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
这里是指『妇』女有放纵『淫』『乱』的行为,“僻”是行为邪僻不正,『淫』僻被认为是『妇』女道德品行最大恶德。(儒家在『性』行为、『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双重道德标准的)该条要求妻子对丈夫保守贞『操』,不得与家族内外男子有染,以保持家族稳定和血统纯正(《大戴礼记?本命》“为其『乱』族也”)。对已婚『妇』女来说,被认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过错,“万恶『淫』为首”。宋代以后重视“处女贞”(守贞『操』的未婚女子,民间俗称“黄花闺女”),有新婚夜“验红”的习俗(用白绢检验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有血即是贞洁处女,无血,就断定犯『淫』即刻休弃)。唐律令把“『淫』佚”提到第二条;清律列在第三条,但又规定犯“七出”之条中,惟独对犯“『淫』佚”条不执行“三不去”(详见第23档案)的权变规定而格休勿论。家族在对犯『淫』『妇』女处罚上起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妇』与人私,断令改嫁;其夫不嫁,革饼逐出,生子不得名登团拜;凡族中婚姻喜庆之类,俱不得与;不得派行称呼”。『妇』女犯『淫』除休弃外,更有施行“沉塘”(沉”(将犯『淫』『妇』女绑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湖南等地习俗)等严厉惩罚。宫廷惩罚『淫』『乱』的『妇』女有“幽闭”(是处罚『淫』行的酷刑即《尚书?吕刑》“宫辟疑赦”之宫刑,男子割势,女子毁坏生殖器,仅次于死刑)。至于、戏剧中如《水浒》对犯『淫』的妻『妇』嫂非休即杀在后代影响深远。
恶疾
“恶疾”,《大戴礼记?本命》认为是“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东汉何休认为“恶疾弃,不可事宗庙也。”何休把喑、聋、盲、疠、秃、跛、佝都归入恶疾,未免太泛,除了“疠”传染『性』强难以治愈,其他6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疠,恶疾也。”“疠”通“癞”,就是麻疯病,传染『性』强,患者遍身烂灼,『毛』发凋零,指节自解,为不治之症。『妇』女患此恶疾除不许参与祭祀外,也影响生活、生育,不能承担伦理责任,自然被父权制家庭休弃。后来,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视为恶疾,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疯,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恶疾”条休弃;岳氏回娘家养病,渐渐康复,而归可子已再婚娶妻;岳氏看复婚无望,又不愿改嫁,就投井『自杀』了。(事见李塨《恕谷后集》卷7,《可母岳墓碣铭》)
嫉妒
“妒忌”(“嫉妒”)出妻,是要惩罚那些对丈夫多纳妾不满、敢于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的正妻。认为嫉妒有背“『妇』德”中的柔顺之德、贤惠之道,其目的是维护父权制家庭丈夫多娶、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说文解字》对“妒”解释为“『妇』妒夫”,相应还有“媢”字是“夫妒『妇』”,说明当时『妇』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况,引起丈夫嫉妒情况比较多;后来人们更习见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嫉妒了。先秦时代,上层『妇』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左传》记载晋国叔向的母亲羊叔姬(嫡妻)嫉妒叔虎的母亲(妾)长得漂亮,不让丈夫多接近她,怕妾生下儿子威胁叔向的地位,她不但未被休,《左传》还称赞她聪明。到了东汉的冯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纳妾被丈夫休遣,冯衍写信给妻弟说自己按照先圣之礼纳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妇』,家不宁、不清,福不生,事不成。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到唐朝,上层『妇』女中嫉妒制夫的现象还非常普遍,直到理学占统治地位的明清时代,『妇』女嫉妒减少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的多了起来。
多口舌
“四德”对“『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父权制家庭忌讳妻『妇』多言,主要因为怕外来的妻『妇』会离间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特别是兄弟间的关系,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如汉初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而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嫂子嫌陈平不生产白吃饭,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被丈夫休弃,赶回娘家。东汉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在妯娌间搬弄是非、制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现。后代连篇累牍的女教书中,普遍认为『妇』女多言是违背『妇』道,不贤、疯癫,难为夫家所容。清代唐彪《『妇』女必读书》中说:“『妇』人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言寡者贤,声高言多者不贤也。”《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就是写一个聪明敏锐,『性』情直率,不受礼法约束,说话无忌,出口成章的李翠莲,到婆家不为所容,而遭休弃,也不为自家哥嫂接纳,终于出家为尼。
盗窃
把妻『妇』“窃盗”(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家内)作为“七出”之一条,一方面反映『妇』女没有独立财产权,更反映出父权制家庭(族)为维护父权—夫权家族的财产利益而对『妇』女进行控制。《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即使娘家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假(借)”、“私与(给)”,不然就构成“窃盗”,这被认为“吃里扒外”。所以,把妻『妇』窃盗的罪名定为“反义”,即违反常情常理。在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家为内,女家为外。《韩非子?说林》中讲卫国女子因出嫁前听她母教导——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遗弃很普遍,应该自己积攒财物,到婆家后照乃母话行事被发现,“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后代大家族家法规定妻『妇』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财物据为小家所有,郑氏家规要求家庭劳作如纺线必须集体进行,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严格防止窃盗私藏归小家庭。
“七出”小结
“七出”是对『妇』女而设的惩罚规条。明初刘基就说过“七出”不是“圣人意”,乃“后世薄夫之所云”。他认为犯『淫』、妒、不孝、多言、盗窃这五条,出妻尚有道理,而“恶疾”与“无子”,是人不愿有之大不幸,而竟被出,有悖天理人情。(《郁离子》)从今天的眼光看,“七出”的用意:(1)在于巩固父权—夫权家庭(族)秩序——如以“不孝”出妻为了维护家长尊严和转移养老责任给『妇』女,以“『淫』僻”、“嫉妒”、“多言”出妻为了保持尊卑有序、血缘纯正和人际和睦;(2)为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的利益,包括世系延续及其象征意义、社会声誉和物质利益,以“无子”、“恶疾”、“盗窃”等不近情理的条规出妻。责怪、压制、惩罚『妇』女使其屈从牺牲,是“七出”之条对『妇』女构成压迫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与“七出”相补充的还有“三不去”规定:“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