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05 章(1 / 1)

小寒资料集 心随梦寒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7天前

助理县令、县长,并负责司法裁判。一县之内分为若干乡,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负责征收租税和征发徭役;游徼负责地方治安。乡之下有亭、里等,构成了一套严密的地方机构。

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商鞅根据李悝的《法经》,“改法为律”,成为秦国最早的成文法。

自孝公时起,《秦律》经过多次补充、修改,到秦统一六国后,已形成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秦律》早已佚失,它的具体内容,史书中只有零星记载。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秦代竹简一千余支,内容大部分是秦的法律及文书,为了解和研究《秦律》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

残酷剥削

从云梦秦简中,可以明显地看出,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秦律》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秦简律文中,也反映了秦王朝对农民的残酷剥削。

这些律文规定是十分严苛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保护地主阶级的政治特权和经济利益。

从秦简中还可以看出,秦的刑法是极为残醋的。仅刑法的名称就有赀、笞、迁(流放)、耐(剃去须鬓)、髡(剃去头发)、黥(在面上刺字)、劓(割鼻子)、鋈(断足)、斩左趾(砍左脚)、宫或腐(男子阉割,女子幽闭)、戮、磔(分裂肢体)、弃市,等等。《秦律》中有不少条文是针对“隶臣”的,可见由犯罪而沦为奴隶的人是非常多的。

国家机器

秦王朝的国家机器充分反映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特点。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比起封建割据状态,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封建的国家机器是地主阶级对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实行专政的工具。因此,秦王朝的建立,意味着对劳动人民的统治更加严酷。

扩大军队

秦王朝建立后,保留着一支庞大的军队,有中央常备军和地方武装两种。中央常备军由皇帝直接委派大将统帅戍守边疆,并驻守京师。地方军由郡尉掌管。秦王朝戍边的军队有八十多万人,全国军队数目至少在百万人以上。

土地私有的确认

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基础。

秦统一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即令土地私有者向政府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政府根据数额征收田租。

这意味着私有土地受到封建政权的保护,意味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正式得到确认。这在当时是有积极作用的。

统一文字

统一文字、度量衡及货币在统一六国之前,诸侯国各自为政,文字、度量衡、货币等均有不同,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之后采取了许多统一的措施。

在秦统一之前,文字的形体非常紊乱,同一个字所采用的声符、形符都有很大的差异。这给政令的推行和文化的交流造成了严重障碍。因此,秦始皇命令丞相李斯、中车府令赵高、太史令胡毋敬等对文字进行整理,制定出小篆,作为标准文字,通用于公文法令。

后来程邈又根据当时民间流行的字体,整理出更为简便的新书体——隶书,作为通用文字在全国范围推广。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证明秦朝的官方文书已经使用隶书。先秦古字经过这次整理后,字体结构得到简化和定形,这对推行法令、传播文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统一货币

战国时期不仅各国自铸货币,而且在一个诸侯国内的各个地区也都自铸货币,其形状、大小、轻重各不相同,特别是价值不等,换算困难。

秦灭六国后,实行统一货币措施:货币分二等,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为单位;圆形方孔的铜钱为下币,以半两为单位。

这就克服了过去货币不统一的混乱状态,便利了各地商品交换和经济交流。

统一度量衡

战国时期,度量衡制度相当混乱。秦统一后,把商鞅变法时制定的度量衡制度推行到全国,并专门颁发了统一度量衡的诏书,把它铭刻在官定的度量衡器上,发到全国,作为标准器具。

现存咸阳出土的“大良造商鞅量”底面,即补刻有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度量衡的诏书。同时,还继续执行度量衡定期检查制度,每年二月对全国度量衡器进行鉴定,以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和统一。

秦朝统一度量衡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的赋税收入,但它对消除各地割据势力的影响,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文化交流也起了重要作用。

修筑驰道

秦统一后,立即下令拆毁以往各国修筑的关塞、堡垒等障碍物。为了加强对全国的控制,于公元前220年(秦始皇二十七年)修建了以首都咸阳为中心的驰道。主要干线有两条:一条向东直通燕齐,一条向南直达吴楚。

这些驰道宽五十步,道旁每隔三丈栽青松一株。公元前212年(秦始皇三十五年)秦始皇命令蒙恬修了一条由咸阳向北延伸的直道,经云阳、上郡直达九原,全长1800余里,这条“直道”的遗迹现在尚可辨识。

另外,还在今云贵地区修“五尺道”。又在今湖南、江西、广东、广西之间修筑了攀越五岭的“新道”。这样,一个以咸阳为中心的四通八达的交通网,把全国各地联系在一起了。同时,规定车轨的统一宽度为六尺,保证车辆畅通无阻。

确立郡县制

公元前221年,当秦统一的事业刚完成时,就在建立什么样的国家体制的问题上发生了一场争论。

以宰相王绾为首的一部分官吏,主张实行郡国并行制。廷尉李斯坚决反对,他认为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纷争,完全是西周分封诸侯所造成的。只有废除分封制,才可免除祸乱。

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意见,在全国确立了郡县制。

焚书”事件

到公元前213年(秦始皇三十四年),博士淳于越又提出了恢复分封制的主张。丞相李斯加以反驳。他指出,时代不同,治理的方法也应该不同。儒生们“道古以害今”,如不加以禁止,统一可能遭到破坏。因此他建议:

一、除《秦纪》、医药、卜筮、农书以及国家博士所藏《诗》、《书》、百家语外,凡私人所藏儒家经典、诸子和其他历史古籍,一律限期交官府销毁,逾期不交的,处以黥刑并罚作城旦(旦即早晨,是清晨就开始筑城的一种苦役);

二、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

三、严禁私学,“以吏为师”。

秦始皇支持了李斯的建议。这就是历史上的“焚书”事件。

坑儒”事件

公元前212年,一些方士和儒生对秦始皇进行议论、诽谤。于是秦始皇下令追查,共逮捕了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