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加以简要说明。
1.前转
纳税人沿商品流转方向,以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称为前转。比如前面所举衣服的例子,商家将税负转嫁给了消费者。
2.后转
与前转相反,纳税人逆着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提供者。比如,在零售端对营养补品征税时,零售商便压低进货价格向厂家购买,从而将税负后转给厂家。
3.混转
又叫散转,纳税人将自己的税负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严格说来,它是前转和后转等转嫁方式的结合。比如印染厂在面对税负时,将其中一部分用提高产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购货商,一部分用压低原料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纺纱厂等。
在初步了解了税负转嫁方式后,再回到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税负前转”上来。这里还涉及两个值得一提的问题。
首先是作为实际的税收负担者,消费者不知道自己纳了多少税。纳税人经常是通过消费活动来纳税的,但是由于缴纳的税金隐藏在商品之中,纳税人不但不知道早己在消费活动中到底纳了多少税,有时候,甚至连自己是不是纳税人都不知道。像在超市买衣服,就有不少人错误地以为自己根本就不是纳税人。如果要真正改变在商品税中消费者纳税被模糊的情况,就需要改变税制结构,这并非一日之功。不过,如果在商品销售中给消费者的发票能够注明哪些是价格,哪些是税负,消费者就会清楚了解自己的消费中有多少支出是用于国家税收。这对于培养、普及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是有好处的。
其次,面对自己是“税负前转”的最终承担者,可能许多人会为自己负担了商品增值税而愤愤不平,因为它的法定纳税人本应是那些商家,最后却落到了自己头上。即使自己不是完全负担,追求利润的商家也会将相当一大部分税负推给消费者。
对此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税负转嫁是商品经济的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经济学也很早就已证明,一旦税率确定,税额在商家和顾客之间的分配也将随之确定。也就是说,对卖一件衣服而言,税率确定后,商家承担多少税负,又转嫁给消费者多少税负,这个比例是确定的,并不会存在商家想转嫁多少税负就转嫁多少的情况。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就要涉及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的问题了。
经济学认为,某种商品税额的分配由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共同确定。如果某种商品供给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供方负担。如果需求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需方负担。简单地说,谁的弹性小,他负担的税额份额就大。谁的弹性大,准承担的税额就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供应弹性大、需求弹性小的商品的课税易于转嫁;供应弹性小、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这个规律说明,商家是不能一味考虑将销售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甚至,当税负转嫁与纳税人(比如商家)追求的利润目标发生冲突时,纳税人还会自愿放弃税负转嫁。原因很简单,转嫁税负势必提高商品价格。进而影响到其销量。而权衡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上面所说的供求弹性。以租房为例。租房的供给弹性几乎为0(房屋数量摆在那里,不会轻易增加),假设这时对房东征税,那么房东是很难将这税负转嫁到租客身上的。原因在于,如果那样,租客将考虑寻找更便宜的住房或者与人合租,这样一来,房东的利润必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房东)必须在税负转嫁与销量减少之间权衡,而最终做出的结果往往是放弃了税负转嫁,即不涨房价,自己承担这份征税。
我国第一大税——增值税
要了解税务,就必须了解增值税。因为到现在为止,增值税仍然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一般地,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到,商品有增值才会征税,没有增值则不征税。然而,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健在真实的生产和流通中,往往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现在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办法,即税款抵扣。其中,销项税额是由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得出,进项税额是取得该商品或者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这两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应纳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我们举例加以说明。假定税率为17%(对于销售货物,我国目前普遍施行这个税率),B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对这一采购行为,国家是要征收增值税的,由“税负转嫁”我们知道,A公司作为纳税人,会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消费者(B公司)身上。因此,B公司实际上要付货款10000+10000×17%=11700元。此时B公司负担了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对B公司来说,这1700元增值税就是“进项税”。当然,A公司是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缴给国家的。
接下来,B公司开始加工货物。假设将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新产品150件,出售给C公司,取得销售额l5000元,对这一销售行为国家同样要收增值税。由税率计算可得,C公司要向B公司支付的新产品货款15000+15000×17%=17550元。对于B公司来说,这2550元就是“销项税”。当然,它也是上缴国家的。
但是,B公司购进货物时已经支付了进项增值税款1700元,现在经计算销售新产品需缴销项增值税2550元,这时,B公司上缴给国家的增值税款就不是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了。在这时我们看到,其实这850元是C公司支付的,通过B公司交给国家。同样的道理,C公司再卖给D公司,D公司再卖给E公司……直到最后的消费者。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些过程中所收取的增值税,最终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正是鉴于这一点,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得出增值税的一个基本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作为一项税种,出现的时间并不算长久。它是在20世纪5O年代由法国创立的,但是很快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