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8 章(1 / 1)

小寒资料集 心随梦寒 2000 汉字|31 英文 字 27天前

能保持表面光滑,可加缠绷带或用树脂处理。

4.7限制

a.对规则委员会认为不安全或可能对曲棍球运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球棍,国际曲联保留禁止使用的权利。

4.8责任

a.运动员必须确保自己所使用的器材在质量、材质或设计等方面不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

b.对运动员所选器材造成的任何后果,对器材的缺陷或违反规则,国际曲联不负任何责任。赛前对器材所做的任何改动,都应限于纯粹出于比赛的需要,应确保器材的整体外形符合规则。

球棍有其传统的形状,应予以保留。规则委员会并未批准任何具体的设计,但任何新的、更为极端的设计将被禁止。

规则委员会将密切注意传统的和非传统的球棍材料的性能,如果它们会导致曲棍球运动的特点发生改变,或会对运动员造成危险,则将对其加以限制和制止。

5.运动员的着装和器具

5.1场上队员

a.同一个队的场上队员应穿着其所属协会或俱乐部认定的服装;

b.不得穿戴任何对其他运动员可能造成伤害的任何物品。

规则委员会极力主张场上队员佩带护腿板、护踝和齿套。

5.2守门员

a.应在护身外穿着颜色有别于本队及对方队员的上装;

b.除非在主罚点球(不是防守点球)时,否则必须佩带保护性能良好的头盔;

保护性能良好的头盔:规则委员会极力主张守门员佩带头盔,为整个面部提供固定的保护,并能遮盖整个头部,包括后脑和喉咙。为冰球运动员设计的头盔通常可满足大多数守门员的需要。

我们还极力主张,守门员任何时候都穿戴其它护具(例如,对身体、手、肘、大腿、膝盖等部位的保护)。下列护具只准守门员使用:护身、护腿、护脚、护手以及保护大腿、上臂和肘部的器具。

c.护腿、护脚和护手:不得有坚硬的边缘或突出物;

d.护腿:戴在守门员腿上时,最大宽度为300毫米;

e.护手:正面朝上平放时,最大宽度为228毫米,从底部到顶端的最大长度为355毫米。不得有使守门员不握球棍时球棍仍能连在护手上的附加物;

f.不得在允许的器具外穿戴附加的服装或器具,或穿戴使身体或保护区域人为增大的服装或器具。

II.比赛队、队长和裁判员

6.比赛队

6.1比赛在两队之间进行,每队最多可有16名队员,但同一时间内上场比赛的队员不得超过11名。16名队员均可替换上场。

6.2替换队员

a.除判罚短角球时以外,任何时候均可替换队员。判罚短角球时,只允许守方替换受伤或被罚黄牌或红牌的守门员;

b.同一时间内替换队员的人数没有限制,任何队员替换上场或被替换下场的次数也没有限制;

c.同队的一名队员离开场地后,另一名队员方可进入场地;

d.除替换守门员外,替换队员时不停止计时;

e.受罚下场的队员在受罚期间不得由他人替换;

f.受罚下场的队员在受罚结束后即可由他人替换,而不必首先返回场地;

g.替换队员时,应在场地边靠近中线处或裁判员赛前规定的区域内进出场地。

6.3每队必须有一名守门员上场比赛:

a.受伤而不能继续比赛或受罚下场的守门员应立即由另一名守门员替换;

b.没有替补守门员时,替换守门员的场上队员必须佩带头盔,穿上颜色不同于双方场上队员的上衣,并允许其及时地佩带其它护具;

c.守门员受罚期间,该队在场上的队员必须少一名。

6.4比赛期间,除裁判员和运动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裁判员允许,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7.队长

7.1每队必须有一名场上队长,队长必须佩带明显的袖标。

7.2队长:

a.负责赛前挑边;挑边获胜的一方有权选择比赛开始时进攻哪个半场或拥有开球权;

b.如被罚下场,应向裁判员指明将替代自己担任队长的队员;该队员必须佩带明显的袖标;

c.为本队替换队员负责;

d.为本队包括替补队员在内的所有队员的行为负责。

8.裁判员

由两名裁判员负责执法比赛,实施规则。他们是公平竞赛的惟一的裁决人。场上队员或替补队员,无论在场上还是场外,包括黄牌或红牌受罚期间,均受这两名裁判员的管辖。

8.1两名裁判员在整场比赛中不交换场地。他们的职责是:

a.主要负责本半场的判罚;

b.确保比赛打满整场比赛时间或商定的比赛时间;在上下半场到时后因继续短角球的判罚而延长比赛时,负责鸣哨示意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的结束;

c.完全负责本侧边线和本半场端线球出界的判罚;

d.完全负责本半场内长角球、短角球、点球和进球以及本半场弧内任意球的裁决和判罚;

e.对进球和罚牌做出书面纪录;

f.比赛中或中场休息时不得对运动员进行指导。

8.2裁判员在下述情况下鸣哨:

a.每个半场比赛的开始和结束;

b.实施判罚;

c.点球的开始和结束;

d.必要时示意球已整体出界;

e.示意进球;

f.进球或判为进球后恢复比赛;

g.在未进球或被判为进球的罚点球后恢复比赛;

h.因其它缘故暂停比赛和暂停后恢复比赛。

III.竞赛规则实施细则

9.比赛时间

除非另有商定,比赛分两个半场,各35分钟。

a.中场休息:按事先商定休息5至10分钟,两队交换场地;

b.每个半场在裁判员鸣哨示意中场开球时,即为比赛开始。

10.开始和恢复比赛

10.1中场开球:

a.从场地中心开球;

b.可向场地任何方向推球或击球;除开球队员外,双方所有队员均应位于本方半场内;

c.开始比赛时,由未选择场地一方的一名队员开球;

d.下半场开始比赛时,由另一方的一名队员开球;

e.进球后,由失球一方的一名队员开球。

10.2开球方式:

a.对方所有队员应离球5米以外;

b.以推球或击球的方式开球;

c.球必须至少移动一米;

d.开球后,在不论哪个队的另一名队员触球前,发球队员不得再次触球,也不得留在或进入控球范围内;

e.不得故意将球打起,或以危险或可能导致危险的方式开球。

10.3球出界:

球整体越过边线或端线时,则为死球,应用该球或另一个球恢复比赛。

10.3.1球出边线:

a.在球出界附近的边线上发球;

b.对发球队员发球时身体位于边线内或边线外,没有要求;

c.由球出界前最后触球一方的对方一名队员发球。

10.3.2球出端线:

进攻队员将球打出端线而又未进球:

a.在球出界处或附近的正前方、平行于边线、距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