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多却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口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1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2弘治十五年(15o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明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零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为“六之一”。3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4《明会典》卷二o九《都察院》。
5《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6《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
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及校勘记。
2《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
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万历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既有全国总数又有分征数额其夏税又分大小米麦丝绢麻苎棉钞等项秋粮分为米棉苎麻布绵丝钞桐油红花马匹等项。《明史·食货志·赋役》系本于此。其所列两税各项之外如称:“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1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除去十五万石民粮官粮当为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余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粮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零七石故称“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货志·赋役》有述及匠户之制文称:“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2原文中有轮班误作输班之失中华书局点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论。而其所谓“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盖指轮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会典》记:嘉靖二十七年(1548)议准工役囚人“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则“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3。此为轮班工匠输罚班银之例。《明史》中所述不清且将二者混淆须以会典为据以正其误。
漕运之数《明史》记成化八年(1472)后始定四百万石之常额下有北粮南粮之数及兑运、改兑、折色又有加耗米入京通两仓之数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此段文字亦见于《明会典》而会典中又有各布政司、府兑运、改兑及加耗等详明数字不仅可补《明史》记述且可知四百万石之数其中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并非大概之数而是以此数字为根本分派于诸布政司及诸府务求合乎此数。盖漕运之数定自总额再行分派。《明史》中不列各布政司及各府数额读之往往误以为漕运四百万石乃一大概之数。
述及改兑之议《明史》记:“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1《明会典》则于成化七年(1471)前记:“凡水次交兑宣德七年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江南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所属民运粮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山东粮于济宁交兑。”又记:“正统九年令江南漕粮于九江水次交兑。”2是改兑之议始自宣德七年(1432)非成化七年。至于《明史·食货志》中其他失误李洵教授《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多有精辟之论于此不1《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2《明史》卷七八《食货志》校勘记十七。
3《明会典》卷一八八《工匠一》、卷一《工匠二》。
1《明史》卷七九《食货志》。
2《明会典》卷二七《漕运、漕规》。
复赘述。
《明会典》于礼部记述独详达七十五卷之多。明人重礼典《明史》称:“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3撰成《存心录》、《大明集礼》。洪武三十一年间所著可考见者还有《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
自洪武以后礼制渐增。“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又定巡狩、监国及经筵日讲之制。后宫罢殉始于英宗。陵庙嫡庶之分正于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礼作乐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复朝日夕月于东西郊罢二祖并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蚕祭圣师易至圣先师号皆能折衷于古。独其排众议祔睿宗太庙跻武宗上徇本生而违大统以明察始而以丰昵终矣今其存者若《明伦大典》则御制序文以行之;《祀仪成典》则李时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议》则张孚敬所进者也。至《大明会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礼制尤详。世宗、神宗时数有增益一代成宪略具是焉。”1观有明一代礼制之形成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洪武之初创而总结于弘治间;一为嘉靖之更定而总结于万历之世。留为成宪者则万历会典礼部之记述。
今查会典礼部所述更定者不论创于嘉靖间者有“冬至大祀庆成仪”、“皇嫔册立仪”、“皇子、皇女诞生命名仪”、“亲蚕仪”、“皇嫔冠服”、“分祀”、“祈谷”、“大享”、“雩祀”、“节拜”、“帝社稷”、“太岁月将”、“大禘”、“先圣先师”等二十余种其中有些后罢。
《明会典》虽详于礼典明人仍有批评:“仪制莫重于登极当以为乃居朝仪之后;宴莫大于庆成宜详止书大略;至封爵是国家重典并未一及。朝贺仪以皇上冠于太皇太后之前是矣。中宫虽配帝之尊而正外正内原自有别亦冠于太皇太后之前。均内也以妇先姑可乎?丧礼以皇太后居先是矣。然列孝慈皇后于章圣皇太后之后不已太甚乎?开天圣后乃不得居第七代藩国尊崇之后之前。虽仪注非实事宁不触目动心?”1此论不为无理然均属编纂体例不当非记述之误考读有明一代礼制仍当举会典。
会典于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