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对理性心理学的批判的要点(1 / 1)

纯粹理性批判指要 邓晓芒 3875 汉字|12 英文 字 27天前

第三节:对理性心理学的批判的要点

一、导致谬误的根源

1.谬误推理的内容上的根源

康德指出,从内容上看,理性心理学对灵魂实体的探讨,是建立在把作为外感官对象总和的物体,同作为内感官对象的灵魂、能思的存在者等量齐观的错觉之上的。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心理学和理性物理学都属于理性的“自然之学”(Physiologie),既然后者能从物体(物质)的概念引出关于灵魂的许多先天综合知识。但在康德看来,这种对等关系是不存在的,因为内感官对象与外感官对象有种类的不同。这表现在内感官对象的直观形式条件只是时间,在时间中一切规定都是转瞬即逝的;外感官对象的直观形式条件则除时间外还有空间,而空间则为时间中转瞬即逝的种种规定提供了一个常住不变的基质,从而把它们综合为一个占有空间并且具有种种属性的稳定的东西,使之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所谓物体的概念,就是指这样一种有广延性、不可入性的有形体的存在者,就其外延而言则是一切外感官对象之总和。所以,物体概念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思想(意识)形式,而是具有直观的常在性的内容,或者说它本身就是常在的直观或现象的实体,因此可依据理性的原理从中引申出许多物体的先天综合知识,建立起理性的物理学。但作为内感官对象的灵魂就不同了,它只不过是伴随我们一切表象的意识的一个形式,其本身既不是直观,也不是一个具有直观的常在性内容的对象概念,因而单从灵魂(能思的存在者)的概念是不能引申出关于其本性的任何先天综合知识的。这样理性心理学作为一门关于灵魂实体的学问也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的只是依据经验(内经验以外经验为前提)的材料研究灵魂(作为现象)的经验心理学。

2.谬误推理的形式上的根源

在形式上犯的是“四名词”的错误。第一个谬误推理中,大小前提的中词“绝对主词”其义各不同,故逻辑上是无效的推论。康德还进一步指出,第一谬误推论不仅混淆了主词与主体作为“存在者”的意义,而且大、小前提中的“思维”(见简化后的第一个谬误的三段论)一词也有不同的含义,前一个思维是可以有直观的内容与一个对象有关的思维,后一个思维则指抽去了一切对象的思维的自身关系,即只与我们意识发生关系的思维的纯形式。

二、实践意义

1.康德断言:灵魂这一理念本来是不能有对象的,对象只是现象界的存在。旧形而上学给本来没有对象的东西寻找一个对象,因为要寻找一个对象,就把“自我”说成是实体,这是不行的。由此出发,康德肯定了自我的自由和自我决定性。康德的想法是:像笛卡尔那样,把灵魂、自我说成实体和存在,实际上否定了“自我”的自由。康德认为,“自我”或者说“我思”的我(逻辑的主体)是决定者,是主动的东西,而不是被决定者;如果把它当作是一种存在,一种实体,那么,就使“自我”成为被决定的东西,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被决定的。上述旧形而上学的四个谬误推理,每一个都否定了“自我”是决定者。第一个谬误推理说自我、灵魂是实体。这一个已经说过了,实体是存在的东西,凡存在的东西都是被决定的东西。第二个说灵魂是单一的。康德认为把灵魂看成是单一的,实质上也就把它看成是常住不变的实体,从而成了被决定的东西。第三个说灵魂在数目(号数)上在时间中是同一的,似乎今天的我、昨天的我是同一个实体的我。康德说,主体在数目上的同一是一种内容上的同一或实体的同一,而不是逻辑的形式的同一,这一来,“自我”又成为被决定的东西。第四个说灵魂、自我在空间上同对象发生关系。康德说,这还是把灵魂看成实体性的东西,只有实体才能应用于时间中的对象。上述四个推理表明旧形而上学不懂得“自我”是决定者而不是被决定者,它只是形式的统一,只是逻辑上的主体x,而不是实体。对于这种只属于理性的东西,本不应该去寻找同它相应的对象,凡有相应对象的东西都是现象界的东西,从而是被决定的东西。总之,康德断言:理性心理学家的第一推理,当它把思维的逻辑主体当作思维所依附的实在主体时,它不过是以貌似创见的谎言在欺骗我们而已。

总起来看,康德关于自我或者说关于人的看法,也是针对他的前人而发的。在他看来,休谟抹煞了自我,把自我变成了一堆知觉;笛卡尔把自我看成是实体,这也不能表达人或自我的自由本质。康德的先验唯心论把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或自我的同一看成只是形式的而非内容的,认为自我只是讲:我的经验内容都属于我。这样的自我都变成了超出经验之上和之外的自由决定者。强调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本质,这正是康德哲学的一大贡献。(因为现象界只有必然的因果律,只有物自体才有可能拥有“自由”。)

2.经过批判理性心理学,虽然不能证明我们对于灵魂的知识,但也绝没有否定灵魂的存在,反而在目的论的实践意义上设定了灵魂的不灭,也就是说,让理性在把灵魂的知识当作目的来追求的过程中永远抱有希望和信心。

理性的思辨使用和实践使用的这种“结合”,在康德看来便产生出一种特殊的知识,即关于世界的“目的论秩序”的知识,这种知识并不涉及目的本身的构成,而只涉及世界和我们认识过程所体现出来的某种“合目的性”追求,因而同时又是一种实践性的知识。它首先在一切有机生命的合目的性活动中获得最基本的证据,表明理性在认识生命体时不能不承认并假定它们除了机械因果性外还有一个目的,哪怕这个目的并不能还原为机械规律从而得到透彻的认识。其次,生物界乃至整个宇宙从低级到高级的秩序也向我们表明它有某种最终目的,这就是“人”。通过与有机体进行“类比”,我们可以把整个宇宙看作唯一的一个最大的“有机体”即“人”的有机体,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多余的,一切都为人服务,却不能使人为任何别的东西(物)服务。所以人乃“万物之灵”,这个“灵”不是体现在他的自然天赋和自然冲动上,而最终体现在他内心的道德律之上,他意识到这条道德律及其高于一切自然物和自然律之上的崇高性,也意识到没有什么能阻止他将他的现世利益、身家性命乃至整个自然界用来服从道德律,他在这方面是绝对自由的。(这本内容留于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判断力批判再具体展开阐述)

三、谬误推理幻相之特点及向宇宙论过渡

1.谬误推理幻相的特点

康德指出,一切幻相都是由于把思维的主观条件当作客观知识;而三种先验的幻相则是由于将下述思维主观条件当作客观知识而产生的。第一种一般思维诸条件的综合;第二种经验性思维诸条件的综合;第三种纯粹思维诸条件的综合。理性心理学涉及的是第一种情况,即把“一般思维诸条件的综合”这一主观条件当作客观知识了。“由此可见,对所有一般思维的那个本身是无条件的条件所作的辩证推理并未犯内容上的错误(因为它抽掉了一切内容或对象),而只是犯了形式上的错误,必须称为谬误推理”。可见,谬误推理和宇宙论的二律背反(以及上帝存在的证明,详后)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它抽掉了一切经验的内容,而试图单单把思维的形式条件当作客观对象来考察。但是我们不能把为了认识对象所必须设定的主观条件本身也当作对象来认识,否则那就是混淆了“进行规定的自己”(即思维)和“可被规定的自己”(即思维主体)、进行认识的我和被认识的我,正如混淆了认识和对象一样。

2.向宇宙论过渡

①第一版过渡到宇宙论的论述

第一版的过渡本质上是立足于对第四个谬误推理批判之上的。第四个谬误推理主要论证“灵魂处在与空间的诸可能对象的关系中”这个命题。独断论的观念论者(如贝克莱)完全否认物质的存在,正是违背了这一经验的实在性规则;但他们否定物质存在的理由,却正是物质概念自身的自相矛盾性即二律背反性,所以康德在那里预告说:“这一困难将在讨论辩证推理的下一章中消除,在那里将表明理性在有关经验关联中所有东西的可能性而形成的诸概念上的内在争执。”换言之,谬误推理虽然只是逻辑形式上的错误,而不关乎经验内容,但第四个谬误推理已暴露出这种形式谬误仍然是以经验事物的错误理解为前提的,这就是将现象误解为物自体。康德则认为,在经验的联系里,外部事物作为现象是现实地给予外感官的,内部事物、能思的存在者(灵魂)作为现象也是现实地给予内感官的,这两种现象虽然很不一样,但都是由范畴所体现的规则联结起来的知觉现象,而且彼此还根据这些规则相互联结为一现象整体、经验整体。因而,第四个谬误推理所涉及的灵魂与外部空间事物的关系,所有这些现象作为人心中的经验关联,是必须纳入一个更广阔的视野、即整个经验世界(包括人心)的关联中来加以考察的。这就过渡到宇宙论的讨论。

②第二版过渡到宇宙论的论述

我只有将来“我思”这一活动看作在内感官中呈现的现象,即看作思维在“我”这一先验表象之下自发地联结和综合统摄经验性直观材料这一种现实经验的行动,这个“我思”才能被称之为一个“经验性的”命题,这一经验的“行动”也才能成为经验的(心理学的)对象并由此而得到作为现象的“我”的知识;但却绝不能抽去这一行动中属于经验的一切东西,而把剩下的“我”这个先验统觉的统一性形式看作一个(知性)直观的对象,误以为可以通过范畴的规定使它成为有关“我本身”的知识。“我思”作为纯粹先验自发的逻辑技能就在内感官中产生出经验性的“我思”活动,这个活动的内容(经验性材料)是可以由活动本身具有的实体性、因果性等范畴来规定的,而它的形式(作为将实体性等范畴运用于经验对象之上的那个先验自我的综合统一性),则是不可认识的。理性心理学的失误就在于认为自我(先验的和经验的)可以在认识上由自己来规定自己,即要么将诸范畴运用于先验自我之上,造成一些综合性的命题,但这不可能有任何认识意义,却引出了对外部经验世界的怀疑论和观念论的困境;要么从经验性的“我思”活动中分析出一个思维主体的“我”,但作为思维主体,这个“我”又绝非经验性的,而是我现实地思维一切经验对象(包括心理学对象和自然界)的条件。因而,对这一条件的追溯与其说是理性心理学的(即对一般思维诸条件的综合),还不如说已经是理性宇宙论的(即对“经验思维诸条件的综合”的)追溯了。

理性心理学向我们揭示出一个自发地、能动地规定自然的先验自我,也是有其正当价值的,它由此而给了我们一个暗示,就是通过同理性的理论运用相类比,而在其实践运用方面肯定一个能够自己规定自己的自由的道德主体。这样一来,理性心理学对灵魂主体的追溯就完全汇入到第三个二律背反(世界上有自由,或没有自由,一切都服从自然因果律)的正题里去了,它与反题在不同的意义(道德的或认识的意义)上可以同时都是真的。康德在前面也说过,各种先验理念之间有一种内在的联系,例如“从一个人对自己(灵魂)的知识推进到世界的认识,并通过这推进到原始存在者,这是一个如此自然的进程,它看上去类似于理性从大前提推出结论的逻辑进程”。可见这一过渡是完全必要的和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