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入世后,中国坐以待壁?(上)
关税壁垒,一直是横身于国际贸易中心一块绊脚石。减让关税壁垒,扫清贸易障碍,一直是wto成员国的愿望,从1947年的日内瓦回合到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关于这一问题,人们经过无数次谈判。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众望所归的结果而结束了历时四十余年的谈判。
中国成为wto的新成员,如何认识关税壁垒及如何应对相关规定,是我们应当认真探讨的问题。非关税壁垒是入世后,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减让非关税壁垒将会给中国的贸易带来空前的机遇。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非关税壁垒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非关税壁垒内容简述
1.海关任意估价
海关任意估价,是指进口国海关高估进口商品价格的行为,以此达到增加进口增品税负、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海关将一瓶价格为25美元的酒高估为50美元,那么进口商就不得不为同一瓶酒多交一倍的关税。
进口产品相对于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取决于进口价格和关税。而关税又取决于税率和构成征税基础的海关完税价格。如果海关任意高估完税价格,那么,由进口国降低关税而得到的好处可以因为高估完税价格而丧失。这就是非关税壁垒的表现之一。
2.进出口数量限制
进出口数量限制是指进出口国『政府』通过对进出口商品规定一定额度的措施,限制贸易的行为。这种限制主要包括进口配额制度和自动出口限制:1进口配额制度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的某种商品事先规定最高进口数量或金额,如进口商品超过限额时,就不准再进口或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以限制进口。2自动出口限制,又称为自动出口配额制或出口数量限制,是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比如为3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有一定的限额。超过该限额即禁止出口。这种限额一般是进口国与出口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如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日本为了缓解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采取了限制某些商品(如汽车、钢铁、家电、纤维制品)的出口数量。
3.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指由国家指定的机关准许商品进出口事前签发证件的制度。当必须限制进口或监控进口时,一成员国『政府』会采用进口许可制度。进口许可程序有时可能成为贸易壁垒,日本曾对一些贸易发放许可证。
按照这种制度,凡没有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出口。商品进口应事先由进口商向进口国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许可证以后才能进口。日本曾对一些贸易发放许可证。
4.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和现定等形式对外汇的收入、支用、存放和汇兑等行为施以控制和影响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稳定本国货币汇率、保障本国外汇资本安全、平衡国际收支和『政府』财政收入、改善债务管理等。通过外汇管制可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5.倾销和友倾销措施
当产品的出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有时甚至低于成本)时,就可以认为存在倾销。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被认为是价格歧视的一种体现。它违背了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的原则,是一种应予以制止的行为。
现在,反倾销措施带上了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6.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一个公共机构对本国的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商品所作出的财政支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大类: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
反补贴措施是指因一国实施补贴而遭受损害的另一国所采用的一系列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或采取临时措施等其他补救措施。合理使用它、可以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反之则成为限制商品进口的壁垒。
7.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其本身消费而不是为商品转售所进行的采购行为。在当今世界上,『政府』是各种货物的最大买主,每年的采购额约占国际贸易额的10%以上。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要求本国行政部门在采购时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这种采购活动实际上对国内和国外商品实施的是差别待遇,从而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
8.技术贸易壁垒
出于安全、健康或环保等原因,各国『政府』有时会制定强制『性』的产品技术标准。有时为了方便产品的使用,『政府』也会制定一些非强制『性』的产品标准。被广泛接受的产品标准可以使制造商采用统一的设计、机器、工具和投入,从而形成产品的规模效应,同时提高了产品质量,但是当这种标准过高、超过了实际需要时,或者在制定技术规格和标准时带有偏见,这样它们就会变成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9.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是指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要求,委托或授权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领土上进行货物装运前的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以及价格(包括汇率和金融条件)等。
装运前检验因确保进行,以公道价格买到合适的商品,产生保护作用,而大受欢迎。
但对出口商来讲,他们却担心装运前检验会延误出口时间,增加成本,并导致不平等待遇。
为了使装运前检验不致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保护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的利益,乌拉圭回合经过多年的谈判和磋商,乌拉圭回合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议》。
10.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的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原产地实际指的是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产品的经济国籍。而签发出口商品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制和配额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据此核定减免进口关税的证件。使用这种证书可以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因各国采用原产地规则各不相同,给进出口方和管理者带来了种种困难,再加上近年来随着国际分工和协作程度的加深,跨国公司、国际『性』合作及多国资源参与制成品生产的增加,使原产地的识别和归属愈来愈困难,例如,当a国决定对从b国出口的小轿车征收反倾销税时,就有必要确定哪些车是原产于b国的。但实际上该车的零件来自于不同的国家,只是最后在在b国组装而成的而已。因此,当各国(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不协凋、不统一时,原产地规则就可能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
11.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
检疫是指为了防止流行病传染所采取的检疫管理措施。动植物检疫保护的是家禽、家畜、农作物及所有有益的动植物。
各国制定的检疫标准和实施方法差别很大,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标准,这样实际上就限制了许多农产品、食品和动植物制品的进口,使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牵一发而动全身。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非关税措施种类繁多,各种措施所起的作用也互不相同,但从总体上说,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可从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对进口国的影响及对出口国的影响三个角度予以分析。一国实施何种形式的非关税坚垒,常常牵涉到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实施何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常常与各国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有关。
二、对世界贸易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可表现在对世界贸易发展和对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影响上。首先,从对世界贸易发展的影响来说,非关税壁垒对世界贸易起着重大的阻碍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非关税壁垒的加强程度与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成反比关系。当非关税壁垒趋向加强时,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将趋向下降;反之,当非关税壁垒趋向缓和,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将趋向上升。其次,非关税壁垒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1970年代中期以来,农产品贸易受到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工业制成品受影响程度,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到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技术密集型产品爱影响程度;同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受到发达国家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发达国家本身爱影响程度。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变化,阻碍和损害着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之间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互限制彼此的某些商品进口,从而使它们之间的贸易冲突越来越大。
1.对进口国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一样,可以保护进口国的同类主品的生产。例如美国通过"自限协定",限制日本汽车进口,结果在美国市场上每辆日本汽车价格在1981~1983年间分别提高185美元、359美元和831美元,美国国内生产的汽车价格也上涨了。
然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某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比关税壁垒的保护措施更为直接有力。一般说来,在关税壁垒的情况下,国内外价格仍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进口数量将随着国内外价格的涨落而有所不同,但如果进口国采取了诸如进口数量限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情况就不同了。在这种进口数量限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控制下,外国商品只能在一定数量范围内允许进口,即使该商品在国外市场价格下降,也不导致进口国增加该商品的进口数量;同样,即使在国内价格上涨时,进口国也不增加该商品的进口数量,以缓和价格上涨的压力,因此该类商品在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的价格差距将拉大。
2.对出口国的影响
一般说来,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加强,将严重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和价格,商品增长率下降或出口价格下跌。
由于各出口国的经济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不同,其出口商品受到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也可能不同。同时,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不同,其价格所受的影响也将不同。一般说来,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大,其价格受到进口国非关税壁垒所引起的价格下跌幅度越小,而发达国家的出口商品多为供给弹『性』较大的商品,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多为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因此,发展中国家因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而蒙受的损失将大于发达国家所受损失。
此外,一些国家还利用非关税壁垒的针对『性』及隐蔽『性』等特点,对各出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歧视『性』待遇,因而各出口国所受影响也不尽相同,这样不仅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而且还造成国际贸易的不公平竞争,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发生了矛盾。
三、wto关于非关税壁垒的法律约束制度
乌挂圭回合谈判成功地使非关税壁垒变成现实,也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制度,进一步完善wto法律体系。
1.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认识
(1)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协议》的制度。
贸易技术壁垒(technisal barriers to trad)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
事实上,规范『性』管理和法规本身并不意味着构成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然而如果技术标准方面的法规或认证程序不当,都极易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各国技术法规、标准各不相同,人为地造成国际贸易障碍。例如,欧盟各国都有各自的产品技术标准,共有10万个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少都比较苛刻和复杂。比如法国规定纯『毛』服装含『毛』85%,比利时规定为97%,德国规定为99%,这样法国羊『毛』制品就很难向比利时和德国出口。再如,前联邦德国曾制定过一部法律,该法律禁止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进口。当时,意大利生产的菲亚特500型汽车正是这种款式,并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力,联邦德国这部法律的颁布使意大利的这种汽车根本无法进入联邦德国的市场。
第二,有的技术标准对国内外产品采取双重标准,抑制外国产品进口。例如,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对《1990年清洁空气法》的一项修正案,制定并颁布了一项法规,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的环境标准制定了两种不同的技术要求。对于国产汽油,该法规只要求国内各炼油厂以1900年各厂的质量水平为基准线;而对于进口汽油,则由美国环保局根据1990年全国汽油的平均标准数值规定一项法定基准线。两种不同的技术标准,使外国汽油在进入美国市场方面增加了难度。
第三,技术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限制。商品在进口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常常会导致复杂的、旷日持久的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在履行了这一系列复杂程序后,即使认定有关商品符合规定而准许进口,该进口商品销售成本可能已经大为增加,从而失去与本地产品的竞争能力。例如,1981年7月31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成员国必须制定并实施法律,禁止使用带有激素作用的添加剂饲养牲畜,禁止屠宰上述牲畜,也禁止销售此类肉及制成品,不论其产地在何处。这一法令一经颁布,就引起了美国牛肉生产者的不满。在美国,很多农场使用激素添加剂饲养肉牛。但是,美国农场主使用激素添加剂的方法与欧洲的不同,美国生产者认为欧共体不加区分地一律禁止销售用激素添加剂饲养的牛肉的手段。不利于美国的生产者,1987年1月,美国要求与欧共体磋商,并提出了上述理由。同时,美国引用了最大的科研数据,包括欧共体科研机构提供的数掘,说明使用激素生产的肉类对人类无害,指出欧共体的法令缺乏科学依据。1987年2月和4月,美欧进行了两次磋商,都未能取得结果。欧共体的法令于1989年1月1生效,美匡贸易代表于1988年12月30日宣布开始提高关税。1989年2月,美国和欧共体建立了一个"牛肉荷尔蒙问题高级专案组",研究如何解决这一纠纷。到专案组成立时,已经有2亿美元的牛肉及肉制品的双向贸易受阻。经过专案组的工作,1989年5月,双方达成协议,欧共体临时准许美国的未经激素处理的牛肉进口,而美国也根据被允许进口的数量减少关税报复。
国际上还曾多次讨论技术贸易壁垒问题。东京回合的重要结果就是达成了一项《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该协定的缔结与生效是总协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规范技术标准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乌拉圭回合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了一项新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协议)。新的tbt协议由1个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
序言部分主要阐述了协议的宗旨,一方面认为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度在提高生产率和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可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应确保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证明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发达国家成员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方面的帮助。
tbt协议适用于包括了农业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各『政府』机构拟订的为其本身的生产或消费需求的采购规格不受本协议的约束,但受『政府』采购阶议约束的产品范围除外,而且各国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的各项措施均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2.技术法规的制定、通过与实施
tbt协议在第二条中详细规定了一成员方中央『政府』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所应遵守的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1)各成员方应按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从任一成员方领土进口的产品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类似产品和其他国家类似产品的优惠待遇。
(2)各缔约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时,如对贸易造成的限制是出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的需要等原则时,这些限制措施都是合理的。
(3)各成员方在制定技术法规时,已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在国际标准即将完成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分,作为制定技术法规的基础;这些标准或有关部分或显得无效或不适当的情况除外。
(4)在一切适当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应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特『性』或说明『性』质来阐明技术法规。
(5)各成员方应确保立即公布已通过的技术法规,并使有关的缔约方获得并熟悉这些法规。除紧急情况外,各缔约方应该在技术法规公布与生效之间离有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其他国家的出口生产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有足够的时间或生产方法来适应进口方的要求。
此外,对于地方『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应比照上述方法,相应地通知、公布。
3.与技术条例和标准作规定的一致『性』问题
缔约各方中央『政府』的标准化机构对其他缔约方境内生产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过程中(如抽样、测试和检验,评价、证实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等),应遵守如下规则:
(1)评定程序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2)各缔约方应保证及时公布每一项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期限。或经请求,应该将预计的处理期限告知对方。
(3)各种资料的提供应限于合格评定所必须的范围,并应对具有商业秘密的材料提供与国内厂商相同待遇的保密措施。
(4)各缔约方应保证在合格评定过程中,尽量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法律、规章。如果不存在国际统一标准法规,可以依据自己制定的技术标准来评定,但要公布这样的合格评定程序和依据的标准,以使其他缔约方对此有个了解。除了紧急的情况之外,各缔约方应在公布合格评定程序与正式生效之间留一段合理的期限,以使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缔约方的生产者有足够的时间修改其产品或生产方法,以适应进口方的要求。
(5)在相互磋商的前提下,各缔约方应确保、认可其他缔约方有关合格评审机构的评定结果,并接受出口方指定机构作出的合格评定结果。
4.技术信息通报与技术援助
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情报的处理,各缔约方应履行下列规则:
(1)每一成员方应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咨询点,负责回答其他有关成员或有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下列文件:中央或地方『政府』或有权实施技术法规的非『政府』机构所采用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文件以及技术合格评定程序文件,而且还应把自己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活动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以及认定程序的协定或相关信息及时加以通报。
(2)各成员方在接到请求时,应就技术法规的制定问题,向有关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的缔约方提出建议。
(3)各缔约方在接到请求时,应向其他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的缔约方,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技术援助: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建立制定规章的机构或评定符合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机构,采用适应某项技术的最佳方法,生产者参与并接受合格评定体系的步骤,为履行国际标准化机构的义务而建立组织机构和法律制度等。
5.对发展中国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技术水平和发展程度,tbt协议规定它们在履行此协议时,可以享受下列特殊和差别待遇:
(1)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时,应适当考虑相关发展中成员方的出口贸易的发展需要,即不应在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以过高要求来限制发展中成员方的有关产品出口。
(2)发展中成员方可根据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定情况制定和实施一些有别于国际标准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
(3)在发展中成员方提出要求时,各成员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在审议对发展中成员方有特殊利益的产品时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能时间内制定这些标准。
(4)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在收到发展中成员方的请求时,可在一定的时间内,免除该发展中成员方承担tbt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尤其要对最不发达成员给以特殊考虑。
此外,tbt协议还对监督机构的设置、争端解决等问题作了规定。
6.技术标准化的发展及对我国的挑战
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到今天,标准化活动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工作。标准化活动的社会效益直接反映在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贸易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上。而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应不断强化上述成果。标准化活动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国际贸易中,以合格认证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合格产品,是一种采用合格标志或合格证书的形式证明一件产品符合标准所规定的全部要求的活动。合格认证的作用在于向公众社会提供一个公正的保证,保证某一产品是在一个有能力胜任的机构所管理的监督、控制体系下生产的,以便使消费者相信这样一个有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2)建立规范化的认证制度。这是指一系列的根据某种特定程度和管理规则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合格认证的制度。
(3)建立公正、有效的认证机构。有能力可靠地掌管实施认证制度,并在实施中体现与这一制度有关各方利益的公正机构,就是认证机构。它可以是国家机构,也可以是民间机构。
标准既可以规定产品的技术特『性』和使用『性』能(如产品标准),又可以提供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方法(如测试方法标准),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标准已经广泛地作为国与国之间贸易成交的主要依据。为了适应确保产品质量能满足用户要求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为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和选择质量保证方式提供了指南。在国际范围内,这种标准通常是非强制『性』的,由企业和用户自愿采用,但凡涉及公共健康或安全、环境或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基本要求,则各国通常以国内技术法规形式发布并实强制执行。
7.标准化活动中的技术贸易壁垒
技术贸易壁垒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产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标准和标签标准等,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它已成为现代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有效办法之一。从而引起现代国际贸易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从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刽者利益等正当理由出发,采取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此做法无可非议。它是贸易文明的标志之一。这些措施本身井非是一种贸易障碍;但是,如果一国针对外国进口产品,有意把这些措施或规定复杂化并且经常变动,甚至对同内外产品关系双重标准,使外国进口商品难以符合这些现定的要求,这些规定就成为严重的贸易壁垒。
在国际贸易中,这些技术贸易壁垒可以表现为这样一些形式:一是通过制定对进口产品适用的过于严格和过于详细的技术规定,从而认定其不符合规格而拒绝进口。二是由于各国技术标准的差异而引起进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这些产品被看作为不合格的产品,被直接限制进口。例如,曾经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英国生产的糖果在法国市场上有较好的销路,后来法国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英国糖果便大大失去了其在法国市场的竞争力。三是技术标准等在认证和鉴定批准程序间接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它可从两个方面对贸易施加影响:一方面,申请认证所需支付的费用很高,即使不是故意歧视『性』的,也已使进口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争议,常常会导致复杂的、旷日持久的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而在这一系列复杂程序履行之后,无论该产品是否准许进门,但因延误了交货期或错过了季节,完全失去了竞争能力或竞争机会,失去了市场。认证和鉴定机构还可能以实际上阻止或妨碍外国商品进入该国的方式进行工作,拒绝为外国产品作认证,或故意推迟授予认证证书或合格标志,这就形成了直接的贸易限制。
技术贸易壁垒的兴起是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的泛滥密切相关的。欧共体最先意识到技术壁垒的严重『性』。欧共体于1957年8月25日签署的《罗马条约》第9条第1款写道:"共同体的基础是涉及一切货物交易的海关联盟,它包括禁止在成员国之间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同类税务,并针对第三国实施统一的关税率。"欧共体委员又于1969年专门通过并颁布了一个"消除商战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般纲领"的法令。欧共体的这一举动引起了美国的疑虑。美国担忧欧共体在消除内部技术壁垒之后,可能会与美国之间形成更为坚固的技术壁垒,于是便提议在关贸总协定下制定一个能反映一般标准并能通用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kxs51.com下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关贸总协定一直在努力寻求某种预防和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的方法,以便使各国的标准以及认证制度的制定和运用不致成为不必要的贸易限制。1974年《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出台,并自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在防止利用标准和认证制度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方面,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以日本为例,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国际贸易经常保持巨额顺差,各国愈来愈强烈地要求日本进一步向进口产品开放国内市场。日本『政府』在经过长时间的反复协商后,终于在1983年5月对17项有关标准的法律进行了修正,确保在标准和认证制度方面对国内外制造商一视同仁,并相应采取了若干消除阻碍外商取得日本认证的步骤。
在协定生效后的最初7年内,平均每年处理了250项关于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规则的建议。这样,出口商们就可了解到进口国的标准,并对它提出意见,以使生产的产品或方法适应进口国的要求。
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世界经济因遭受两次石油危机的猛烈冲击而持续衰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无法阻挡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势力在各国的发展。像西欧、北美和日本等国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凡涉及安全、卫生等项目的产品,往往依据技术法规实行强制认证,没有认证标志的商品不得在该国销售,『政府』会派出官员到市场检查。在有些国家,无安全认证标志的商品虽可出售,但『政府』官员随时会对市场上的此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检,不合格的商品不准销售。如由日本《消费品安全法》强制实施的金属垒球棒标准,就长久地把美国的铝制垒球棒拒之门外。
总协定在取得成绩的时间,也碰到许多障碍。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中,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再次成为重要议题之一,最终达成新协议,该协议由15个条款和3个附录组成。
新协议引入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它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接着随后的注释又做进一步的说明。其次,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该守则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来明确出口缔约方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显而易见,它是确保该机构的工作结果持续可靠从而确立其良好信誉的基石)。再则,"各缔约方无论是制定、采纳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
鉴于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在执行时所受的法律约束并不一致,其一,新协定明确要求把执行技术法规的目标仅限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的范围,除此之外,不应包括更为苛刻的要求;其二,"当缔约方采纳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和目标不复存在,或某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采用更少贸易限制的方法时,就应取消有关技术法规。"
新协定在磋商和争端解决方面出现了重大变化,即"在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没有按照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和第9条的要求作出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且它的贸易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则可援引上述所列的争端解决条款。在这方面,对在争端中的(非中央『政府』)机构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把该机构视为当作一个缔约方来对待"。
9.区域标准化运动脚步的方向
多年来欧洲各国都在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而努力,而事实上每一次各国间互惠协议的努力又都被技术贸易壁垒所抵消。因此,消除统一市场内的技术贸易壁垒成为欧洲各国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欧共体内部统一大市场于1992年底形成,要求能统一产品必须符合欧共体指令,贴上表明符合有关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ce标志,这成为了一些重要的受管制行业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唯一通行证。此后,欧共体在玩具、简单压力容器、电磁兼容『性』产品(涉及无线电干扰、电信终端设备等领域)、建筑产品、个人防护装置和机械安全(涉及起重与装卸设备、小型工业车辆与汽车机械等领域)、煤气用具、医疗器械、非自动称量仪器及食品用具等多种产品上制定并公布了与ce标志相关的指令。
为了保证欧洲各国的不同试验室和认证机构所宣布的合格产品、所提供的试验结果以及对产品和质量体系的认证都具有相同的水平,欧共体各国均以内容广泛的欧洲标准en45000系列作为实施产品认证、核发ce标志以及评定测试与认证机构专业能力的唯一依据。此外,他们又依据iso9000系列标准和en29000系列标准来评定供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实施注册登记。
欧共体的上述立法和实践活动最终在欧共体的统一市场实现了区域内的统一标准化活动,但由于它对区域外成员采用排他『性』措施,从而造成了对自由贸易更大的威胁。
四、中国准备好了
这些年以来在对外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出口贸易增长很快,但发达国家对我国的限制也在加强。调查表明,主要发达国家的非关税措施对我国的危害程度不仅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也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危害程度最大的就是技术贸易壁垒。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已是我国近年来一项基本的技术经济政策。开始逐步推行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已使我国的一批产品获得了合格标志,中国产品的声誉提高了,出口竞争也增强了。由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这样的法规与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认证制度既关系到我国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又关系到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这样的双重交换行为,从而实际上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开放问题。所以如何按照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行贸易同时争取最大利誉,己显得成为重要。
1.积极开展产品与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我国应该积极宣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有关法规、标准,iso/iec业已发布的21项指南也应有个大体了解。它们具体是:
(1)iso/iec第2号指南:1991《关于标准化和有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
(2)iso/iec第7号指南:1982《适用于产品认证的标准的要求》;
(3)iso/iec第16号指南:1978《关于第三方认证制度和有关标准的准则》;
(4)iso/iec第22号指南:1982《制造厂关于符合标准或其他技术规定的声明须知》;
(5)iso/iec第234指南:1982《第三方认证制度表示符合标准的方法》;
(6)iso/iec第25号指南:1990《检验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7)iso/iec第27号指南:1983《认证机构对滥用其合格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导则》;
(8)iso/iec第28号指南:1982《典型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通则》;
(9)iso/iec第38号指南:1983《验收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
(10)iso/iec第39号指南:1988《验收检查机构的基本要求》;
(11)iso/iec第40号指南:1983《验收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12)iso/iec第42号指南:1984《逐步走向国际认证制度途径的导则》;
(13)iso/iec第43号指南:1984《试验室验证试验的建立与实施》;
(14)iso/iec第44号指南:1985《iso或iec国际第三方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通则》;
(15)iso/iec第45号指南:1985《表述试验结果的导则》;
(16)iso/iec第48号指南:1986《对供货厂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第三方评定和注册的导则》;
(17)iso/iec第49号指南:1986《制定检验机构质量手册的导则》;
(18)iso/iec第53号指南:1988《在第三方产品认证中利用供方质量体系的方法》;
(19)iso/iec第54号指南:1988《检验机构认可制度--验收认可机构的一般建议》;
(20)iso/iec第55号指南:1988《检验机构认可制度--实施的一般建议》;
(21)iso/iec第56号指南:1989《由认证机构自身的内部质量体系实施评审的方法》。、
21世纪中国法律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