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巨大的、完整的世界观体系。
那么,究竟什么是实体呢?
2.对实体的一般规定
“实体”(ουσια)与ον即“存在”一词出于同一字根,是“存在着的东西”或“存在者(存在物)”的意思。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了解一个事物,首先要知道它是“什么东西”,然后才能了解它“怎样”,“怎样”(如有“几个”,在“何处”,大小如何,颜色如何等等)是依附于“什么”才能得到了解的。所以这个“什么东西”即实体应当是“第一存在”。他先从外延上列举了各种实体,如各种物质元素(水火土气等),以及它们所构成的个别事物,包括运动物体(地上的动物和天上的星体)和物体的各个部分;然后,他从内涵上提出,实体就是一个东西中使它成为这个东西的最内在、最本质的原因,或“定义”(逻各斯),它有两层意思:1)“凡属于最底层而无由再以别一事物来为之说明的”;2)“那些既然成为一个‘这个’,也就可以分离而独立的”7。这两层意思相当于个别事物的“质料”和“形式”。在另一处他说,实体就是质料、形式以及“由上两者所合成的个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加利亚”8。质料和形式的关系下面再谈,现在的问题是:何以见得实体必须是“个别”的个体,而不可能像柏拉图等人所主张的是一种共相(普遍的东西)呢?为什么实体就是“这个”、并且是使一个东西成为“这个”的原因呢?亚里士多德首先是从逻辑上来说明这一点的。在他看来,我们平时说话,最基本、最常用的句子结构就是S是P,其中S是主词或主体,P 是宾词或用来述说主词的。他在《范畴篇》中通过对句子的分析,找到了实体的逻辑定义:
实体,就其真正的、第一性的、最确切的意义而言,乃是那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例如某一个别的人或某匹马。9
就是说,某一个别的人,如“苏格拉底”,就是一个实体,因为他不能用作述说任何其他主词的宾词。我们可以说苏格拉底是白的、胖的、有理性的,但不能说任何别的东西是苏格拉底(除非说“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这(或这个人)是苏格拉底”,但这不是述说,而是指认、命名,实际上是同一性命题),他是最底层的。其次,他也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因为他自身就是主体,无需依赖任何别的主体而存在,他是独一无二的。因此这一定义总的来说是两条,即逻辑上的基础性(底层性)和独立性(分离性),两者缺一不可。某些个别的性质(如这里这种白色)虽然也不能述说一个主体(即它本身是“不可言喻的”),但它不能独立存在,只能存在于一个物体里面,所以不是实体。至于“属”和“种”,它们虽然可以独立存在,但却也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所以它们只有在“第二性的意义之下”才被称为实体。例如,个别的人包括在“人”这个属中,“人”又包括在“动物”这个种里,人和动物都可以用来述说个别的人(如“苏格拉底是人、是动物”),因此它们不是“第一性的”实体;但是人和动物并不依赖任何其他主体而存在,只依赖它们自身中的第一实体而存在,因而也有其个别性,只是其个别性比第一实体要次一些(“种”又要比“属”更次一些),所以它们“都被称为第二实体”10。
可见,所谓“实体”,也就是指的某种个别的东西、“这一个”(τοδε τι),唯有个别的东西才是独立存在的、“分离”的(即不存在于任何别的主体里面的),也是一切命题和命题中一切其他成分赖以生根、得以获得“存在”意义的基础。所以,对实体的逻辑意义上的规定包含着本体论上的意义,对此,亚里士多德主要提出了两点:1)“第一实体之所以是最得当地被称为实体,乃是由于这个事实,即它们乃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基础,而其他一切东西或者是被用来述说它们,或者是存在于它们里面。”11属和种在较弱的程度上也是如此。这个规定是从实体的一般逻辑规定中“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这一部分直接得出来的,“基础”可以同时理解为事物存在的基础和逻辑层次的底层。2)“实体的最突出的标志似乎是:在保持自己的单一性前后不变的同时,实体却能够容受相反的性质。”12这一点实质上还是实体的独立性和“这个性”的表现,即它独立于一切物的变化,在各种变化中它仍然是“这一个”,因此可以看作是从实体的逻辑规定中“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意味着其他东西可以存在于它之中、为它所“容受”)这一部分引出来的。然而,这一规定已经与一般逻辑规定相偏离了,是一个纯本体论的规定。因为,语言在逻辑上是不能自相矛盾的,但实体在时间过程里却可以先后把相反的宾词结合在同一个自身中,这就是实体的“变化”,实体本身则是变中之不变。相反,“言语是真的还是错误的,取决于事实如何,而不是依靠言语本身能够具有相反性质的能力”13。在这里,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和本体论开始有了一种相互分裂的倾向,这种倾向有利于他一方面在逻辑领域里贯彻逻各斯精神,从而建立起严格规范的形式逻辑,另方面在本体论领域里贯彻努斯精神,发挥出个别实体的辩证的能动性。但同时也就导致了他的体系的一种深刻的矛盾(详后)。当然,他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在他看来语言、逻辑和本体论根本上还是一致的,所以尽管有一些区别,从语言和逻辑中去发现存在的事实是顺理成章的。于是,在对实体从语言和逻辑上作了一般的抽象规定之后,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进一步对实体进行了本体论上的具体的分析和规定。 3.实体的具体规定
亚里士多德对实体的具体规定,是与他对事物的“原因”的追索分不开的。本来,他提出“实体”就是要用来解释万物的原因,现在则必须进一步寻求实体自身的原因。但实体的原因与其他事物的原因是不一样的,它只能由自己内在的本质来解释自己,这本质就是该实体的 “怎是”14。所以,实体的原因就是实体的本质。那么,什么是实体的本质呢?
前面说过,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已揭示出实体的逻辑意义底下的本体论意义,一是其他事物的“基础”,一是“变中之不变”,即对一切相反性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