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大明公民之权利和义务。具有中华帝国大明王朝国籍之人,为大明之公民。
凡出身于大明国土之上者,除非其监护人放弃,否则自动获得大明国籍,成为大明之公民。
出身于大明国土之外,但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大明公民者,经其监护人或本人申请,可成为大明公民。
出身大明国土之外,父母均非大明公民者,在大明国土范围内生活居住达五年以上并依法纳税三年以上,且通过汉语等级考试者,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大明国家,成为大明公民。
国家提倡权利义务对等,即权利越多,义务越多
公民之身份,不因普通犯罪、违法或其他荣誉剥夺等因由而丧失
国家对外保护公民,凡有侵犯本国公民合法权益者,视为对大明全体公民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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