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对"专利"作了详细而具有特『色』的规定。(1 / 1)

21世纪中国法律走向何方 读书堂 3310 汉字|5 英文 字 27天前

第5节对"专利"作了详细而具有特『色』的规定。

(1)可获得专利的发明应具备的条件

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特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除该协议规定的的例外情况),"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其有新颖『性』、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此间规定的"付诸工业应用"即一般专利法所称的"突用『性』"。

当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上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俗称"三『性』")的规定,只是对科技发明获得专利的最低标准,也即一般『性』的规定,不可能十分具体。因为各国经济发达情况不一,科技水平各有差异,因而对发明需具备的"三『性』"的具体规定也不相同,如对"新颖『性』"标准的规定,有的国家采取"绝对新颖『性』"(一般是发达国家),有的则采取"相对新颖『性』"、"混合新颖『性』"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样规定,是"出于尊重各国立法和尽量不给每一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实施知识产权带来太大的困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还规定,成员"不得因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及产品系进口或系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给予歧视"。这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非歧视『性』待遇。

(2)不授予专利的发明范围的缩小和授予专利的发明范围的扩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方法,包括在:

1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所必需,各成员可拒绝某些发明获得专利,可制止在该成员地域内就这类发明进行商业『性』使用,这主要是从维护公德和公共秩序来考虑的。

2诊治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及外科手术方法

3除微生物之外的动、植物,以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除外。但是各成员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专利制度或其他有效的专门制度等),保护植物新品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第27条第1款中规定:"在符合本条下述第2~3条款的前提下,一切技术领域中任何发明……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这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三种情况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外,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均可获得专利。这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用了排除某些发明的规定,把获得专利的客体范围扩大到尽可能大的程度,这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一大特『色』。根据这项规定,过去化学品、『药』品及其制造方法、食品等这些传统领域不易获得专利的发明和发明方法,现在均可获得专利。

(3)专利专有权内容扩大有理有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8条第1款规定,专利所有人可以被赋予下列专有权:

1如果该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

2如果该专利保护的是方法,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下列行为: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

上述规定显示,不是专利发明产品还是专利发明方法的专利权持有人,都有权排除第三方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以及使用、提供销售、销售、进口用该方法而直获得的产品。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专利权方面除了其享有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的这些传统的专有权外,还增加了一个"进口权",这样规定就扩大了专有权的范围、也就是说,它提高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和水平,这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又一大特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8条第2款还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专利权有权缔结许可证合同。

(4)专利的保护期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3条规定:专利可享有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即保护期的最低期限为20年。期限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

(5)专利权授予中的例外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专利权授予中的一些例外情况。第30条规定,"成员可对所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意即成员可对其所授专利权作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但这种有限的规定还要符合下列条件或要求:

1这种"例外"必须是"有限的",不能无限制地规定;

2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例外"不能与专利的正常利用发生不合理地冲突;

3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例外"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显然,这种规定也加大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6)关于强制许可的限制『性』规定

强制许可又叫强制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1条规定:若要强制许可,需遵守下列规定:

1对这类使用的(官方)授权应酌情处理。

2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许可意图使用人的合理使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方可允许这类使用。

一旦基本成员进入国家紧急状态,或在其他特别紧急情况下,也应"合理可行地尽快通知"专利权持有人。

3使用范围期限均应局限于原先允许使用的范围和期限,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实施强制许可仅限于公共非商业目的或用于补救判决存在的反竞争措施。

4这类使用应属"非专有"使用。

5这类使用不得转让,除非与从事使用的那部分企业或商誉一并转让。

6任何这类使用的授权,仅限于授权成员国内市场的需要

7若强制许可的条件不复存在,又很难再发生,则强制许可应即中止。

8上述各种强制许可,均应支付使用费给权利人。

9规范这种使用费的决定,均应接受司法审查。

如果是为了允许开发一项专利("第二专利")而若不使用另一专利("第一专利")又无法开发时,可以实施强制许可,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第二专利之权仅要求书所体现的发明,比起第一专利的发明来,应具有相当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

b.第一专利所有人应有权按合理条款取得第二专利之发明的交叉及使用许可证 。

c.就一专利发出的授权使用,除与第二专利一并转让外,不得转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强制许可设定了以上的种种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使专利权得到更好的、切实的保护 ,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不侵害专权所有人的利益。这种对于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也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一大特『色』。

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2条"撤销专利或宣布专利无效的任何决定,均应提供会给予司法审查"。这个规定是为了加大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2.对商标权的保护

(1)对商标客体范围的界定及注册原则

1商标的客体范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2节第15条对商标是作了界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志或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这类标记是指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这个规定不但包含了传统的商品标记,也包含了服务标记,即商标可有商品商标,也可有服务商标,这就使商标的客体范围扩大了。这一规定适应了经济生活中多样的产业结构,如适应发展起来的服务贸易。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很有特『色』。

2商标注册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第3款规定:"成员可将使用作为可注册的依据,但不得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注册的的条件。"显然这里规定的是商标注册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

3关于商标注册的审查制度

关于商标的审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第5款规定了以下一系列制度:

a.公告制度。该协议规定:在有关商标获注册之前或在注册之后,成员即应予以公告,并应提供请求撤销该注册的合理机会。

b.异议制度。成员应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

上述两款规定,无疑是从注册的审查制度上,防止假冒或近似商标的出现,以确保真正的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的正常贸易秩序。

(2)商标专有权的权利内容

1注册商所有人应享有商标专有权,此类专有权就是: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贸易活 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见第16条第1款)。否则,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2《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确认"驰名商标"的条件,就是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3《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3,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商标,即会暗示商品或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 。从而可能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

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允许成员对商标专有权进行一些例外的规定,但这种"例外"范围是"有限"的,以确保商标权利人以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见第17条)。

(3)商标权的保护期

商标的保护期分为商标首次注册期和各次续展注册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8条规定:"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次数应是无限次"。对商标保护期的这种规定,使注册商标受到切实、稳定而又持久的保护。无疑这是有利于经济贸易发展的。

(4)商标的许可与转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1条规定:

1成员可确定商标的许可与转让条件,但该条件不得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

2注册商标人在转让其商标时,可根据自愿原则,有权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也有权不一起转让。

这一规定确保了商标在贸易中的正常使用,以维护商标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商标专有权也加大了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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