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几个在一年时间内,就发了大财。
1734年,该公司以营业利润微薄为理由,请求英王许其变卖贸易权与船只,许其等价卖给西班牙国王。
1724年,该公司开始经营捕鲸业。
对于这项业务,它没有独占权,不过,在它经营的期间,并无其他英国人搀入。
该公司的船舶,曾航行格林兰八次。
就中,仅有一次得利,其余均遭损失。
在最后第八次航行终了时,即该公司拍卖其船只、积藏商品、渔具时,才发现这一部门包括资本及利息的全部损失达二十三万七千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请求议会,把全部贷与政府的三千三百八十万镑巨资,划分作两个相等的部分;一半即一千六百九十多万镑,作为政府的公债,与其他公债同,不得由董事用以偿付和弥补该公司商业经营上的债务或损失,其他一半,依旧作为贸易资本,得用以偿付和弥补债务或损失。
它这种请愿,议会认为合理采纳了。
1733年,该公司再向议会陈请,把贸易资本的四分之三作为公债,仅留其余四分之一充当营业失败的补偿资本。
到这时为止,该公司所保有的公债及贸易资本两者,因政府几度的偿还,已各减少了二百万镑以上,因而,这所谓四分之一,就不过三百六十六万二千七百八十四镑八先令六便士了。
1748年,该公司由于亚琛条约,放弃前此依阿西恩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取得的一切权利,而换得相当等价。
这一来,该公司与西领西印度之间的贸易,就告终结。
它的残余贸易资本,全化为公债,于是该公司再也不是一个贸易公司了。
可是,我们应注意一件事:南海公司所期望能多多获利的唯一贸易,就是每年派遣船只到西领西印度进行的贸易。
但当它经营这种贸易时,无论在国外市场,或在国内市场,都不是没有竞争者的。
在卡塔赫纳,在贝洛港,在拉维拉克鲁斯,该公司碰着了西班牙商人的竞争,他们把该公司船舶装出的同种欧洲货物,由加的斯运往那些地方。
在英国,该公司又碰着了英国商人的竞争,举凡该公司输入的西领西印度货物,他们也由加的斯输入。
不错,西班牙及英国商人的货物,要付较重的税,但该公司人员的疏忽、浪费和贪污,恐怕是一种更高的重税吧。
至于说,如果私人贸易者能够公开地、正当地和股份公司竞争,股份公司还能经营国外贸易得利,那就违反我们一切的经验了。
旧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0O年根据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设立。
在它最初十二次的印度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以一种合组公司的形式在进行贸易。
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
该公司持有专营特许状。
这特许状虽未经议会确认,但当时被认为具有真正的专营特权,所以经营许多年,该公司从未受其他商人的侵扰。
它的股本,每股为五十镑,总额仅七十四万四千镑。
这个资本不很大,而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很大,不致惹起经营上怎样的疏忽、浪费或贪污。
所以,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的意外事变,使它蒙受了很大损失,但在许多年间,它的营业却很成功。
不过,随着时日的推进,当一般人对于自由的原理渐有理解时,这由女王发给而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能否赋予专营特权日益成为疑问。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决定并不一律,随政府权力的消长与各时代民意的变迁而时有变动。
私人贸易者日益侵入公司特权范围。
到查理二世晚年,在詹姆士二世整个统治时期和在威廉三世初年,该公司都是在困难中过日子。
1698年,有人向议会建议,愿以年息八厘贷给政府二百万镑,其条件为购买公债者得设立一个有专营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旧东印度公司亦向议会提出同一性质的建议,愿贷给政府七十万镑(约与该公司的资本额相等),年息四厘。
当时王国的国家信用正处于这样的状态,即以年息四厘借入七十万镑,倒不如付八厘息借入二百万镑来得便利。
新公债应墓者的建议被容纳了,结果,就出现了一个新东印度公司。
不过,旧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权利,得继续至1701年。
同时,该公司曾以它会计的名义,极巧妙地认买了新公司股本三十一万五千镑。
给与认购二百万镑公债者以东印度贸易特权的议会法案,由于用辞的含混,关于应募者的资本应否合为共同资本一点,不很明白。
于是,应募仅及七千二百镑的少数私人贸易者,坚持各别地自用自己资本、自担危险责任进行贸易的权利。
至1701年止,旧东印度公司亦有使用其旧资本独立经营贸易的权利。
并且,在这个时期前后,该公司和其他私人贸易者一样,也有使用其投入新公司的三十一万五千镑的资本单独经营贸易的权利。
新旧二公司与私人贸易者间的竞争,以及两公司彼此间的竞争,据说几乎使它们全归毁灭。
1730年,有人向议会提议,主张把印度贸易置于一个合组公司管辖之下,使其相当开放。
这个建议,东印度公司极力反对;他们以非常激烈的辞句,陈述那时候上述竞争所演成的可悲结果。
他们说,上述竞争,使印度土货价格,高到不值采购,而在英国市场,该货物价格,又因存货过多,跌到无利可获。
可是,供给丰足,英国市场上印货会大跌特跌,使一般大众获得廉价购物的利益,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
至于说求购者多,印度市上土货会大涨特涨,却不尽可信。
由竞争促起的非常需求,在印度的贸易大洋中,不过涓涓一滴而已。
况且,需求增加,起初或许会提高价格,但终必引起价格的跌落。
因为购买的竞争,会奖励生产,会增大生产者间的竞争。
各生产者为使自己的产品,能以比他人产品为低的价格出售,会实行在其他情况下连想也没去想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术改良。
该公司诉说的悲惨结果,即消费的便宜和对生产的奖励,正是政治经济学所要促进的结果。
但是,他们垂泣而诉说的竞争,毕竟没有继续好久。
1702年,这两个公司通过三方协约(其中一方是女王)在某种程度上合并起来。
17O8年,又依据议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