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中期,微型计算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由于成本较低,一时间在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出现上百家微机生产公司,大有春秋诸侯各霸一方的局面。一直以生产中大型主机称雄的ibm此时已尾大不掉,在微机需求剧增的新的市场环境中走向了衰落。ibm的股票从最盛时期的180美元一股一路滑落到1992年40美元一股。在这一阶段的失误主要为对微机和软件挂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缺乏远见,没有领先的技术产品,也不再有背水一战的决策能力。
从ibm的兴衰中我们不难看出技术对于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技术更是至关重要。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引进技术得到振兴和发达,奇迹般地繁荣起来的。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萧条、工业落后于欧美不下二三十年的日本之所以能迅速崛起,其成功的奥妙就在于大胆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并加以消化、吸收、创新,使之国产化。甚至到目前为止,日本仍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进口国。1985年,日本为技术许可证贸易的支出为23.55亿美元,占40个西方国家总支出的20%。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引进外国技术,涉外技术贸易额逐年增多。到1994年为止,我国对外签订的国家级的技术合同5600多项,合同总金额达400多亿美元,引进规模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而国际技术流通的技术来源主要包括:国际公众组织(如联合国)、各国『政府』、各种非营利组织(如基金会、大学和技术协会)和私有企业。前三类是非盈利的,而后一类是涉外技术贸易的主要提供者,尤其是西方跨国公司。据统计,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占同际技术贸易额的60%以上,在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中,90%是通过跨国公司实现的。少数跨国公司由于其技术的垄断地位,不仅要求高于自由竞争市场价格的垄断价格,有时甚至设置许多陷阱,使当事人叫苦不叠。而技术贸易与其它贸易方式不同的是,在交易之前,买方不可能看到全部的技术资料,在交易之后才发现上当,往往比较被动。
1.专利许可欺诈与防范
专利是具有时间『性』的,即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过了有效期即成为公共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专利还具有地域『性』,只有在注册批准专利的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些不法外商利用专利权这两项法律特征,向我方提供过期的或即将过期的专利,甚至提供假专利,对我方进欺诈。
如我国一家汽车厂与外商举办合资公司,对方以技术作为投资,共计1600万美元,其中专利97件。我方在未检索查证的情况下匆匆签约,后来查出,外商提供的专利中有23件是过期的,29件已经到期,还有13件正在申请,我方吃亏不小。
外商利用假专利欺诈也是司空见惯的。美国一家制造石油钻井刹手块的垄断销售商,提出与天津某厂合资,中方出地皮、厂房和设备,美方以300万美元价值的专利投资,后经专利检索,美国这家公司根本没有此项专利,最后只得将技术转让费从300万美元降至30万美元。
对于此类欺诈,主要应从了解各国专利制度,充分进行专利检索查证入手。
国际上各国专利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以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专利法为代表的四大体系。我国专利法属于德国体系。
英国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不保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另有法律加以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起20年。属于这一体系的国家有澳大利亚、爱尔兰、希腊、印度、斯里兰卡、新西兰、新加坡等。
美国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和植物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其中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为17年,外观设计视不同情况分别为3年半,4年或14年。
美国专利法对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影响较大,菲律宾则完全照搬美国专利法。
法国专利法只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另有专门法保护。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6年。
德国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另有专门法予以保护。保护期限为自提出申请第二天起20年。
当事人还可以利用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文献是指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专利公报。检索的方法可以按专利的主题进行检索,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检索,也可按专利号或公开号检索,还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信息情报机构。也可在专利局进行专利检索。另外中国专利文献服务中心也提供以上服务。
2.技术侵权欺诈与防范
技术侵权欺诈是指受让方使用转让方的技术生产和出售产品时,因侵犯第三人的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从而发生侵权纠纷。其中一种表现为转让方对其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合法『性』不作保证,以至受让方把有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到转让方声称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时受到第三者侵权指控。另外一种表现是转让方逃避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为坚持原则,维护自己利益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一些灵活处理的办法:
(1)转让方在其技术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对一切第三人的侵权指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包括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应诉,支付可能发生的赔偿费等,并确保受让方不致因此造成损失,如若由此产生任何损失,转让方应予赔偿。若对方坚持对此拒不保证,我方应对其技术的合法『性』拥有足够的警惕,去查一查外商是否自始就准备欺诈。
(2)受让方用转让方技术生产的产品返销给转让方,转让方再销售时发生的第三人的侵权指控,由转让方承担一切责任。
(3)在转让方没有取得专利的国家或地区遇有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我方应考虑与转让方共同承担责任。但应注意:
尽量利用转让方在技术、经验和影响方面的优势,以获得比较满意的效果。
注意转让方责任限额规定的合理,一定要对侵权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评估。
如可能,可规定侵权后由转让向受让方提供水平相等的同类技术予以替代,或由转让方加以修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