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章(1 / 1)

在MPA中成长--公务员篇 图书堂 2000 汉字|297 英文 字 27天前

联合经营,恢复和加强口岸与内地传统的经济联系,克服在对外经贸工作中出现的某些混『乱』现象。特派员办事处对驻地外经贸情况进行协调、管理和研究,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有关问题,签发部分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各地方外经贸管理机构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均设有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些省辖市、县也成立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当地『政府』和外经贸部领导下,管理本地区的对外经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国家确定的对外贸易计划,编制本地区的进出口计划,制定本地区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签发部分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地方『性』的经贸企业,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本地区各有关对外经贸的协调管理工作等。

(2)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与管理

为有秩序地进行对外贸易,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对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资格进行审查。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要具备《外贸法》规定的条件,取得申请资格,就可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许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业务活动。

中国原有的对外贸易体制是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基础上产生和建立起来的。以前的对外贸易主要由国家专业外贸公司经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迅速增加。形成了以专业外贸公司为主,其它从事工业贸易、农业贸易、技术贸易、地方贸易、边境贸易以及综合『性』贸易的公司与生产企业为辅的对外贸易业务经营体系。

2.关贸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即是一个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又是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和调解贸易争端的场所。该组织成立于1948年,我国是23个创始缔约国之一。至1992年12月止,关贸总协定共有正式缔约方105个,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已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关贸总协定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一道被称为调节世界经贸关系的三大支柱。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实施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和扩大商品生产与交换。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互惠平等的关税减让原则、关税为惟一保护手段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

(1)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rule of non discrimination)是关贸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是与歧视待遇原则相对称的一项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总协定的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和基本原则,从形式上讲最惠国待遇有两种:一种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另一种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际间一般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特征是平等、互惠和非歧视的、稳定的,也是多边『性』的。它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起着统一和利益平衡的作用。

3国民待遇原则(rule of national treatment)通常指缔约方一方保证缔约方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相等的待遇。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约定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窄,它只适用于从外国进口的商品,不涉及外国商人在该进口国的企业、投资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4互惠贸易原则(rule of recipriocal trade)互惠是缔约方之间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的相互或相应的让与,是缔约方之间确立贸易关系的基础。互惠贸易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5关税保护原则(customes duties as means of protection)。关税作为保护本国国内工业是关贸总协定允许各缔约方唯一的一种保护方式,关税和数量限制不同,它能清楚地反映保护的程度并允许竞争。

6政策透明度原则(rule of transparancy of trade policies)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不要求缔约方公布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会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亦不予公布。现行贸易实践中的区域措施一定程度上是违反了透明度原则的措施,但是在关贸总协定中还没有明确的适用条款。其法律地位也不清楚,对此,有待通过强化后的关贸总协定纪律加以解决。

(2)关贸总协定主要原则

1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rule of general eliminate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数量限制使一国保护国内生产所付出的代价要比国内生产商提供补贴或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代价更高,极易导致贸易保护措施的滥用。限制竞争并扭曲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要求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正常的关税或其它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它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它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出口的产品。

2海关估价准则(customs valuation code)又称《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及议定书》,是总协定范围内"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产生的诸项多边协议和规则之一。

3反倾销守则(anti dumping code)又称《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六条的规定》,是总协定范围内"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产生的诸项多边协议和规则之一。

4磋商调解原则。磋商是关贸总协定调整各国贸易政策措施的最基本的方式。关贸总协定强调,成员国之间发生经济贸易纠纷时,应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关贸总协定并未有强制『性』的手段,最多是采取缔约国全体的联合行动来解决问题。

5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subsidy and anti subsidy code)又称《关于解释和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的协议守则,分七个部分,共十五条加一个附件组成。

6关税减让(concession of tariff)。关税减让除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外,还有以下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在谈判中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二是固定现行税率。三是规定税率最高限度。关税减让的方法是:对产品的关税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