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6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0 英文 字 26天前

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粮食换引领盐运销。“市籴法”的实行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粮食需要因而影响不大。在盐的商运商销中政府的盐税包含在盐引之中。官运官销主要是“食盐法”。元世祖时期行“食盐法”于部分地区元中叶在更多的地区加以推广到元顺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罢废。所谓“食盐法”即按人口强行抑配盐额收取盐价。盐额不断加重元成宗时“口岁至五十斤”4结果是“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5。此外元世祖时还一度在各地设常平盐局由政府直接卖盐。

元代的盐价元太宗二年(123o)规定每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减为银七两。此后不断提高至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增至每引中统钞三锭。元文宗天历年间一年盐课总额为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元代茶课承唐宋旧制通过榷茶方式办理。元世祖时随着元朝领有产茶地区其榷茶制度日渐形成。至元五年(1268)榷成都茶。至元十三年(1276)榷江西茶。至元十七年(128o)立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治今江西九江)总理江南各地茶税。在榷茶都转运使司下先后设立十五处榷茶提举司两处批引所分布于南方各地承办征收茶课的具体事宜。

元代茶叶生产除贡茶由官府经营外主要由民间经营。元代茶法主要承袭了宋代的“卖引法”。元代“卖引法”的实施情况是:茶商向茶司纳1《经世大典序录·盐法》苏天爵:《元文类》卷四o。

2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3王恽:《便民三十五事》“课程不再添额”《秋涧集》卷九o。

4刘敏中:《益都路总管刘公去思碑》《中庵集》卷二。

5郑元祐:《普达实立墓志铭》《侨吴集》卷十二。

钱为茶课领取买茶公据凭公据赴指定山场向茶户买茶然后向茶司缴回公据换取茶引凭茶引运销。茶商运茶到江淮地区以北卖须另向商税机构缴纳茶税。产茶区的茶户食茶也要缴纳茶课由政府确定数额“有茶树之家验物力多寡贫富均办”1。除“卖引法”外至元十七年(128o)曾一度推行按户摊派茶课的办法天历年间(1328—1329)一度由地方政府直接经办茶政2但都为时甚短影响不大。

元代茶课至元十三年(1276)定长引、短引之法长引每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至元十七年(128o)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此后茶课不断提高延祐五年(1318)竟增至每引收钞十二两五钱与上述情况相应茶课总额不断增大至元十三年仅一千二百余锭到延祐五年已剧增至二十万锭。(钞币贬值因素参见本书钞法章)

酒醋课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元代酒政迭有变化。元太宗二年(123o)

始征酒课。次年蒙古政府在各地设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酒由政府专营的“榷酤法”元世祖在位的大部分时期北方城市酒课仍行“榷酤法”大体情况是:由政府出备工本指定专门的人户为酒户造酒卖输纳酒课。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令酒户自备工本造酒由政府拘卖。元世祖前期北方乡村地区酒课由农民认办1具体情况不详。元朝灭宋后随即在江南全面推行官制官销的“榷酤法”由政府设立酒库备办工本选差专人造酒卖;后许乡民造酒;迄于至元二十七年(129o)前后才全面罢废“榷酤法”推行“散办法”2。

“散办法”在离城郭十里外的农村地面为按户摊派酒醋课“有地之家纳门摊酒醋课者许令造酒食用造酒卖者止验米赴务投税”。门摊酒醋课按户定额实际征收时则多以税粮或田亩多寡为标准。在城市地区“散办法”有多种形式:一是由居民摊纳;一是上户自愿认办;一是勒派役户包办;还有一种是由酒户或设肆之家办纳3。对于醋元政府的控制较松纳课即可自酿。至元二十二年(1285)免收乡村醋课。至元二十七年(129o)前后乡村醋课与酒课同行门摊。元代酒课除门摊酒课外主要采取税米即按米的数量征课的办法课率不断提高。实行“榷酤法”时酒课连工本1《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茶课》。

2虞集:《榷茶运司记》《道园学古录》卷三七。

1王恽:《为蝗旱求治事状》《秋涧集》卷八八。

2《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卷八“江南诸色课程”“乡村百姓许造酒”。青阳翼:《太平去思之碑》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刺守》;袁桷:《王吕柏里公神道碑》《清容居士集》卷二六;《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私造酒曲依匿税科断》。

3《吴兴金石志》卷十五《褚天祐墓碣》;郑元祐《道童公去思碑》《侨吴集》卷十一;《两浙金石志》卷十七《宋公去思碑》。

一起征收。至元十年(1263)米一石收钞四两内米价三两酒课一两1。至元二十二年(1285)米一石收钞十两当时糯米一石及酒曲等工本约为七两2则酒课为三两左右。同年改令酒户自备工本米一石收酒课五两。此外有的地区实行过按酒征课的办法如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每坛税钞一贯”3。元代的酒课总额也是不断增大至元二十二年全国课额钞一千四百四十锭4;至元二十九年(1292)浙江、江西、湖广三省的课额即达钞三十六万锭5。商税也是元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由设在各地的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元太宗六年(1234)始征商税。至元七年(127o)定商税三十取一总额四万五千锭。至元二十六年(1289)大增天下商税额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此后商税额不断提高至元文宗时“视其初倍蓰不侔矣”6。市舶税是对海外贸易所征的税课起征于灭宋之后由市舶司负责征收。市舶税主要是货物抽分从1283年起细货十分抽一粗货十五分抽一。1293年市舶法则确定抽分以外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税。延祐元年(1314)将抽分率提高一倍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此外至元二十二年(1285)规定泉州、福州(当时置市舶司)等处抽分过的舶货贩往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区卖还要再加抽分细物二十五分抽一粗物三十分抽一。

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铅、锡、矾、硝、竹、木等山林川泽之产元代皆“定其岁入之课”(《元史·食货志二》)。矿物的开采冶炼元代称为“洞冶”或由政府经营或由民间经营。政府经营者称系官拨户兴煽洞冶由政府在矿区设场置官佥派部分人户为淘金、炉冶等户按户或按佥派前的税粮数定出每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