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的第2部分之第二类比:以因果性为依据的时间相继原理
一、因果关系原理的表述
因果关系原理在A版的表述为:一切发生的(开始存在的)[事物]都以某样东西为前提,它是按照一种规则从这个东西来的。
B版的表述为:一切变化都依据原因与结果联系的规律。(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联结的规律而发生。)
二、证明
1、在知觉中,不同的现象一个跟着一个出现,在一个时间,事物是这样的状态,而在前一个时间,它并不是这样的状态,而是处于与此相反的另一状态。其所以有这样的继续,是因为实际上我把两个不同的知觉在时间中联结起来了。对于不同的知觉,对于感知的现象的众多,我们只能在时间中把它们先后继续地联结在一起。
可是,使联结得以实现的想象力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联结事物的不同状态。它可以在时间中把这个状态放在前面。反正时间本身是知觉不到的,所以根本做不到以时间本身作为标准以便按照实际经验在实际上肯定哪个状态在先,哪个状态在后。因此,我只是意识到根据我的想象力,我把哪个状态反在前面,哪个状态放在后面,这完全不能说在客体方面是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所以,从知觉到事物的不同状态的先后的次序看,只有主观的继续(或称主观的次序)。就像知觉眼前这幢房子一样,我们可以由上往下去把握它,也可以从左到右去把握它,这些杂多的表象在我们心中依次流过,我们却并不把它们视为在因果关系中有什么必然联系的。换言之,一切直观杂多仅就其表象在时间中被(再生的)想象力所综合地接受而言,确实没有什么客观必然联系。它们只是些有待于知性将诸范畴运用于其上而产生确定的经验知识的材料或感官对象,而不是已经得到规定的经验知识本身,也并不指示一个经验对象。
康德在证明因果相继性原理时,首先将经验的前后相继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的相继性”,另一种是“客观的相继性”。所谓主观的前后相继是指可以主观随意地调换和颠倒的知觉秩序。这在以上我们已经提出并以房子为例作了讲解。所谓客观的前后相继,康德指出:在那先于一个事件的东西里,必须有一种规则条件,这个事件以这种条件不变地必然地跟随着,我们不能颠倒这个秩序。例如对于一只顺水下行的船,我们先知觉它在上流的位置,然后才知觉到它在下流的位置,我们的知觉顺序不可能颠倒过来。康德正是用先后次序是否可以倒转过来去加以区别主观与客观的两种次序,说明客观次序具有必然性。以下我们要讲解的正是这种客观的相继性,也即客观的次序。
2、①所谓对象,一方面是我们在时间中继续地知觉到的,对于这些,我们把它们当作表象;另外,还有一方面,这方面并不是把它们当作单纯的表象,而是对我们来说,现象又是给定的东西,这样的东西虽然不过是那些表象的统称或总体(Inbegriff),可是我们所说的表象的对象正是指的这个,而我们从知觉到的表象所抽象得到的概念必须与之相符合的也正是这个。
真理如果是知识与其对象的符合,那么,我们的表象要与其对象符合,这样,我们的表象将转化为真理。真理的标准可以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看。从内容看,各个对象彼此不同,没有共同的标准,但从形式看,真理应是一致的,可以有其共同的标准。所以,表象的对象,从内容说千差万别,从性质上看,却有共同之处,这个共同之处正是对象所以异于表象的作为对象的特性。
②我们所讲的表象的对象正是所谓的客体。之前我们已经说过,客体不是来自直观的零散的表象,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对于来自直观的众多表象的联结。在实体性原则(即上一节)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实体也正是知识的客体本身。实体是变化的主体,接下来考察的正是变化中的实体。
认识到的对象就是客体。客体的特性是统一性。在论证实体原则的客观有效性时又指出现象中必然有固定不变的常在,即实体。所以客体还有固定不变的方面,或者说是在不断变化中常在的一面。
所以,与在时间中相继出现的对象的零散知觉相对,可以看出现象中的常在。常在是客体的统一性在现象中的一种表现。而时间中继续出现的现象的众多是常在的存在方式。常在与继在不可分。那么,继在是怎样表现客体的统一性?
现象,作为在时间中出现的客体,与我们感知到的在时间中继续的表象的区别在于:作为客体的现象从属于一定的规则。因为正是由于一定的规则,才使得现象的众多在一定方式中的联结具有必然性,这样,就使得现象同知觉方面的一切感知有了区别。也正是这种规则表现着客体的统一性。
③这种规则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顺流而下的船只的例子中已经可以发现;客观次序的出现只能是由于那样的次序是必然的,A事件一定是在先,B事件一定在后,其时间先后不能由于我们的感知颠倒过来,正相反,我们的感知必须遵循着它们本身的一定次序。
必然的次序来自一定的规则。正是由于一定的规则,所以一般在一事件之先出现的那个事件之中,必定包含着使这种规则实现其作用的条件,由于这规则的作用,于是这个事件总会必然地跟着出现。
④现象中的规则是经验可能性的条件
当我们经验到某一件事情出现时(发生的事,was geschieht,如船只顺流而下),实际上,我们总是认为有某样事情已经在它之先出现了,并且它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跟着那件事情出现的。这是一个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是说,我们没有把知觉到的某样事情同某样在它之先出现的事情必然地联系起来,我们知觉到的这件事情并非按照一定的规则跟着某件事情之后出现,那就只能说,我们感知到两件不同的事情,我只是主观上有两个先后不同的知觉。这样,我根本不能肯定有什么客体,我不可能想到先后不同的两个知觉是客观的继续,因为后者并不是与前者的联系中按照一定的规则被决定从而出现的。这只是主观的继续。
如果知觉仅仅是主观的,没有客观真实性,那么真正地说来,也就是我们没有经验到一件发生的事情,这样,也就是不可能有对于某件发生事情的经验,从而经验也就是不可能的了。所以,应该肯定:现象中的规则是经验可能性的条件。
⑤规则的特点
主观的继续转变为客观的继续的关键必须是:想到(注意到)有一个一定的规则,现象的继续或出现,正是按照那个规则为其前边的状态所决定的。那么,规则有什么特点?这种特点即强制性(N?tiguny)。强制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我们不能把发生的事情置于它所跟随的事情之前,它使我们在知觉方面必然遵循这样一种次序,而不是任何其他的次序。第二:如果先行的状态被设定,则这个被规定的事情就会不可避免地必然要随之而来,换言之,只要在先的A事情出现,那么B事情就必定跟着出现。
⑥规则在时间序列中实现其规定现象的作用。目前为止,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则的必然性,那么,与单纯的主观知觉的继续相区别的客观继续也即对于现象的变化的经验的认识也就不可能的了。接下来要说的是:按照范型论,这一定的规则的必然性必定是通过时间(内直观的形式)的序列表现的。
在时间连续性之流中,在先的时间必然规定着继起的时间。也就是说,我们除非通过在先的时间,否则就根本不可能达到后面的继起的时间。
现象出现在时间之中,所以,现象如果表现出一定的规则,那么,这种规则就不能背离时间固有的连续性的序列(实际上,单纯的连续的时间之流是知觉不到的。我们只有在现象中才能经验地认识到时间的连续性。)这种规则的必然性必然表现在:在先的时间中的现象规定着继起的时间中的每一个定在(存在),并且,继起的时间中的事件,如果不是由于那在先出现的现象在时间上规定了它,按照一定的规定了它在时间中的位置,它就不会出现。
⑦知性以因果律为根据使经验可能
现象的客观继续以及对客观继续的认识,必须依靠表现在时间中的规则的必然性。规则来自知性。因而,在时间中出现的客观继续,也必定是根本上由于知性。
知性按照时间的特性,把每一现象都与那在它之先的出现的现象联系起来视为继起的结果,从而在时间中给予它一个先天地规定了的位置。什么是先天地规定的位置?是不是根据绝对时间(时间本身)来规定现象的位置?但绝对时间根本不可能成为知觉对象。所以,实际上只有现象与现象在时间之中相互规定它们的位置。并且使各自在时间序列中的位置具有必然性。这样,就使我们的知觉系列的时间次序和联系与内直观形式(时间)中的次序和联系完全一致并且具有必然性。
这个来自知性的规则的作用是:按照时间的先后次序对知觉进行规定,其规定的内容是:一事件的出现是由于在先的条件之中包含着它必然跟着出现的条件。这个一般的规则正是因果必然联系的规律,也正是知性的因果范畴之应用于可能经验。这就是说,单纯的知觉之所以转变成一个现象跟随着一个现象的客观的关系,只是由于我们如此地思想两个状态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我们必然地能确定哪个状态在先,哪个状态在后,并且不能颠倒。这就是说:只有把现象的在时间中的继续,以及变化都从属于原因与结果的必然关系的知性原则,我们才能有关于它们的知识或经验,而现象成为经验的对象,它的继续之成为客观的继续也同样是靠着这个原则。
总之,康德认为,时间本身不可逆转的相继是一切知觉的形式条件,时间中诸现象的不可逆转的相继是从经验性的内容上借以认识到这种时间相继性的现象秩序。在先的状态究竟是什么这时还是未定的,但它对于当前这个事件却必定有一种规定性的关系,以至于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一切事件必定有原因。但我们需要注意,康德说因果原理对一切经验(或经验对象)都必然有效,这并不意味着凡在我们知觉中前后相继出现的都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也许这种相继只是我们主观的游戏或梦幻。知觉的不可逆转并非就是因果,并非凡在前者即是在后者的原因,先后不过是客观因果的一种标志而已。然而,一切知觉的相继只要它被认为是关系到经验对象的相继知识,即只要被看作经验,它就必然要以因果原理作为先天的条件,否则关于先后相继的经验知识是不可能的。
⑧因果关系原理也适用于原因与结果同时出现。
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则表现为现象在时间中继续的序列,可在实际经验之中,却常常可以看到原因与结果同时存在着。例如冬天室内升好火炉,于是温度升高,点燃的火炉是因,室内温暖是果,火炉继续燃烧放热,于是原因与结果同时存在着。那么如何解释这一种情况?
一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可是那个原因不是在一瞬间就可以完全产生出它的结果,当结果出现时,原因还在继续起作用,它们就同时存在着。这里重要的是要分辨清楚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中的继续,先是把火炉点燃,然后室内才能变暖。
再如,铅球放在软垫上,那地方会立即陷下去,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原因与结果在这里是同时存在着的。不过,应该注意的不是原因与结果二者间时间的长短,而总是时间的先后次序。
原因性(kausalit?t)与其直接的结果之间的那段时间可以接近零,那就是说,原因与结果可以算是同时存在,可是,它们之间的原因与结果的时间上继续关系仍然保持着不变,原因对结果在时间上总是有一种规定性,我们总可以通过它们在时间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动力的联系判定它们二者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先把火炉点燃,然后室内才会温暖,不会室内先已温暖,然后才跟着出现点燃的火炉;软垫也不会先陷下去,然后才跟着出现球。
康德的因先果后类似于某种逻辑上的次序,其经验上不可逆转的关系只是在我们进一步的考察中(例如把火炉拿走房间便随之冷了下来)才明白显示出来。
⑨因果关系原理(因果律)之不可证伪
因果律并不会因为具体某件事的原因不可预测、或是这个原因而不是那个原因而有所改变,它本身是绝对可靠的。
举个例子:在同一个自然界中,不可能一次是石头先飞起来,然后是窗户的玻璃破裂,而另一次是窗户的玻璃先破裂,然后是石头飞过来。虽然,在一个完全不一样的自然界可能存在着一个具有相反顺序,但它也是受因果原理规定的。在这个新的自然界中,因果原理并没有被废除,但迄今为止有效的因果规律确实被废除了。然而,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因果规律,一种不可逆性因此再度成为主宰,按照这条新的自然规律,在石头飞过来之前,窗户的玻璃必须先破裂。
除了不受后天的经验偶然性所证伪以来,因果律还不受具体因果判断的可错性所证伪。如过去迷信的人们认为乌鸦叫与死人有某种相关性,其实这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又如前所述的船只顺流而下,也许并不是水流的原因导致的,如果那是一艘气垫船的话。但死人也好,船只的顺流而下也好,无论是由于什么原因,总是有原因的,而不可能是无原因的。
总之,尽管我们还不知道事物的具体因果,还没有到经验中去将这些具体因果找出来,但因果(“凡事总有原因”)这个先验的概念(即知性范畴)却已经有了。从而,康德一方面认为因果的使用和有效性必须在经验中,不能超脱经验而独立,另一方面又认为因果必须具有普遍的有效性质,所以,不能来自经验,不能从经验中归纳概括出来。
⑩原因导致结果的活动是实体性的更真实的表现
我们必须承认变化的产生是由于活动,活动必存在于主体,主体就是活动的根源,活动的根源自然是不变的。所以,活动的载体“活动者”是不再变化的。这个不变的活动者正是“实体”(假如这个实体本身是变化的,那么就仍需要有另外的活动和另一个主体来决定这个变化,所以实体自身是自身的原因,原因的原因还有原因,实体便是那第一因,没有第一因,结果也将不真实,原因决定结果的真实)。这是从活动的根源或来源看,活动者常在不变,所以活动者正是实体本身。
再从活动的结果看。活动表示有一个活动主体(活动者),这个主体本身具有力量,因而产生出结果。而结果也就是有一件事情出现了,所以结果也就是变化。变化通过一件事再一件事的继续出现来表现时间的。而根据“第一类推”,一切变化都与一个不变的根基即实体是不可分地联系着的。这样,从一切变化也得出一个常在者,也就是一切变化的根基,也就是实体。
所以,活动作为一种经验的标准,可以向我们表明实体性的真实性。实体之为一切活动的主体与它在现象中的常在性分不开。活动作为经验的标准,一方面,指示出活动的主体,一方面又指示出由于它的作用必然出现的因果联系。作为经验标准的活动,显示出实体性与因果性的根本性联系。
康德认为,因果性引出活动(运动)概念,活动概念引出力的概念,力的概念又引到实体概念。
总之,从逻辑(范畴)的意义上看,因果性原理必须以实体原理作为理解的前提或条件;但从现实经验活动的意义上看,因果性在时间中所表现出来的动作关系才恰好是“实体的经验性标准”,因为我们察知实体总是凭借动作、活动或力才有可能。如何避免这一表面上的“循环论证”呢?康德的解决方法是尽量将动作、即运动作逻辑化的解释,即认为动作、变化或发生只是因为本身就意味着同一实体的状态改变,而不是无中生有或不同实体的交替,所以才能作为因果性把经验统一在现象中,它们本身在现象中仍具有逻辑或先天的意义。
总而言之,实体表现于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中继续的活动的常在性,以及原因与结果的变化的必然性,总起来就是经验的统一性和自然界的严整的规律性,都不外乎是知性在认识中的能动作用的产物。外部现象的物质是实体,物质的引力和斥力是它自身内在的力。是实体固有的力。自然界的实体(在外部现象方面是物质)必定是永恒(在一切时间里)常在的,自然界的运动的原因必定是属于实体本身。
○11连续性是变化的形式规律
如果进一步探讨一个状态变为另一个状态,为什么前一瞬间的a状态在下一瞬间变成与它相对立的另一b状态?何以一个给定的原因会产生另一给定的结果?康德认为在这方面我们没有任何先天的了解。他根据动力学,认为如果打算了解事物变化的具体情况,就必须通过经验观测相继发生的现象的运动。但他仍然(当然从动力学角度)提出一种普遍的规律来。他认为变化的形式上,我们可以把一切变化看成是先前状态之后另一个状态的出现,从作为另一新状态之所以出现的条件上看变化,不管其内容是什么,不管出现的是什么新的状态,也就是单纯从状态的继续上,可以按照因果律和时间条件作出一定的先天规定。(可以从⑨的最后一段第一句去理解)
康德提出来的是关于状态的变化的连续性规律。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体现着实体的不同状态的连续性,不同状态的连续性以时间的连续性为前提。
一实体的a状态过渡到b,在a出现的瞬间之后的b出现的瞬间,就与a瞬间有了区别。同样,b与a也有区别。因为b与a都是现象之中的实在,a出现时没有b,所以b与a的区别正如b与0的区别一样。即使b只是在量上与a不同,那么新的变化就是b-a,这个b-a在a是不存在的,所以相对于a,b-a就是0。
在先的一瞬间与跟随着的另一瞬间这两个瞬间中间,必定仍然有一段时间,发生在这两个瞬间的两个状态彼此必定有量的区别,因为现象的各部分都具有量。因此,从a状态到b状态的过渡就出现在那两个瞬间之间的那段时间。那一瞬间规定着一事物所从来的那个状态,那第二瞬间规定着那事物所取得的状态。这两个瞬间因而就是那个变化的时间的界限。从而也就是出现在两个状态之间的中间状态的界限,它们是改变的两端的界限,也就属于这个变化,是它的两个部分。而任何变化都有原因,这个原因在变化发生的全部时间中表现出它的原因性。这样看来,这个原因之产生这个变化不会是突然的或者只要一瞬间,而是在一段时间之中,从开始的一瞬间a前进到完成了变化的那个瞬间b,同样,b-a那个具有实在性的状态的量,也是通过前一瞬间与后一瞬间所包含的一切较小的量度而来。所以,一切变化都只有经过原因性的继续不断的、均匀的活动才能出现。这就是一切变化连续性规律。其所以有这样的规律是由于不管是构成时间,还是构成时间中的现象的任何部分都不是最小的;可是事物状态之改变成为另一状态却经过了所有这些部分。时间从量上看的区别,没有任何一个是最小的区别,同样,现象之中的实在的区别也没有任何一个最小的区别。因此,具实在性的新的状态,从这个实在性还不存在的前面那个状态产生出来,是经过这实在性的一切无穷的度。这些度与度互相之间的区别,全都小于a与0的区别。
归根到底,变化的连续性规律的基础是时间的连续性。向前推进的内感官规定的每一个部分都只能在时间里并且由于时间的综合而出现。因此,任何知觉之过渡到时间上继续着的另一知觉,都是对于时间的一种规定。这样,我们就有了从形式方面提供一个针对着变化的先天规律的可能性。
但是,从时间的综合看,再进一步,从内感官的规定作为知识的内容转化为经验看,从变化的连续性规律叫作现象的客观规律看,最终仍然要回到知性的活动。正是由于统觉的统一性是一切综合作用的根源,所以知性就是为在时间中的现象以因果系列为根据继续不断地规定好它们各自位置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
○12因果性原则是必然性的根源,因而是经验以及经验对象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总结)
康德对因果性原则的论证的关键是区别客观的继续同主观的继续。客观的继续,在于规则为知觉所提供的必然性。必然性意味着强制性。规则所提供的必然性和强制性是经验和知识可能性的条件。而规则正是因果必然联系的原则。知性按照时间的先后次序,对现象的继续以及实体的状态的变化,作出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的规定;这既是经验的可能性条件,又是经验对象的可能性条件。
作为现象的经验对象的特性是客观性,经验或科学认识的是经验对象。客观性来自规律的必然性。规律的必然性是通过时间实现其综合统一性的知性形式——原因范畴——的活动的表现。自然界的一切变化都是实体的状态——量的方面和质的方面——在时间序列中的原因与结果的相继的系列,所以,现象中原因与结果的一切必然联系,真正说来,只是人的知性的固有功能的实现,经验或科学也只是知性对活动于感觉世界的自身功能的真实性质的自我认识。
三、康德与休谟的因果论
①《纯粹理性批判》中专论因果性的“第二类推”的篇幅比“第一类推”(实体性)和“第三类推”(交互性)的总和还多得多,也大大超过“直观的公理”和“知觉的预测”之和,以及所有三条“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之和。然而,因果性在康德的范畴表中只是十二范畴之一,为什么他要赋予这个范畴如此重要的地位呢?
直接的原因是康德当时所面对的最主要的敌手即休谟的怀疑论有关。休谟的因果论使当时所有坚持因果关系的哲学家们都束手无策,并使因果律支撑起来的整个科学知识大厦面临崩溃的危机。更深层次的便要涉及康德和休谟这些哲学家都看重因果性范畴的深层次原因,即:将全部自然科学主要建立于因果性之上,其实这正是西方科学精神的根本特色。在中世纪和近代,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存在论)”证明、宇宙论证明和目的论的证明,实际上可归结为企图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致动因、和目的因(见附录一:四因说)来推论出上帝的存在;近代实验自然科学则多半把原因理解为质料因和致动因。可见,“实体”范畴后面隐藏着的实际上仍是“原因”范畴。亚里士多德在“分析后篇”中说道:“当我们认为自己认识到事实所依赖的原因,而这个原因乃是这样事实的原因而不是别的事实的原因,并且认识到事实不能异于它原来的样子的时候,我们就认为自己获得了关于一件事物的完满的科学知识。”总之,在西方哲学史和科学史上,人们通常认为任何现实事物都有其原因,而要把握一件事物的本质就必须找出它的原因。
而康德重视因果性的第三个理由是,在他看来,因果性一方面理解为自然因果性,另一方面
又看作自由的因果性,所以在因果性概念上就集中了康德整个先验哲学所要探讨和解决的总问题,即自由和必然(自然)的关系问题。近代哲学家们所倡导的理性主要是一种“科学理性”,这就使哲学在自然科学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一种机械决定论的自然观,他们相信无论自然、社会还是人类自己统统服从于统一的法则,那就是自然的因果律。换言之,即是说一个人能够作出这样的决定和采取这样的行动,都是由时间上在先的种种原因规定的,也就是说,在某一时刻发生过的每一事件以及出现的每一种行为都是先前曾经发生的事情的必然结果。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像证明自然事件那样按照经验的法则从因果关系上说明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实际上与物理世界的必然没有根本的区别,归根到底不过是像物质自动机一样的精神自动机的自由而已。因此真正说来,人并没有自由,世界上除了自然因果系列外不存在第二种法则,一切都是必然的。于是,“自由”和“必然”成为一对对立矛盾的关系。这是康德所不能容忍的。
接下来我们主要围绕康德看重因果性原理的第一理由进行阐述,第二个理由在先验辩证论讨论,第三个理由在谈到《实践理性批判》时再提。
②在第一章第一节的“休谟哲学概论”里已经讲过,休谟认为,因果不是一种纯逻辑的关系,不能像唯理论者那样看作理性的东西。它只是人心中的观念的重复所形成的习惯性联想。人们经常看到A在B之前,B与A经常保持这种经验的联系,便习惯地认为A是B的原因,即“先A后B”的习惯使人们心理上相信“有A则有B”。休谟认为,其实在客观事物中分析不出因A必有B。休谟并不是要否定因果,而是否定其必然性。
康德则看出,休谟的错误就在于把观念的主观经验性联系(主观的次序)同对象的客观必然联系(客观的次序)等同起来了。因此康德首先就要把两种联系区分开来,指出我们的诸表象在时间中的先后相继虽然不一定都表现了客观的因果联系,有可能是主观随意的联想;然而,也有一些表象的相继的确具有一种客观的因果性联系,从而这种表象的相继就不仅表现了一种主观的联想,而且表达了对象的一种必然关系。这在本节“二”中已讲过。
习惯性的争论使我们要问:为什么人们可以从特殊的陈述推断出未来的合规律性,或者说,为什么人们可以从特殊的陈述推断出普遍的陈述。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如果不是一个包容一切发生事情的经验,那么,对类似的两个先后发生的对象的重复经验也不可能。一件事情B跟着一件事情A出现,接着又有与前两者类似的前后相继的两件事情发生,如果这两组对象根本是分开的,各自独立的、互无联系,就无所谓“重复的经验”。这样就必须设想这两组对象不属于同一时间系列。这样,也就根本不存在有时间的统一性。一切感觉印象都是片断的、零碎的,如果不是在统一的时间中,就不能联系起来,也就成为不了知识,当然也无所谓经验。
经验需要统一的时间,而统一的时间需要先验统觉的原初的综合统一性。这样,作为人类知识的经验,根本上不是多数的,它必定是一切发生的事情互相联系着的一个连续的经验。经验的连续,由于时间的连续,时间的连续由于先验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先验统觉按照其固有的规则实现综合作用。这种综合必定是按照规则对时间的先天的规定。但是,知性通过先验统觉的综合作用所提供的只是先天的规则,只是形式,这种活动应用于其上的质料必须被给定。所以,与经验相关联的是一个包含一切现象的自然界。自然界是一切作为定在(存在)的现象之间按照规律的联系。在自然界中作为定在的现象,在经验中就是经验的质料。自然界的规律,在经验中,在知识中就是先天的形式,这是知性自身提供的。知性的先验统觉按照一定的固有的规则在统一的时间中综合,其最重要的表现是原因与结果联系的综合规则。只是由于这个原则,经验对象的时间顺序才在唯一的时间系列中有了先天规定,经验对象之间的联系才不是任意的,才具有事实上的必然性:B不仅在A之后出现,而是必然在A之后出现,事实上B不可能不在A之后。因为A与B的联系是原因与结果的联系。经验的按照规则的联系以及自然界的规律性是由于人的知性的本性。
所以因果关系概念的真正根源是知性本身,它是知性本身的真正的纯思想,而绝非主观想象的产物。休谟认为必须经过对类似事件的重复经验,借助于习惯的联想,才出现因果联系的主观思想,他完全没有考虑到形成经验的根本条件,只以个人的实际认识过程的片断(重复的经验)作根据,作了歪曲说明(“习惯性的联系”),得出错误结论(否定因果联系的客观实在性)。
总之,康德与休谟的区别主要是:
⑴休谟从先后相继出现的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既无推论也无直觉的确定性,否定因果必然联系。康德认为先后相继出现的特殊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的认识要依靠经验,但因果概念的根本作用表现为知觉对象在时间次序上所实现的普遍必然的联系,因而是经验及其对象的普遍必然的条件。
⑵休谟认为重复的经验是因果联系观念的来源,康德则认为因果概念表现了知性的先天的综合功能。
⑶休谟将主观次序与客观的次序相混淆,康德则明确二者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