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5 章(1 / 1)

开出现象学之维 邓晓芒 2000 汉字|19 英文 字 27天前

本来就是在天地之中嘛,你回归本性,回归你本来的状态,所以它跟自然混为一体。

因此,你也不能把精神从自然里面独立出来,超拔出来。

好像“独与天地精神往来”有一种“独立”精神了,但是这个精神跟自然没有划分界限,因此它并不独立。

真正独立的精神是自由意志。

它跟自然是对立的,它不同于自然,它不肯把自己消融于自然,这才是西方的自由意志。

还有等而下之的,容易堕入到为所欲为的禽兽行为,还美其名日“任其自然”。

竹林七贤里面很多都是一种堕落的生活方式,当然他们是有意识那样做的,放浪形骸,不穿衣服不穿裤子,然后到大自然里面去,以天地为屋宇,想干什么就于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刘伶酗酒,带个小孩在后面,背把铲子,“死便埋我”,我喝到哪里死了,你就把我埋了,这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本来就是大自然的一个成分嘛。

另外一个附会呢,就是把儒家的大丈夫精神附会给西方的自由精神。

儒家的这种附会呢,有点类似于西方的“逻各斯”精神,因为它讲究规范。

我们讲“逻各斯”与中国的天理、天道有重合之处。

它讲规范,但中国的规范呢是“纲常名教”,它不是语言的逻辑,它不讲逻辑的。“纲常名教’’讲什么逻辑呢,从逻辑上讲它是非常荒谬的,因为这个“纲常名教”,它是建立在既定的家庭血缘关系之上的。

家庭血缘关系不是由逻辑推出来的,也不是由你的自由意志所决定的,你生在一个家庭之中,你并没有决定生在一个家庭之中,你也推不出你为什么会生在这个家庭之中。

所以,当你以一个家庭关系作为你的一切行为的根本基础的时候,你是不自由的,或者说你是他律的,不是自律的,你是必须服从的,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由不得你。

但是儒家把这一套规范内化为人的内心一种自觉的遵守,一种坚持,你不要他守节还不行,他“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甚至“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认为这就称得上“大丈夫”。

今天很多人把这种对他律的自觉承担叫做“自律”或者“自由”,听起来也很像,因为它确实体现了一种超越于物质利益之上坚守道德原则的独立性,需要很强的执著和意志才能做得到的。

但由于它所执著的那个原则本身并不是由自由意志建立起来的,而是由自然血缘关系先天决定了的,本质上是他律,所以我把儒家的这种独立承担的精神称之为“无自由的意志”,与西方的自由意志、人为自己立法还是根本上不同的。

那么,这两种偏向的附会,即用中国传统的道家和儒家的概念来附会西方的自由概念,最初附会的是谁呢?还是我们前面所讲的严复。

严复除了翻译《天演论》之外,还翻译了穆勒的《论自由》。

穆勒,我们今天通行的译名是约翰.密尔,严复把他翻译成约翰·穆勒。

约翰·穆勒有本书《On the Liberty》,中文“论自由”的意思,但是严复把它翻译成《群己权界论》。

为什么把《论自由》翻译成《群己权界论》?他有非常多的考虑,他认为不能用 “自由,,这两个汉字来译它。

因为“自由”这个词古已有之,它就是指道家的那种逍遥游、逍遥自在、不负责任,没有束缚也没有意志,“无为而无不为”。

说是 “为所欲为”,但是因为他什么都“不欲为”,所以它实际上是“无为”,这种无为又体现为“为所欲为”、“无不为”。

这样一种自由,严复很敏锐,他觉得用来翻译这个Liberty是不恰当的,他根据穆勒的这本书的内容、所表达的意思,他把它翻译成《群己权界论》。

因为在穆勒那里,自由是一种权利,自由权,但这个自由权有它的界限,在群体和个人之间有它的界限,个人的权利不能够妨碍群体、妨碍他人,这个穆勒在《论自由》里面讲得很清楚。

个人的权利不能妨碍群体,它的限度就是以不妨碍他人为度,在这个度里面,你为所欲为都可以。

穆勒的自由观表达了西方传统的自由观,西方在18世纪以来,甚至更早,人们就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观点,就是人的自由实际是一种法权、权利。

既然是一种权利它就有它的界限,就是你有权,他人也有权,你和他人的权利应该公平。

所以它就是一种法,权就是一种法,权利包含一种义务,你有权利,就有义务不妨碍他人同样的权利。

这是穆勒的意思。

所以翻译成《群己权界论》就这方面来说是非常恰当的,恰好他就是要划定这个权利,他跟庄子的自由是完全不一样的,庄子是完全不讲权利的。

但是呢,在实际的理解中,他又把中国传统的老庄与西方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混为一谈了,把道家的自然精神和西方的个人自由精神混为一谈了。

所以黄克武先生指出,他的自由思想中,“他对西方自由思想中环绕着自我利益与权利等观念的了解并不充分”。

这是一方面,把西方自由观念跟道家的老庄以及杨朱的思想混为一谈。

另一方面呢,他又立足于儒家的立场,把儒家群己平衡的观念投射到密尔等人的思想上来了。

中国儒家也有群己平衡的观点,即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以及“絮矩之道”,也就是尊卑有序的标准。《群己权界论》跟中国儒家群己平衡的观点很接近。

但中国儒家的群己平衡是基于等级制度之上的,而不是基于一切人之间平等的公平原则,所以当你用中国儒家群己平衡的观点来理解群己权界的时候呢,你就“无法完全体认把自由作为合法的权利,而以此来追求个人的隐私、生活品位与自我利益的想法”。

这也是黄克武先生说的。

所以严复所讲的群己平衡或群己权界的思想呢,还是儒家所讲的恕道、絮矩的思想,所谓“絮矩”就是心里有杆秤,你和他人之间要将心比心嘛,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在上下等级关系中,每个人都既是居上位者也是居下位者,上有老下有小,上有国君下有百姓,所以要设身处地为每个人考虑他的处境,你不愿意的你也不要加之于别人嘛。

用这样的思想来理解西方的群己权界,这种理解还是建立在一种天然情感的基础上,而没有理解到西方权利、法权的本来意思。

特别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