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是显贵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时代的文献中一个贵族有几十个妻子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按照当时的风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贵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2。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
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元史·乌古孙桢传》)。这种婚制中国北方许多民族都曾实行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窝阔台娶去。而在窝阔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兄察合台也派人来说:“父亲遗留下的诸母和美妾2《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姻礼制制礼》。
1后来没有许婚筵就改在结婚时吃“不兀勒札儿”表示好合。这个风俗延续至今。2《史集》第1卷汉译本页187。
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1这种婚制在元朝封赠制度方面也有反映。元朝规定“再醮之妇”是不予封赠的但蒙古(以及色目)除外2。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的婚姻礼俗则基本上沿袭了原有的传统但也有若干变化。至元六年三月中书省户部议准“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3。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旧来例”并参照朱熹《家礼·婚礼》拟订的包括议婚、纳采、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七项。同时金代流行一时的“拜门”因为“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此陈例此系女真风俗”而“遍行弟去”4。
元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1。如宋时在江淮已成习俗的典妻元廷认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卖妻妾2。又如指腹为婚宋金两代较为多见而元代的法律则予以禁止。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礼制虽然各从本俗但彼此之间不可能不生影响。比较明显的是汉族中有些人效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对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申明禁止3不过有妻再娶妾仍被允准。
蒙古的收继婚制对汉族也有影响。而元廷对此的政策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按至元七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4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认为“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5。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元典帝》载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断离之例以后遇有同类案件即以此例为依据审理6。至顺元年(133o)九月进一步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1《史集》第1卷汉译本页245。
2《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失节妇不封赠》。
3《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嫁娶写立婚书》。
4在汉族的婚俗中“拜门”就是婿见妇之父母。女真的“拜门”别有含义是男女婚前生子后男子去女子家拜见女方父母执子婿之礼。
1《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良人不得嫁娶驱妇》。
2《通制条格》四《户令》《典雇妻室》、《嫁卖妻妾》。
3《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有妻许娶妾例》。
4《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收小娘阿嫂例》。
5《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叔收嫂又婚定妻》。
6《元典章》新集《户部·婚姻·兄收弟妻断离》。
者坐罪”(《元史·文宗纪三》)。这“诸人”明白指的是汉人、南人7。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汉族婚姻礼俗的影响也有不再从本俗的。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脱脱尼年二十六岁时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继她。“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惭惧谢罪仍析业而居”(《元史·脱脱尼传》)。对这样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干涉。
7《元史》卷一o三《刑法志》二《户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第四节丧葬元朝在丧葬方面包括葬式、丧服、丧事和服丧也规定各从本俗。
蒙古族实行土葬但无冢富贵的人有棺但形制与汉族的棺不同“中分为二刳有人形其广狭长短仅足容身而已”(《元史·祭祀志六》)。殓用貂皮袄、皮帽靴靺、系腰、盒钵(后衍称荷包)都用白粉皮制成以车载棺运到葬地一路上由一蒙古巫媪骑马前行这匹马称为金灵马。到了陵地开穴所起的土块排列有序埋入棺后又依次掩覆。这是皇帝的丧式。从成吉思汗起这样葬入土中后当即驱马蹴平上面覆草不再修建陵墓。
因此他们的具体埋葬地点人们不得而知。《元史》称元帝均葬于起辇谷拉施都丁《史集》说是葬在不儿罕一合勒敦。这个地方蒙古语称horig或horigu1(突厥称gurup或quruq)意为“禁地”1。
几种文字的文献都记载蒙古人实行土葬时以死者生前的生活资料作为随葬品。普通的人随葬品只有帐幕、马匹、武器等。贵族的随葬品有金银珍宝。波斯文、阿拉伯文文献中都有蒙古领死后人殉的记载如志费尼记成吉思汗死后有四十美女殉葬。他又记载拔都葬时以“奴隶及妻妾殉”1。但是在汉文文献中不见人殉的载录这可能是因为汉人不预此事无由得记;也可能是因为这种人殉本来就并不普遍而在忽必烈推行汉法后已经废除。
蒙古对死者的哀悼祭祀有如下记载。成吉思汗临终前曾嘱咐不要丧举哀以便“使敌人不知我已死去”2。蒙哥汗死后灵柩被运回老营后“在四处斡耳朵中轮流为他举哀”3。《元史·祭祀志》记:“葬后每日用羊二次烧饭以为祭至四十九日而后已。”又记:“送葬官三员居五里外日一次烧饭陵祭三年然后还。”陵祭日子延长到三年可能是受到汉族丁忧之制的影响因为蒙古族是没有服丧三年的习俗的。
元代汉族的丧葬礼制沿袭了固有的传统而且把它更加牢固地建立在忠孝观念之上。《大元通制》成书“乃著五服于令”4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