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后,我们注意到公司存在临时员工的问题。公司中有许多工人是以周薪或按件计酬式工作的,他们由于未签任何合同,因此,很可能他们已为公司效劳了四十年,所享权利却不如正式上班一星期的员工。我认为,这是种极不合理的事情。 由这一点,我又进而考虑到一个公司的工人和股东的地位问题。股东所投资的是金钱,工人所投资的劳力。两者对公司而言是同等重要,股东享有分享利润、决定策略的权利,而工人完全没有;一个人今天买了股票,明天就享有利润;而工人做了数十年工,仍只领取固定工资。这就和临时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关系一样,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坚持员工应该享有部分的股份。也就是所谓“技术股”的方式,让无钱投资的员工,也享有投票权,可以参与公司政策的决定。
当然,员工的决定权是有限制性的,因为如此才能平衡劳资关系,以免政策完全偏向劳工利益,而使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不过,这种有限度的员工决定权,的确是促进劳资合作的最佳途径。
伊曼纽·杰可布维特爵士 ——犹太教会领袖 现代社会的最大特色,也许就在于讲求权力。我们谈人权、谈宪法的权利、谈国家的权利、谈政治权利、劳工权利;我们似乎把争各种权利,视为生活的重心,也把争权视为雄心勃勃的表现,把“掌权”视为成就。
然而,在犹太教的教义中,没有“权利”这个观念。更确实点说,在犹太教的希伯来文圣经中,根本就没有“权利”这个字存在。在犹太教的道德规范中,我们谈“人的责任”,而非人的权利,谈“义务”,而不谈“所有权”。圣经的十诫,谈的是十项为人的义务,而不是人的十种权利。举个例来说,圣经中会说,富人应伸出双手去救济贫者。但是不会说,贫者有权向富人要求救济。圣经中会谈到,医生的义务是挽救生命、救助病患,即使病人拒绝治疗、要求死亡,医生仍应排除万难,全力医治。但是,圣经不会去谈,病人有权利要求医生全力医治他。我认为这种重义务,而不谈权利的信条,正是今日劳资关系中所需要的信念。 但“资方”有义务将权利分给“劳方”,而非“劳方”有权利向“资方”要求权利。
二千年前的伟人在一篇经文中写道:“为什么神要说所有的人都来自一源?那是因为要让世上的人,都不能对别人说:‘我的父亲比你的父亲伟大。’”注意,在这篇经文中,他是说,让任何人都不能以父亲的荣誉藐视人,而不是说,让世间人不必争取“我的父亲和你父亲一 样”。这样的写法,在经文中各处可见;这便是前述提及的,由“上”对“下”主动的施行 平等,而不是由“下”对“上”要求而得的平等。
然而,时代的改变,使这种美德逐渐消失。在今日的社会中,人们想的是“社会能给我什么?”而不是“我能贡献社会什么?”而年轻人思考生命的意义时,总是追问着“生命能带给我什么?若只是生老病死,那有何意义?”而不会去想到“我能为生命做些什么?怎样做才能使我的生命变得有意义?”这种以“取”代替“予”的价值观,使得社会弥漫着不和谐的气氛;家庭中,小孩要求父母“应该这样,应该那样”,而不是父母主动想着该给小孩什么。人们天天讲求的,是“成就”而非“服务”,是“成果”,而非“工作”,是“权利”而非“责任”,这样的社会势必走上分崩离析的道路。
挽救的方法,则在于改变人与人的关系。如果说,资方不待劳方要求,便主动去改善工人的特遇和工作环境,那就不再会有罢工出现。如果工人无须主管施加压力,便主动去思考自己应如何工作,才能增加生产,报效社会,那么我们就不再会有经济危机。如果人们努力的目标,是如何帮助别人,而不是如何利用别人让自己成功,那么社会便能和谐快乐,共同上进。如果每个国家都想着,我能用多余的资源去帮助那个国家,而不是想着如何夺取别人的资源以求胜利,那么世界便能和平,而真正达到“四海之内皆兄弟”。
所以,何不由自己做起?自问有何可贡献,而不寻求有何可索取。人人抱着这种“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生活态度,世界才有进步的希望。
约翰·戴伯尔
——戴纳尔公司总裁 由于我们事事要求民主,我们失去了使用“否决权”的权利。否决权是在某些事情上,是舍此无它,必须使用的手段?
五、劳资关系与就业 赫特·梁
——联合饼业总裁 我相信大家都同意,人与人之间的良好关系,是不能由法律强迫出来的,就如同成功的婚姻,无法由婚姻注册处的条文来保证。不过,尽管我们当中也许有人有喜欢受法规约束,但他们应该知道,他们曾赞成(其实是鼓励)国家立法,以各种法规限制资方的自由。因此,基于公平原则,资方要求政府立法,以防有组织的劳方滥用自由,也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即使管束劳方的法规非常周密,它们仍无法取代资方对员工的领导,以及制定建设性的经营政策。而且,假定劳资由双方的关系恶化到诉诸法律仲裁的地步,那么,这就等于双方都承认处事失败。
但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法律还是有其必要性的。再比喻说,尽管我们结婚时压根儿也不会想到离婚法的用处,但如果男女双方的关系已达不可挽回的地步,则该法律仍可用作最后的裁决手段。对“新法”,我们也可用这种观点来看待。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此法是合乎情理且不可缺少的,相信大多数人都有同感。不过,劳资双方仍可以不诉诸此法,改以自律自制的方式来化解纠纷。
赖尔夫·狄伦多教授
——伦敦经济政治学院董事 在那本出色的“葛拉德·史东”传记里,彼得·史丹斯基指出,管理者“对可能心怀不满的群体,有一种英国式处理方法”:“如果对方不轻举妄动,那我方就必须有所作为;但假如对方抗议四起,我方便决不妥协,硬干到底,因为,妥协是软弱的表现。”我本人不知道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只有英国才有,但它无疑说明了“怎样以不管理为管理”的好例子。
我们先说此方法的后半部。如果有争执发生,例如是劳资双方的争议,或甚至是私人间的争执,那么,双方的主要冲突往往很容易流为争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