附海运)。卷六:仓库(附马房、仓场)。卷七:盐法。卷八:钱钞。卷九:茶矾。卷十:课税。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会计(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
卷一:户口、田制(附屯田、庄田)。卷二:赋役。卷三:漕运、仓库。卷四:盐法、茶法。卷五: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除去内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于篇”1。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六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二卷运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中海运原附于漕运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一卷直省水利另为一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四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第二卷记:卫所、班军。第三卷记:边防、海防(附江防)、民壮、土兵(附乡兵)。第四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2。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详密。
1杨椿:《上明鉴纲目馆总裁书》。
1《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序》。
2《明史》卷《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一卷内关于京营之记述与《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三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三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卷即述有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