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44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3 英文 字 26天前

引黄时鉴校点本页47。

于各种宗教不舍此取彼不尊此抑彼一视同仁不分彼此;(2)免征托钵僧、诵古兰经者、法官、医师、学者、献身祈祷与隐遁生活者的租税和差役。而在《大元通制》中有关的条文也总是把“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并列的。至于租税和差役的免征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从《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中可以看出入元以后的规定是:种田出纳地税做买卖出纳商税其余差役蠲免。

至于在刑罚方面蒙古法中的反映刑或同害刑在元代法典中是否存在影响论者颇有歧见。从现已掌握的史料看大体上说来蒙古法及其他法中的反映刑或同害刑因素似乎并没有进入元代法典。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某些影响还是存在的。例如《通制条格》收有一条:至元九年八月规定对皇帝的名字要避讳“那般胡题着道的人口里填土者”1。蒙古习俗原是不避讳的后来受到汉族仪制和法制的影响便要避讳了;但这里对于违犯避讳的人的刑罚“口里填土”却是蒙古式的。

另一类蒙古社会因素是指在蒙古族作为统治民族的情况下元代社会受到的原蒙古社会的影响而出现的与蒙古相关联的新的社会因素。这类蒙古社会因素比较多在《大元通制》中得到显著表现的有站赤、投下、驱口和民族等级等。

在唐、宋、金的律令中都只有关于驿马的个别条文而在《通制条格》中则专门列有“站赤”的篇目。可惜尚存《通制条格》卷帙中这一篇目缺失。现存《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五站字下所录《成宪纲要》有关驿站的文字中所载标明“通制”的文书十九条当即录自《通制条格》“站赤”部分。

蒙古的投下制度在至元八年三月的《户口条画》中得到充分的反映这个《户口条画》全文载入了《通制条格》卷二。从这条画的规定可见元朝的法典一方面确认投下制度的存在另一方面又限制和削弱投下主的权益。在至元八年的《户口条画》中对人户中的驱良也有详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元朝法典承认蒙古贵族、官员和封建主占有驱口的合法性但基本上把得到法律认可的驱口占有限制在乙未、壬子二年(先是乙未年)括编户籍时的范围之内一般不允许乙未、壬子年编籍后的“良”变为“驱”;同时却承认在一定条件下的驱口放良。良贱不婚的禁令后来也有所松动。

元代社会存在着严格的民族等级。实际上的民族等级区分在蒙古时期业已存在。不过从现存法律资料看蒙古、色目、汉人、南人这四个民族等级的划分直到大德年间(1297-13o7)才确定下来。在《大元通制》中在官制、军务、刑法等若干重要方面民族等级的区分都有充分反映。有关内容可参见本编第八、九章在刑法方面的表现下文还要述及。

关于《大元通制》在内容方面的主要特征概要说来就是:它承袭了唐1《通制条格》卷八《仪制·臣子避忌》前引黄时鉴校点本页125。

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时含有明显的蒙古因素;它是按照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纂的。如果《大元通制》的这种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元代法典的二元性那末它正是元代社会的二元性在上层建筑领域的一个鲜明反映。

第四节元代的司法结构元代的司法结构是二元的蒙古“国俗”与“汉法”并存。

蒙古国原设的札鲁忽赤(断事官)有元一代始终存在。从中统元年(126o)起札鲁忽赤秩正三品御位下与诸王位下置三十一员;后屡有增减最多时达四十六员。至元二年(1265)置大宗正府“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悉掌之”(《元史·百官志三》)。后来才将汉人的刑名事务析出。致和元年(1328)进一步确定“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元史·百官志三》)。

“有司刑部”是另一元。忽必烈继位后推行汉法从中统元年(126o)

四月起建中书省设置六部。起先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三年(1266)刑部单设。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复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元史·百官志一》)。实际上在致和元年以前刑部所掌只是汉人以及后来南人的刑名事务。在司法方面刑部所拟的刑事案件最后呈中书省断决。元初的断案事例文献关于量刑往往先是“法司拟”而后是“部拟”最后是“省拟”。当时的法司当是检法一职或其专门机构的别称其职责是掌管和检拟金《泰和律》的有关律令条文至元八年后基本上被废除。

在地方上元朝在行省以下置路、府、州、县四级政府机构。司法裁判事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之一由各级政府的长官和正官聚会合议连署决定。在元代官方文书中这样的办事方式称作圆议(或圆坐)和圆签(或圆押)。例如在路这一级参与圆议和圆签的人便是长官达鲁花赤和总管正官同知、治中、判官和推官。路与散府均设有推官上路设二员下路与散府设一员。推官负责具体处理刑名事务如立案、调查、鞫问、拟刑等。州县的刑名案件凡出州县断决权限的也由路府推官负责审理。在路的经历属下还有一名办理刑案的司吏。各级政府判刑的权力“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录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军断决;一百七以下宣慰司、总管府断决。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关刑部待报”1。对于地方上的刑狱中书省或行中书省有时派出审断罪囚官进行监督。

御史台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当然也包括司法和裁判的是否公正确当。御史台所属的各道肃政廉访司有权复审地方上的刑狱事务和检查办案文书。刑狱违错百姓受冤可向御史台及其所属肃政廉访司呈诉。

二元的司法结构是元代社会二元性的又一个鲜明的反映。在这样的司法1《元典章》卷三九《刑部》一《刑制·刑法·罪各府县断隶》。

结构中民族等级制度突出地表现出来。一般的政府机关在执行司法职权时只能审断汉人和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