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
一、
1、对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关于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三个知性原则)的表述
样式范畴是指“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三者分别的表述为:
a、与经验的在直观和概念方面的形式条件相一致,就是可能的。
b、与经验的质料的条件(感觉)相联系的,就是现实的。
c、在与现实的事物的联系中,凡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规定下来的,就是必然的(存在)。
2、关于样式的三个范畴的原理叫作“公设”(Postulat)。“公设”最初源于数学。在数学的体系里,首先需要一些基本原则,作为论证的根据。基本原则包括定义、公设和公理。公设是不经过证明必须要设定的。例如“以任何一个中心点和距离画出一个圆形”,显然这样的命题是不能证明的,因为正是利用这个命题所要求的手续,我们才制定出关于这个圆形的概念。
与前三组原理不同,前三组原理主要阐明对象所成立的基本条件,是针对着经验对象,是增加我们对经验对象的认识,而样式原理方面阐述认识的主体如何认识对象的前提条件,对经验对象的认识无任何增加。换言之,前三组原理确定对象本身的组成,而样式原理确定对象与认识主体的关系。
样式范畴的特点是:它们——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作为谓语,加到事物概念上面,表示事物的规定性,可是对概念内容并没有任何增添。这三个范畴并不是先天地陈述事物在量、质、关系以外应有什么普遍性质,而是按照认识能力对事物概念进行的一种分解。因为,一个关于事物的概念,即使内容已经很充分,包含着该事物的全部本质特征,可是,我们是不是还可以从另外的方面提出问题:那个对象是否只是可能的?还是现实的?如果是现实的,那么是否更是必然的?这时,并不是对于那个事物的概念增加什么新的考虑。所问的只是:就那事物的概念或知识而言,它与认识能力,包括知性、判断力和理性都有什么关系?(它们丝毫不增加经验对象的内容,而只是不同层次上规定事物与知性能力相联结的条件:仅仅与知性的经验运用的形式条件相联结的就是可能的;还要充实以经验的内容(知觉)、因而与作为经验性判断力的知性相联结就是现实的;使经验的内容(知觉)处于概念的关联中而与理性的经验运用、即理性在知性中的运用相联结,就是必然的)
样式原则只是对一般的知识从主观方面进行一种考察,考察一般知识与我们的不同知识能力具有什么样的联系。当然,样式的原则使用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这样的谓语,对作为主语的一定事物的概念进行表述时,仍然离不开综合作用,不过,这样的综合作用,由于仅只把一定的主观认识能力同一定事物概念的某一方面结合起来,所以只是主观的综合。这样,样式原则虽然也是先天的,但根本上只是涉及认识能力的从主观角度进行的论断,这是在对知识进行批判性考察时,从认识能力方面所采取的特定的作法或手续,通过这种作法或手续所能得出的论断,是直接地确定的,不需要证明。由于与数学中的公设类似,所以康德把样式原则称为“一般经验的公设”。
样式原则虽然不需要证明,但是这种原则有关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意义的论断,以及这些范畴在经验对象上面的运用,其合法性仍然需要演绎或解释。
二、可能性
1、通常人们认为,凡是逻辑上不矛盾的都是可能的,可能性即等同于可想象性。概念本身没有矛盾,这只是它的一个必然的逻辑条件,光从逻辑条件看,还不能判定概念的对象是不是可能的。例如:有一个图形的概念,它是由两条直线合成一个图形。这个概念逻辑上并没有矛盾,因为两条直线的概念和这两条线的交叉汇合这样一个概念并不包含对这个几何图形的否定,其不可能性不是基于概念本身,而是由概念在空间中的构造决定的。实际上这种概念是不可能的,没法提供这种感性直观,因为不符合经验的形式条件,在空间中没有可能性,所以不可能性来自于其不符合形式条件(空间)。
2、概念有两种。一种是从经验引申出来的,这是经验概念。另一种是作为一般经验的形式,作为一般经验所依靠的先天的条件,这就是纯概念。纯概念也从属于经验,因为纯概念只有在经验方面才能获得它的客体。但是,再深入看,经验概念也必然从属于一般经验的先天形式的条件。因为这种一般经验的先天形式,即纯概念,包含着有关客体的知识的一切先天的综合作用,它们先天地表现着一切经验里面的知觉与知觉之间的关系,它们的这样的作用,正好表明它们的客观实在性。一切事物,作为经验对象,都必定归属于纯概念的综合作用,都要借具有综合作用的纯概念才能思想。所以,事物的概念必定要从属于纯概念。事物的可能性,根本上要看关于它的思想是不是从属于纯概念。纯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决定事物概念的客观实在性。事物概念的这种客观实在性,并且只是由于这种客观实在性,才表明了它的可能性。
另外,再看一看数学的概念是不是也是这样的情况。例如一个三角形,似乎从概念本身就可以知道它具有可能性,三角形概念是独立于经验的,我们先天地为三角形给定一个对象,因为我们能从空间纯直观中构造出一个三角形来。
但是,我们要知道,正由于是在纯直观中的构图,所以,几何学的三角形只是对象的形式,因而它总还只能是想象的产物,其对象的可能性并不是不成问题,而仍然是个问题。如果要肯定其对象的可能性,还需要一个必要的条件:我们对于三角形的了解应当从属于一切经验对象的条件。如果我们这样想:空间不仅是纯直观,它还是外现象的一个先天的形式条件,还有,我们在想象力方面构造一三角形所实现的造形的综合作用,跟我们在感知现象当中,为着把那现象构成一个经验概念所运用的综合作用,完全是一回事,这样,才可以肯定,我们的三角形概念具有了这样一种三角形对象的可能性。
3、以上从“1”、“2”可见,康德的可能性公设指的是实在对象的经验的可能性,强调对概念应符合感觉经验材料被给予和被思维所必须的形式条件:一是感性直观的纯形式(时空);二是思维的知性纯概念,即范畴,也就是符合范畴的综合统一性。
康德的观点与唯理论相反,他认为事物的真实的可能性只应该是事物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唯理论从概念出发,以概念本身的不矛盾作为真实性的标准,一事物概念本身没有矛盾就等于该事物有了可能性,更进而以可能性代表实在性,进行本体论的体系构筑。
康德认为,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等人的唯理论主张只要是可以想象或设想的,只要是逻辑上不矛盾的,那么在事实上就是可能的。笛卡尔证明上帝的存在就是这样,他提一个上帝的完满概念,就得出了上帝的实际存在(见第一章第一节:笛卡尔哲学概论)。像莱布尼茨那样既不占时空,又不能感知,作为实体又不与别的实体发生因果或交互作用的精神性单子(见附录三:莱布尼茨哲学概论),就只是逻辑的可能,而不是物理的或经验的可能,亦即没有认识的可能性的准则。康德指出这种证明虽然逻辑上并不矛盾,并不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则,但在实际上却是不可能的,根本原因在于同经验形式的条件不相符合。
4、总之,为什么说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符合一致是可能性的呢?因为经验的形式条件是主观的,也是先天的,因此,当对于对象的认识还仅仅限制在主观条件时,它就只是一种可能性的东西;同时,认识对象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形式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直观就不能综合,也就不成其为认识。因此,与这个条件符合一致,使有了认识的可能,尽管并不是现实的东西。所以,我们思维对象的概念,必须首先与形式条件符合。譬如说,一个对象概念必须是能包摄在“量”,或“质”等形式条件下,否则就不可能有认识。
但是,不能因为形式条件是主观的,就和一切空想、幻想的东西混为一谈。这里的形式条件就是直观先天的形式——时空和知性先天形式——范畴。所以主观条件不是任意的。可能性的时间范型就是有时存在。这意思虽然是说,可能的东西尽管只是有时出现,但它毕竟说明了:既要存在,就必须是在时间中。时间本身就是一个形式条件,不符合就不可能。可见,这范型本身便排斥了任意性。
三、现实性
1、康德说:“概念先于知觉,只表示概念的可能性;可是,提供概念以材料(stoff)的知觉,却是现实性的唯一特性。”也就是说,现实性范畴正如可能性范畴一样,绝不能单凭概念本身所述为何,便推论出某个对象的存在(如对上帝的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详后)。康德的基本观点是:要认识一个现实的东西,一定要直接或间接地感知到,即凡现实的东西是可以感知的东西。现实性的唯一标准是概念提供内容的知觉。有了认识的材料,再按照经验的类推的原则(实体与偶性的关系、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实体与实体的交互作用)把它们组织起来,因此而得到某经验对象的认识。
2、我们还可以根据已有的知觉,对另外没有知觉到的事物,预先有所认识。如果有某样事物,我们对它并没有知觉,可是,它却与我们已有一些知觉,按照经验的类推的原则,也就是按照知觉之间的经验联系的原则关联着,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对它还没有知觉的时候,预先认识到它的定在(存在)。因为,它的定在与我们的知觉是在一个可能经验的范围里边关联的,所以我就能够按照类推原则的指引,从我们已有的现实知觉,在一可能知觉的系列里边,转向那个没有知觉到的事物。总而言之,事物的现实存在的性质,虽不一定由当下知觉直接感知它,却必须能依据经验类推而与一定的现实知觉、感知相联系。
也就是说,事物的现实存在性有些可以直接感知,有些则需要间接感知,例如,由于我们感觉器官构造的限制,我们知觉不到遍布于一切物体的磁性物质(“磁质”),但是我们知觉到铁屑被磁石吸引的状态;从而间接得知磁质的现实存在(虽然“磁质”的概念在今天已被抛弃并代之以“磁场”,但从认识方法和程序上看,康德毕竟是对的,我们可以将“磁质”当作“磁场”来理解)。总之,无论直接感知或间接感知,但最后总必须由感知证实。
所以,我们也不难看出:现实性虽然大于直接感知的范围,但最终必须在经验感知的基础之上,必须有感知来最后证实才行,因此康德把现实性的唯一标准看作是提供内容于概念的知觉经验。
3、这一条经验思维的公设是第一条公设的进一步发展,第一条公设是说对象成立的主体条件,第二条公设说的是对象成立的客体条件。作为知识的对象除与经验的形式上的条件相一致外,还必须和感官经验的质料结合在一起,这样它才是感性直观的一个对象。在可能性中突出了主体形式的综合作用,在现实性方面又突出了知识质料的真实性作用。
康德这一原理也是有针对性的。这一原理反对狭隘经验论者认识对象存在只凭经验,也反对了唯理论者只凭理性就可以推知对象的现实存在。前者是由于停留于主观感觉或想象而不具现实性(如贝克莱主张“存在就是被感知”,他看到了感觉在认识中的重要性,但他认为不被感知到的东西就不存在,这却是片面的、错误的),后者是由于缺乏经验性的材料而不具现实性。因此,他认为现实的首先必须是可能的,同时它也必须以感觉经验为基础。
四、必然性
1、必然性的表述为:“在与现实的事物的联系中,凡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规定下来的,就是必然的(存在)”。这里说的“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就是指经验的形式条件,这里说的“在与现实的事物的联系中”,就是指经验的质料条件。依据经验的普遍规律而把知觉的东西联结成为必然性的认识,就是依据因果规律,因为现象处于经验的联结中,而这些事物并不是实体,而是实体的状态,这样,一切的变化事件都是受因果规律所支配。由此可见,必然性的认识也就是因果的认识。康德指出:存在的必然性,绝不能由概念认识,而只能由根据经验的普遍规律与已知觉的东西相结合才能认识。
被知觉之物不是可以先天知道的东西,但它们必须符合经验联结的普遍规律,这点却可以先天地知道,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已被给予出来的经验对象,按照类推的方式(主要是因果律)而先天地推断出可能经验的必然性。
也就是说,对感官对象的存在,不能完全先天地认识到,但是却可以在其互相关联的方面,先天地作出肯定。例如:一事物的定在已被给定,我们对这个定在的知觉不是孤立的,它是构成具有联系性的经验的一系列知觉的一部分,我们从这个给定的事物就可以认识到这个联系着的经验里面的别的事物的存在。如果认识这种必然性,必须以经验的普遍性为根据,考察与已有的知觉处于联系之中的其他事物的存在。因果律是经验的首要的普遍规律。根据因果律,一个给定的原因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所以,以给定了的事物为条件,必然会认识到处于因果联系中的别的定在。
康德认为,存在的必然性,绝不能仅从概念认识它,而仅由依据经验的普遍的法则与已知觉者相联结而去认识它。所以除了依据因果律自所给予原因而有结果的存在以外,没有一个存在能知其为必然在其他所给予的现象的条件下而存在。这就是说事物的必然性不只是依据概念来认识,而是要依据因果性经验法则来认识它。必须从它与对象的联结上去认识,而这种联结依据因果规律,由原因导致结果的存在。
2、但这种必然性并不涉及实体,因为实体没有绝对的发生与消逝,实体在这一过程中并无改变,改变的只是其状态。所以,正确地说,所谓必然性的应用只限于动力的因果律所支配的现象之间的联系,在这基础上,我们可以做到从作为原因的任何一个给定的存在,先天地推出作为结果的另一个存在。
这一切都说明:(1)必然不是形式逻辑的必然性,而是经验对象的必然性;(2)不是经验性现象的主观联结,而是按照经验的普遍必然规律的客观联结,是对“可能经验”的先天规定;(3)不是依常在性即实体性规律,而是依变化的规律,即按因果性的力学规律,而把世上一切现象统摄于一条必然性法则之下。
这种现象的必然性,说到底在康德那里是知性造成的,也就是主体的自我意识先验统一性造成的。而范畴作为思维的基本形式,把主体自我意识先验统一性带给现象,使现象具有必然性。
3、可见,康得所论述的必然性,是囊括整个自然界的现象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不是绝对的、无任何条件的必然性?不是这样的,必然性应该是假设性的必然性(hypothetisch notwending)。这意识是说,这种必然性是以因果联系为根据的,由于原因,才会产生结果;如果没有已经给定的原因,绝不会有结果出现;一定的结果只能是由于一定的原因,有了一定的原因,才必然地出现一定的结果。必然性以原因为前提,所以,这种的必然性是有条件的,这叫作假设性的必然性。
总之,必然性应从两个基本方面来理解:⑴它以因果为基础,对自然界的一切现象进行规定:任何事物都不是在迷糊不清、捉摸不定的偶然机会的情况下发生的,世界上没有偶然。⑵由于必然性以因果律为基础,所以必然性具有一定的内容,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不是无条件的。无条件的必然性无法窥测,难以掌握,相对于认识,就成了“注定”。
4、康德第三条公设的提出,是反对经验论者否定事物之间的必然性存在,又反对唯理论者以逻辑的必然性推出现实的必然性。
必然性不能像唯理论者看作只是思维、理性的产物,这只是一种逻辑的必然,它必须通由一定的现实的感知的东西,依据因果等类推,才能确定其必然存在。“凡人皆有死”,就是这种必然。康德认为,这并不在逻辑上否定与之对立的“人可以成仙(不死)”。后一命题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经验中不能为感知所证实或提供。所以“凡人皆有死”并非逻辑的必然,而是经验现实的必然,这才是科学认识的对象,像“人可以成仙”之类不能由经验提供材料以证实其必然性的命题,应根本放逐在认识领域的科学研究之外。
根据这条自然的必然性法则,康德把以往自然哲学中零星提出的一些命题整理成一个系统,即看作必然性公设在不同层次上的表达。例如,“世上没有断裂”是用来反对“真空”的,属于“直观的公理”层次;“世上没有飞跃”是用来强调质的变化的连续性的,属于“知觉的预知”层次;“世上没有偶发的时间”实际是“一切变化都有其原因”的否定的说法,属于经验的第二类比(因果律);“世上没有凑巧的运气”则是将样式范畴(必然性)加于因果决定之上,表示知性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属于经验思维的第三个公设。
五、对思维的公设的总结
1、没有超越可能经验范围的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
通常人们(莱布尼茨、沃尔夫)认为:可能性的范围在外延上要大于现实性的范围,现实性的范围要大于必然性的范围。换言之,有些可能的东西是不现实的,而有些现实的东西却不必然(所以是偶然的)。那么我们要问,这种情况是否成立?
一般的设想:有好多是可能的,可是并不现实,好像只需在可能的上面加上某样东西,就构成现实。问题是加上什么东西?如果把可能的东西范围之外的什么东西加到上面,那只能是不可能的东西。那么,剩下的只能是使知性同适合于经验的形式条件的东西即同知觉按照经验的规律联系起来,而这也是从可能经验来看的真正的现实性。
如果可能的经验之外的别的现象系列以及另外的囊括一切的经验体的可能,所依赖的条件本身也仅只是可能的(没有任何给定的东西的空想),那么,它就是完全地不可能。
再假设有空间时间以外的直观形式,或范畴以外的知性形式,我们也无法设想,无从把握;即使可以以它们为形式条件构成“可能的世界”。它也不会进入我的经验,因为我们只存在空间和范畴的形式下,才能获得对象。
所以,事物的可能性是否超出经验延伸的限度的问题,其答案必定是否定的。康德所讲的可能性不是形式逻辑的可能性,而是讲对象成立的可能条件,这可能条件就是时间、空间、范畴。
2、三个公设之间的关系
不难看出,康得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在外延上都属于同一个可能经验的范围,那么是否在内涵上就毫无区别了呢?康德认为区别是有的,但并不是它们所使用的那些事物或经验对象的区别,而是知性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上的区别。
说到一个事物具有现实性,那一定比可能性有更多的内容,因为可能性意思只是指知性应用于经验有关的事物,而现实性是指该事物还与知觉有联系。但是,这样说的时候,并没有涉及那个事物,那个事物在现实中所包含的,不会多于其完全的可能之中所含的。这就是:不管从单纯的思想方面把握,还是从知觉方面感知,那个事物仍然是那个事物,不会有什么不同。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只是我们认识的不同方面,是对于认识本身的分解,而那个事物既是可能的,又是现实的,又是必然的。
因此可能性和现实性、必然性,各自包含的范围无大小之分。因为,讲对象所以成立的可能条件,这可能条件就是时空与范畴,没有时空与范畴这些可能的条件,任何现实的或实在的东西都不可能成立。同样,凡现实存在着的东西作为经验思维科学知识都在必然联系之中,离开了必然性就没有经验思维。
这三个层次,一个比一个增加了某些东西、一个比一个更复杂但它们共同运用的那个经验对象并没有改变什么、增加什么。因此,样式原理被成为经验思维的公设,意思是说不论经验对象的内容是什么,它们都必须无条件地假定这些命题的有效性,而不可能为之提供证明,但这并不说明这些原理就是完全自明的、不需要演绎的,而只说明它们的演绎不在对象之中,而在主体产生对象的方式之中;正如数学(几何学)的公设之所以显得是自明的,只是因为它们本身超出了证明过程之外,而是一些“实践的命题”,即是在作图中确定下来的。
补充:对综合作用的总结
1、通过本章第五节至第八节纯粹知性的原理体系的讲解,我们可以将综合作用作一个总结。综合作用是一定的主动的作用,把众多的东西联结在一起。联结有两种:组合与联系。
(1)组合——对众多的综合,这些众多不具有相互必然从属的关系。例如:正方形由于对角线分为两个三交形,这两个三角形不是必然互相从属的。这类组合是数学所进行的同类的东西的综合。这类组合式的综合又可以分为:
a:积聚的综合——针对广延的量;
b:结合的综合——针对内强的量。
(2)联系——对众多的综合,这些众多具有互相必然从属的关系。例如:一定实体具有一定偶性,或原因产生出结果。在这样的综合中,双方并不是同类的东西,可是却先天地联结在一起。这种联结叫作动力学的,因为这是关于众多存在的联结。这种联结又可以分为:
a:现象之间的物理的联结;
b:现象在先天认识能力方面的联结,这是形而上学的联结。
2、知性的四类原则的综合作用及其成果的各自特点
(1)“直观的公理”——通过对不必然互相从属的同类东西的众多的先天的积聚的综合,这就产生出广延的量。这就是量的范畴应用于现象的结果。
(2)“知觉的预知”——通过对不必然互相从属的同类东西的众多的先天的结合的综合,产生出内强的量,这就是质的范畴应用于现象的结果。
组合式的综合施之于广延量,是积聚性的结合,施之于内强的量是结合性的综合。这二者的区别大体上是:属于积聚性综合的,可以分离成为若干同类部分(这种分割是无止境的),其任何部分如仅从其本身看,与原来的整体仍然是同类的东西。属于结合性综合的内强的量,表现为知觉到一系列不同的度(或是递增的,即从0过渡到一定的度,或是递减的,即从一定的度过渡到0),但作为具有一定的度,它们是同类的。知觉到的每一个特定的度,是瞬间的,唯一的,总是单独出现的,但是与广延量不同的是,尽管每一特定的度都只是单独出现,可是,它之为一定的度,都与那递增或递减的度的系列分不开,孤立起来,度就无从出现。度之为量即内强量,不能离开那个由不同的度构成的系列,正是作为这样的系列中的一个环节,才有所谓度。可是,又要回过来想:尽管度必然是一个系列中的环节,而度之为度,度之被知觉,其特点都是瞬间的,唯一的,个别的。所以,对度的知觉,既是独立的,又不能不包含着一个一定的递增或递减的度的系列。对个别的度的知觉似乎不需要综合,实际上不设想到有一定的度的系列,不设想有作为这样系列的基础的综合,也就不会知觉到度。这样的综合是结合性的综合,又处于联系之中,又有独立的根本特性,所以是结合。
(3)“经验的类推”——通过对不同类可是先天地联结在一起的东西的先天的物理的联结,产生出实体与偶性、原因与结果、交互作用的关系。这是关系范畴应用于现象的结果。
(4)“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通过对一般经验思维与不同的先天认识能力的先天的形而上学关联,产生出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的样式。这是样式范畴应用于经验思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