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0 章(1 / 1)

开出现象学之维 邓晓芒 2000 汉字|119 英文 字 27天前

者讲的那些话相冲突?没有人有这种兴趣。

所以它是完全实用主义的。

科学在今天被称为“第一生产力”,更加成为了一门技术。

它是生产力啊,生产力是什么?生产力当然是一门技术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嘛。

真正的科学精神已经丧失殆尽。

我们的科学为什么不发达?为什么没有创新精神?因为没有兴趣嘛。

什么叫创新精神?创新精神、自由的研究是建立在兴趣之上的,建立在好奇心之上的。

你不好奇怎么能创新呢?你一切都是别人已经说过了,我只要把它搬过来就是了,那怎么能创新呢?所以科学精神丧失以后,这样的科学就更加不适合作为一种安身立命的人生观的基础。

这就是对西方的科学精神的偏离。

这种偏离就导致了人生观的基础中,科学是一个空白。

所以就有非理性主义、东方神秘主义、新儒家、新保守主义来填补这个空白。

安身立命的地方你没有把科学精神放进来,那肯定就把别的精神放进来了,把非科学的精神放进来了。

这是第六点。

下面讲第七个错位,就要谈一谈对辩证法的诠释。

我们对辩证法的诠释也是一种错位,一种“降级”,这跟中国传统的惯性有关。

辩证法这个词来自希腊文 dialektik,本来是互相谈话,“dia”就是互相,“leg”就是谈话,后来发展为logos,“逻各斯”,“逻各斯”就是从leg发展出来的,它就是谈话,表述,就是在两个人之间我们来谈话。

所以它就是“对话”的意思。

辩证法本来就是对话的意思,互相辨析,互相答辩,有这个意思。

也就是在语言和概念的层次上面所进行的一种人际交往,它是一种超感性事务的活动,它跟感性事务相比,已经超越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了,它有一种超越性。

因此,从它的根源来说,它只可能是主观辩证法或者是概念辩证法。

辩证法原来的根源就是主观辩证法、概念的辩证法。

在早期,它往往体现为诡辩,智者学派把它们运用于诡辩。

它是主观运用的,随意运用的,为了某个具体的目的。

后来成为客观辩证法,也只是由于主体的对象化活动。

主观辩证法是根,后来发展为客观辩证法,是由于主观辩证法把自己的活动对象化了,把自己的活动体现在对象上,客观上。

那么在辩证唯物主义这里,所谓对象化就是人的能动的实践活动或者说历史活动,人的一种历史实践活动。

但是这种历史实践活动里面所包含的客观辩证法仍然具有人的主体性在里面。

你不能把这个主体性给它丢了,你把主体性丢了,你就丢掉它的根了,它不是一种离开人的主体的纯客观规律。

我们往往把客观辩证法理解为一种纯客观规律,其实不是的,我们往往把它理解为中国古代的《易经》或者道家所讲的“变易之说”、“否极泰来”、“相反相成”,“反者道之动”等这样一些思想,我们把它称为“辩证法”。

其实我们往往忽视了,这些东西都是作为自然界本身客观的关系来谈的,它没有纳入人的主体性。

所以严格说起来这种称呼,说它们是“辩证法”,是不对的。

古人从来没有说这个是辩证法,辩证法是谈话嘛,《易经》讲的“变易之说”.老子讲的“反者,道之动也”和谈话有什么关系啊?所以中国的辩证法是一种朴素的理解,就是说世界、自然界本身具有比如说“一分为二”的性质,表现出了对立双方又斗争又统一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矛盾关系”。

但其实用“矛盾”这种现实的事物,就是韩非子讲的,一个矛,一个盾,“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样一个寓言,来理解、翻译德文的“Widerspruch”是很不恰当的。

Widerspruch在德文里面,Wider就是冲突,相背离、相冲突,Spruch是从 Sprechen来的,就是说话。“一句话里的自相冲突”,在德文里面就表达了我们所理解的“矛盾”的意思。

但是用“矛盾”来翻译其实不对,因为韩非子说的是很具体的,我们前面讲了,中国人习惯于打比方,一个矛一个盾,用非常具体形象的东西来表达那个意思,但是你直接把“矛”和“盾”放在一起来表达 Widerspruch的意思呢,就偏离了。

因为“矛”和“盾”是两个实物,没有表达出对话、辨析这种主体性的思想。

这样一来问题就变得很复杂了,什么是 Widerspruch?Widerspruch就是一句话里面的自相冲突、自相反对。

如果要用来表达客观辩证法,它就应当表现为同一个东西的自我否定,同一个东西的自否定,这就是Widerspruch。

在主观辩证法里,它表达了同一句话的自相冲突,在客观辩证法里面表达了同一个东西的自否定。

应该这样来理解。

马克思把辩证法称之为“否定性的辩证法”,辩证法的矛盾所表达的就是自否定,否定性的辩证法。

但是你把它翻译成“矛盾”、“矛盾原则”,就把“否定之否定”、“自否定”这样一种规律,把它等同于我们经常所讲的“对立统一”了。“矛盾同一”和“对立统一”其实是不一样的,矛盾的同一性就是自否定的原则,或者否定之否定的原则;但是“对立统一”是不一样的,“对立统一”不是自相否定而是互相否定.我否定你你否定我,我跟你对立你跟我对立,我们斗争,既斗争又同一。

我们把“矛盾原则”理解为这样一种“对立统一”的原则,其实是理解错了。

我们一讲“矛盾原则”就想到“对立统一”,甚至把它们看作是等同的,看作是同义语,我们把“矛盾”真正的意思——“自否定”给掩盖、抛弃了。

这是自前苏联就有这个毛病,前苏联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直都是把“否定之否定”规律从辩证法的规律里排除出去的,认为“否定之否定”是唯心主义的,只有“量变质变”、“对立统一”才是唯物主义的。

毛泽东也接受了这个,毛泽东也不承认“自否定”的原则。

比如说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讲的整个都不是Widerspruch,不是矛盾,讲的只是对立。

他举的例子都是不矛盾的例子,是对立的例子,共产党和国民党怎么样,这一方和那一方怎么样。

凡是有差别的东西,他把它们都称之为矛盾,他说“差别就是矛盾”,而否认由同一个东西自相矛盾才是矛盾。

其实差别也好,“对立统一”也好,都是建立在同一个东西的自相矛盾的基础之上的。“对立双方”如何产生的?不是说从一开始就摆在那里的,而是由同一个东西的自相矛盾所产生出来的。

所以,一个东西的自相矛盾是最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