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入世后,(2)
在我国保险业二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属于『政府』行为,保险监管意义和必要『性』名存实亡。
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因而打破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具有客观必要『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要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讲,确定这一法规有一个基本目的就是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业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金资产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金的特殊『性』并难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其弱点和不足。当市场不能够在完全竞争模式下运转,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出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经济的好处。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解,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的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是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减少另一方的信息作为代价取胜,发生遏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根据我国保险实践,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个人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少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那么保险监管能够做什么?也就是说,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首先,应明确保险监管中监管的含义与监督、管理经济计划中的含义不同。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发展。保险监管的『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直接干预经济这一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家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具体而言,『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建立法律体制;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业而言,国家的干预职能同样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就调控而言,国家对行业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制定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引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产业结构,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有:1直接干预。具体手段有直接投资、强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经济手段。采用有差异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等,来改变其产业所处环境条件,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扶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3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干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形成。4指引和协调。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信号提供信息服务。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消除"市场失灵"的同时,应制定保险产业政策,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并同样应采用上述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机制的发展程度也较低,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给保险资源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保险监管实践中,应当注意把保险监管的两部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使保险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应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干预的范围超越了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的职能,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过分强调『政府』的调控职能,而忽视了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也就是说,应避免国家监管变成经济计划管理的情况发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要求『政府』在保险业中的功能也需要从主管机关向监管机关转变。这一转变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政府』要转变"既当裁判,又下场踢球"的格局,不能直接经营企业,这一点,通过国有保险公司--中保集团的改革体制,已初步得到解决。其次,『政府』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抓大放小,集中精力管好市场失灵的领域。保险监管只管市场失灵的领域,实际上是市场和『政府』的合理分工,不仅不是削弱『政府』监管机关的权力,相反可以强化保险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可见,市场和『政府』是互补式保险监管的基础。
国际上通常把不同国家的监管方式分为三种:一种是公告方式。即国家放手保险业,不执行任何直接管理,而是仅仅把保险业的资产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这种方式适合于保险市场高度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只有在保险人严格自觉按规定经营,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知识有较深刻了解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第二种是规范方式,又称准则主义和形式监督主义。是由法规制定保险业经营的诸种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这种方式不像公告方式那么宽松,但监管方式也仅限于形式,它适用于保险市场成熟,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世界上用这种方式的国家和地区不很普遍。第三种是实体方式。系国家制定较完善的保险法规,而且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拥有很大的权力。这种方式较前两种方式严格,它适用于保险市场不成熟或趋于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目前,很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选择监管方式,取决于本国的保险市场定位。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初级阶段,只能选『揉』实体监管方式。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监管经验不足,所以监管方式还处于跟进型管理阶段,或称作事后督查或属于不成熟的实体方式。
事后督查式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被动地在保险市场发生问题时进行处罚、督促改正,从而维护市场的基本秩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1保险监管规则不完善,制定的规则基本上是亡羊补牢式;2国家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是很明确;3监管的内容狭窄,手段单一;4保险机构的权威『性』没有完全树立,有禁不止的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方式同样不能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采用事前引导型和事中监控相结合的方式。事前引导是指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应在深人调查研究保险市场后,作出科学的战略决策,引导保险市场向预定的方向发展,并事先制订出规则来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事中监控型是保险市场在可控制的运行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偏差作出监控,并及时作出决策,而保证保险市场按照预定的方向发展。只有这两种方式共同配合,灵活运用,才能维护保险法规的尊严,使保险合同得以合理实现,还能减少某些权力机关因对保险缺乏了解,有意无意施加压力的现象。
还需指出,在履行调控保险业发展这一保险监管职能时,很重要的一点是如何使保险业发展能满足企业、家庭和个人处理风险的要求,对于这一监管任务,可以视为保险监管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往往将保险监管的任务和目的简单地界定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虽然,这一监管任务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险监管者的视野,忽视了社会上非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因顾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终限于传统的风险种类而没有发展时,那么保险监管者与保险经营者事实地位是平等的。
四、中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运行的基本问题有三:一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理;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即管理什么及通过监管活动应达到什么预期结果;三是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监管的目标是监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监管活动的基础。
监管目的可分为总目标和一定时期的目标。一般来说,总目标往往是一种理论概念和一种总体『性』认识,实际『操』作时意义不大。因为,总目标没有解决在一定时期内监管者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任务的问题。例如,企业管理的总目标是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并取得最大利润。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确定一定时期更专一的目标,以及所属部门的若干辅助目标,否则,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也无任何意义。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还提出保险监管的目标。从内涵上看,这个目标才是通过监管所达到的预期效果。但是,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而差异显著,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在我国谈保险市场竞争,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建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是『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不能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从保险监管目标来说,问题主要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阶段,如何建立一个时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也就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自身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用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公司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现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损失,同时应使被保险人应纳尽可能少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当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转向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3~5年)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保险机构的稳定『性』;培育市场。其理由是:1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很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不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2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体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3当前我国保险业已进人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就,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息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4监管体系势必更加完善。无论是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从目前保险市场总体数量看,民族保险公司的数量已不占优势,尽管目前民族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依然较大,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但从未来发展看,这种中资和外资公司数量上的关系明显防止我国保险业发展。
下面详细谈谈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
(1)维护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保险市场有效运行的保证,因此,保险监管机关应当将不正当竞争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形式有:利用行政手段垄断市场;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广告、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窃取竞争对手的技术机密,侵犯竟争对手的专利权;倾销等。从国际经验看,垄断是破坏竞争秩序的最大敌人。因此,发达国家都将反垄断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首要任务。由于垄断企业缺乏改进管理、降低保险价格、提高保险质量的动力,垄断的最大受害者不是被垄断企业,而是消费者。因此,必须站在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待反垄断的意义。
(2)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险商品属于无形商品,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像挑选有形商品那样,在事前有效率地识别其品质,并且,保险的产生过程是在消费者预付保费以后开始的,保费就成了消费者在保险公司的"人质",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如果让所有消费者都来监督保险公司的日常运作,不仅在技术上困难重重,监督的成本也非常高,因此,需要保险监管机关代表消费者进行监管。
(3)维护保险机构的稳健『性』
保险公司是社会信用链条的重要一环,保险公司倒闭的影响面大,严重时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全『性』,并且,保险公司所承受的风险是潜在的、动态的,通常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累计后才能显『露』出来,在危险爆发之后进行救助就比较困难。因此,保险监管机关需要建立动态的风险预警机制,尽量在事前防范风险,这也是国际金融界从1997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获得的教训。但是,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性』,不等于承诺保险公司不破产,破产是促进保险公司谨慎经营和优化存量资产配置的机制,即使是监管体系发达国家,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破产机制,将低效率保险公司淘汰。因此,保险监管机关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性』的焦点不是保护保险公司不破产,而是通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帮助保险公司发现潜在的风险。风险防范并不能消灭风险,风险和收益的稳健『性』原则表明,承担风险是企业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来源。
(4)培育市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失灵"除了与发达国家市场有共同的形态以外,还有一个特殊的形态,即市场发育不健全。因此,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还肩负着培育市场的使命。培育市场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培育、人才的培养和竞争规则等方面的基础建设。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目前监管机关应当给新公司多一些扶持,对于偿付能力强、经营规范广的公司,可以加快其分支机构设立的速度;在人才培养方面,应当促进国际合作,培养熟悉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管理和法规,能够驾驭21世纪竞争格局的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在市场规则方面,虽然有了《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则,但是,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需要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失灵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即使非常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也不可能保证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都是规范的,也不可能绝对保证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破产。因此,保险监管的目标和任务不能简单地定位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上,如果把保险监管仅仅视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控活动,显然违背了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也是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行为的经济职能相违背的。
五、怎样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表明,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本人提出"突出一个导向,抓住一个特点,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的保险监管思路,以供参考。所谓"突出一个导向"即通过监管的手段把保险公司从盲目追求规模引导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轨道上来;"抓住一个重点"即保险监管的重点要从合规『性』监管转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来;"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构建国家宏观监管为主体,以行业自律为辅助,以企业内控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突出一个导向,树立效益观念
这几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恶『性』竞争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相继显现,这与一些保险公司缺乏效益观念、不计成本的盲目追求规模是分不开的。大家知道,我国保险市场过去长期处于垄断封闭状态。一方面,厘定的保险费率远远高出应有的市场费率;另一方面,大量保险资源尚未开发。保险市场一经开放,市场的巨大潜在资源和高获得水平,造成只要抢先占领市场就能获得丰厚利润的局面。在这种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自然都把重点放在扩张规模、抢先占领市场上。然而,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由于参与竞争的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变得相对饱和,在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和多数客户对保险仍处于初级需求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获取业务的最有效手段就是给客户价格优惠,结果费率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竞相以高退费、高手续费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的情况。结果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迅速下降,逐渐升级的恶『性』竞争使保险界隐患重重。
保险公司盲目的规模扩张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如部分保险公司储蓄『性』寿险业务的预定利率高于调低后的银行利率,明知该项业务将给寿险公司带来严重的利差损失。但为追求规模,个别公司竟把利率下调视为发展业务的大好时机,进行突击承保,进而经营者可得到高额的回报。由此看出,不计成本、盲目追求规模这是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恶化、违规现象不断发生的症结所在,也是引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危机的隐患。试想,一个难以实现长期、稳定经济效益的保险公司,靠什么来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呢?所以,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运用各种监管手段,让保险公司认清盲目追求规模、恶『性』竞争的危害,把保险公司引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轨道上来,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把依法合规经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这才能真正结束恶『性』竞争、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经营要实现以效益为中心,就必须有一整套真实、准确计算保险公司利润的方法。而现实情况是,各家保险公司的利润计算方法不仅采用国际标准。而且随意『性』很强,例如对未决赔款的计算,各家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历年之间缺乏一致『性』,成为各保险公司随意调剂利润的"蓄水池";又如《保险法》已明文规定提取ib-nr准备金,但由于会计科目上尚未列入此栏,多数保险公司并未提取;再如计算偿付能力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导致同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弹『性』很大。鉴于保险经营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建议由保险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符合国际标准的保险会计准则和清算准则。事实上,英、美等国家保险公司均以法律法规规定其特别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于一般行业所普遍采用的通用会计准则,保险会计准则成为法定会计准则。当前,我国在该领域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宜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较成熟的保险会计准则与清算准则,对我国保险公司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与方式、资产负债表科目与资产和负债的认评标准、保险报表的格式、内容和填表要求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是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保证,指导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
2?抓住一个重点,确保偿付能力
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险人合法权益亟需保护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取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历来都是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的核心。而且,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关键,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风险频频发生的情况下,加强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金融风险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国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工具,保险立法、保险监管报表和国家再保险公司。
(1)完善监管的立法和执法程序。
根据以往的国际经验,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实体法"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法",司法的公正『性』仍然会受到侵害。也就是说,保险监管不仅要重视用什么手段、监管的内容等问题,还要重视监管部门在立法和实际监管的『操』作过程中,自身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则:
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利用行业组织的协调机制,建立保险监管过程中"窗口指导"规则,是世界银行对新兴工业国家培育市场经验的总结。通过民间的行业组织,保险监管机关可以更好获取市场信息,使得监管力度和监管司法过程更加贴近市场的实际情况。要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保险行业组织转变职能,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行业组织的活动。
司法解释应该关注市场的新的发展趋势,因为,市场的不断发展,事先确定规则,虽然可以有预见『性』,但不能预见未来的一切情况,如果固守已经确定的规定,可能制约市场对新的发展趋势的反应,制约市场的创新,这对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会有不利的影响。
现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应主要加强《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如尽快制定《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施细则》、《保险机构年检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办法》等法规,做到保险监管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2)完善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
由于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非现场监管的模式,所以财务报表就成了各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如前所述,英、美等保险监管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都规定有法定的报表形式、报表内容和坚决要求,以棵证保险公司在报表中对经营状况作出充分披『露』。利用报表监测与监管,须做到以下几点:
1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审计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各家保险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
2建立预警制度。所谓建立预警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令和保险经营原则,创立一套科学的kpi(关键业绩指标)指标体系,评审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并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早期发出警告,或采取必要的措施指导其尽快予以改善。只要建立起风险预警制度,就能真正体现从单纯"救火式"监管转向"预防式"
3充分利用it(咨询科技)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实现对保险业的适时监管。it技术的适用包括:其一,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以迅速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存在的财务问题;其二,在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的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利于监管人员在权限之内随时掌握各家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3)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分散保险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的有效办法。因此,各发展中国家都把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加强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作用表现在:其一,接受每笔保险业务20%的法定再保险,保障各家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公平;其二,成为国家再保险交易中心,使国内保险公司优先在国内互分业务,减少国内分保费的外流;其三,有利于监管部门通过调整再保险政策实现对保险市场的间接调控。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还在逐步『摸』索,存在着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据统计,全国现有专职保险监管人员不足千人,真正懂保险、会监管的人更少,保险监管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已成为金融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当务之急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以跟上保险发展步伐。为此,我们建议:第一,迅速在各地建立保险监管委员会办事处。第二,要采取以会代训,短期轮训,岗位练兵等措施,对现有保险监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保险知识培训和再教育,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第三,在目前人员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仍要根据保险监管的需要,适量引进或从其他岗位选拔一些高层次、复合型、懂法规、懂监管的优秀人才补充到保险监管部门,提高保险监管力量。
(4)以行业自律辅助,延伸监管触角。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平行横向的协调保险市场的管理能够发挥国家宏观管理机构。由于保险同业工会的成员大部分由保险行业内部具有保险专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组成,与保险市场和各个行为主体之间有着广泛的联系,因此就能够及时了解市场的动向,发现行业内部已经存在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发达国家和一些地区的保险市场上,同业公会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机构也很普遍。保险行业间的自律组织主要有:保险人同业公会、保险公证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等。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工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火灾保险人委员会等。在香港地区也有按不同保险业务『性』质划分的许多行业行会,这些行业行会又组成香港保险联会、香港保险总工会等组织来共同进行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发达地区的保险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从现在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来看,如果不借鉴必要的辅助力量,单单依靠监管部门自身的力量很难取得最佳监管效果。根据我国市场的特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致力于维护行业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的自律,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目前,为保险公司着想,行业协会应及时发挥以下的功能作用:
1协调并促进同业间的共同协助。针对现阶段保险市场出现的问题,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召开各家保险公司会议,在组织大家共同分析市场的基础上,消除相互间的误会,加强相互监督,保持同业间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上的基本一致。
2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3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各保险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市场的管理,通过统一条款、费率、手续费,明确竞争的规则,消除恶『性』竞争。
4负责对各保险主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使他们能依法规范地进行经营。对现行规定尚未涉及,而又必须共同遵守的问题,要制定可行『性』规章,并对其引入同业仲裁,这样就能更好地发挥其处理客户投诉、协调纠纷、制裁违约的功能。
正因为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主动帮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先完成筹备工作,并通过适当授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自律力量;并且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授权可以集中力量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具体措施包括:其一、把保险条款与费率厘订的监管职能授权由行业协会行使,在其内部设立我国权威的费率厘订委员会。有费率厘订委员会对现行费率的合理『性』经常进行检查和调整,以保证各种费率水平的科学合理。其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专业技师资格考试以及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经营管理、培训等完全可以交由保险行业协会来组织进行,保险监管部门对此项工作仅提供必要的指导,这样,便于保险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加强保险市场监管的关键工作。
(5)以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掌握风险防范的根本
从国家监管到行业自律,都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对企业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从效果来看存在间接『性』、滞后『性』等问题;而且,由应收保费产生的呆账坏账风险和业务员截流保费风险;因盲目承保巨灾风险而再保险安排不妥当所导致的潜在偿付能力风险等在保险监管报表中就不能全面反映出来。实际上,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还在与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具有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保证各家保险公司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
当前,要发挥保险公司自我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应切实地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加快内控制度的建设。
保险公司要做到: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制度执行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我约束机制,使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为此,不但要改变过去那种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增长方式,建立内涵式集约型的业务经营机制,还应进一步加大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化力度,根据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设置必要的岗位,增添应有的监管人员。这样,才能将责任落到实处,从根本上将各类无序竞争的行为控制住,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管理。
近几年,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逐年减少,甚至已出现亏损的苗头。于是,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资金增值,进行了保险资金的违规运作。因此,健全各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保险资金运用已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国内既没有成熟的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又无清晰稳妥的管理机制,专门的投资人才又十分匿乏,因此,从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增强资金实力,掌握市场主动权的战略需要出发,必须进行安全高效的资金运用,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偿付能力,同时要努力探索出一套职能独立、上下结合、机制灵活、管理严格的新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最大限度的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同时,保险资金运用权也应该相应集中到总公司,对过去运用至今尚未收回的各项资金,应加大力量,加强清收。
财务管理还应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以保证保险公司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机构增设的审批严格对基层公司的管理。
建立有一定覆盖面的机构网络是保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有机构就要有管理、有效益。近年来,对基层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许多保险公司吞下了苦果。因此保险公司要不断强化统一法人的体制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增设数量,并切实管理好基层公司,着眼于基层公司长期经济效益的实现。
4提高承保理赔质量,规范业务『操』作程序。
承保和理赔名虽不同,实则一体,也是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控制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两个重要环节。因此,要对可保财产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承保范围和应该相应使用的保险条款,以及明确保险人应负的责任等。对高风险标的还须经专家评估并落实分保。要建立核保核赔的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把好核保核赔关。为此,要将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通过考试选拔出来,并授予其核保人或核赔人的资格和给予其业务级别相称的相应的权限。在理赔时,要实行严格双人查勘制度,做好查勘记录,并要善于识别和防止各种骗赔案,坚决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以维护和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要对保险单证进行统一管理,特别对领取和使用保费收据严格管理,防止造假单、作假案的现象发生,以提高工作效率。
(6)以社会监督为补充,发挥行业外部力量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甚至有些社会监督力量还十分强大,比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因此,如果能有效利用,社会监督可以作为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保险监管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其一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监管,充分披『露』保险公司资信。保险公司评级主要是通过综合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产质量、准备金的提取、管理能力的因素,对保险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资信评估,按评估结果将保险公司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从而可以让社会各方面,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资者、公司内部员工和上市公司的股民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状况和资信情况,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信透明度。其二,充分利用保险业以外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通过将监管渠道收集到的数据、企业经营报表与审计师报告提供的数据和意见定期迸行核对。比较,就能更清楚地看到企业经营的全貌,为有效实行监管提供可行帮助。其三,妥善处理保户申诉。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内部设立正式的保险申诉部门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申诉部门处理保险纠纷,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整个保险业的信誉,同时,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通过研究保护投诉情况也可以发现有用的监管信息。通过对投诉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一旦发现问题,监管部门可以据此采取相应必要的监管行动。
总之,引导保险公司从不计成本的盲目追求规模转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理『性』经营,使之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恶『性』竞争问题;只有把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移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来,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只有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框架才能够形成一个以企业内控为内层防线,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中层防线,以国家监管为最后防线的多重风险"防护网",以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使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保险业与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