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同时,该章第一节还设置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 / 1)

21世纪中国法律走向何方 读书堂 1062 汉字|10 英文 字 28天前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同时,该章第一节还设置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在"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节中,共设有8条(条213~220条)。在这一节中,不仅规定对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行为,可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且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和具有特别严重后果的),也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为人)。具体是予以最低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可达7年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若单位犯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北人周小波于1999年3月9月生产、销售假冒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的"诺亚口杯"专利产品(实用新型),非法获利76446.52元。2000年5月23日,阳谷法院以假冒专利罪一审判处周小波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并没收其生产的口杯300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经济损失76446.52元。周小波提起上诉,聊城法院二审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定。据称,这是我国首例假冒专利并予以刑事处罚的案件。

2.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制定

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边境措施"相适应,对知识产权采取进出境的保护措施,我国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海关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便有法可依了。《条例》设6章,分别是:总则、备案、申请、调查和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36条。《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权力。"此外,在其他规定方面,申请程序规定全面,处罚措施严格彻底,法律责任全面。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我国海关又于1995年9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行。

我国海关依照上述《条例》和《实施办法》,实行了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且成绩喜人。以上海海关为例:仅2000年上半年,上海海关就对43家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中,有21位是国内有关省(市)的,13位是境外的。货值总计达1014.82万元人民币。在查获大量案件中,有侵犯商标权的,也有侵犯专利权的。在查获的大量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既有国有企业名牌,如"银河"牌涤纶布、"地球"牌锁、"钻石"牌工具等,也有国外跨国公司的国际知名品牌。2000年5月上旬,上海海关(驻车站)又一举查获了假冒国际名牌"nike"和"adidas"运动服装嫌疑案,案值竟达人民币567万元。该案是上海海关迄今为止查获的最大一宗知识产权侵权嫌疑案例。据有关报道,这批假冒品是北京市某进出口公司代理福建石狮某服装厂向上海海关驻车站办事处申报出口去俄罗斯的。再如,福州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程序方面,也颇有成绩。1990年下半年,福州海关就连续查获8起假冒外烟走私案件,共计18000箱。2000年7月7日下午3时,福州海关销毁了近2万箱(100万条)"万宝路"、"云丝顿"等走私假冒外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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