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2。他在任时期“起堤堰决陂塘为水6之利”;又曾“贷谷与民以激奔竞之风俾新陈相易邑民便之”3。这些措施可说是为以后进行变法改革积累了实际经验也是新法中农田水利法与青苗法的先导。历舒州(今安徽潜山)通判嘉祐元年(1o56)归朝任群牧判官时声名已著。欧阳修早年创导古文后名家辈出王安石是早期追随者之一。翰林学士欧阳修于同年七、八月间向朝廷推荐人才时对王安石作了全面评价:“太常博士(寄禄官称)、群牧判官王安石学问文章知名当世守道不苟自重其身论议通明兼有时才之用所谓无施不可者”4。极其称许王安石的学问文章。次年欧阳修主持科举考试以古文录取进士“场屋之习从是遂变”5。其中苏轼、苏辙即是批以古文考取进士者之一。被后世称为“古文运动”的文学改革终于取得胜利。王安石也被后世列入以韩愈、欧阳修为核心的“唐宋八大家”之一。
嘉祐三年(1o58)十月王安石历任常州知州、江南东路提点刑狱之后归朝任财政机构三司中管理国家财政收支的主要属官度支判官使他得以进一步了解到当时国家财政的实际情况于是针对当时弊端向宋仁宗上了著名的万言《言事书》极陈当世之务。他全面阐述改革的思想要求及早进行改革。但是既没有被宋仁宗采纳也没有引起执政大臣的重视。
1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71《先大夫述》。
2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苏轼:《居士集序》。
1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4下王介甫《临川集》。
2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35《鄞县经游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3《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4《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o《再议水灾状》。
5《宋史》卷319《欧阳修传》。
嘉祐六年(1o61)王安石任知制诰(属舍人院)参与起草一般诏制(外制)。后又兼纠察在京刑狱纠察都开封府及三司、三衙(殿前、马军、步军司)等机构判处徒刑以上误判的案件并对死刑犯进行录问。嘉祐七年(1o62)生有人饲养的斗鹑(鹌鹑)其同伴想要在主人不给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主人追到时踢了一脚导致偷者死亡事件。开封府判鹑主人死刑王安石复审后认为:“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乃强携以去乃盗也;此追而殴之乃捕盗也(盗)虽死当勿论。(开封)府司失入平人为死罪。”开封府不服后经审刑院、大理寺复议以开封府所判死刑为是。王安石即因复审失误而被认为有罪宋仁宗下诏“放罪”不予追究。按惯例王安石要到殿门谢恩王安石认为自己按律复审没有错不肯去谢恩“执政以其名重释不问”1。这是王安石次要求依法审案的事件虽然失败但王安石要求依法办事、依律审案的思想贯彻了他后来整个执政时期对推进与确立封建法治具有重大意义。十月王安石改兼同勾当三班院参与考核、除授低级武官。
嘉祐八年(1o63)三月宋仁宗去世英宗即位。同年八月王安石母亲去世归葬于江宁王安石辞官守丧一面进行学术研究同时聚徒讲学传播他的学术观点。治平元年(1o64)阐述了他学术观点:“先王之道德出于性命之理而性命之理出于人心”并且叹息道:“呜呼;道之不一久矣。”1期望他创导的道德性命之理有助于“道一”。
治平四年(1o67)正月宋英宗去世太子赵顼(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在即位前为淮阳郡王、颍王时韩维任王府记室参军;立为皇太子后韩维又任太子庶子每逢赵顼称许他的说法时韩维说:“此非维之说维之友王安石之说也”2又推荐王安石代替他任太子庶子赵顼对王安石留下深刻的印象。即位后随即命王安石就近出任江宁知府。九月即被召赴京任翰林学士担负起草重大诏令(内制)。
熙宁二年(1o69)二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副相)与知枢密事陈升之(旭)一起兼领新创设的制置三司条例司以之作为推行新法的指导机构进行以经济改革为重点的变法改革。陈升之于同年十月升任次相(集贤相)后枢密副使韩绛接替陈升之兼领制置三司条例司。七月颁行第一个新法“均输法”采取节省运输费用、降低购价、有计划地调运的原则既保证了官府支出又节省了开支。九月又推出青苗法是由农户自愿向官府借贷加息二分或三分粮食收获后纳税时归还以免借贷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用以奖励各地官府、农户开垦荒地、兴修水利。
熙宁三年(1o7o)五月撤销制置三司条例司其职权收归中书(宰相府)。十二月王安石与韩绛同日升任宰相。此前二日颁布《畿县保甲条例》在都开封府的属县试行保甲法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副保正主、客户每户二丁以上抽一人任保丁每一大保每夜轮差五人巡警保内实行联坐法维护地方治安;对保丁进行训练部分地代替军队以达到减少军队节省军费以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7嘉祐七年十月甲午。
1《王文公文集》卷34《虔州学记》。
2《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后推行于全国。同月还在开封府属县试行免役法(募役法)向原服差役的农村上三等户征收免役钱向其他户及原先不服役的官户等减半征收助役钱免去原先按户等轮流到官府中服的差役(旧役法称差役法)改由官府出钱(以所征免役钱支付)募人服役以使农户不为差役所困后也推行于全国。
熙宁四年(1o71)二月王安石提出进行科举改革不再考诗赋、帖经、墨义等而专考《五经》与《论语》、《孟子》以及论、时务策以求录取有用的人材;并废明经等诸科改设明法科专考律令、《刑统》大义及判案。熙宁六年(1o73)三月次按新规定进行考试时报考明法科的不多为了改变士大夫多不习法的状况又规定除进士前三名外都要加试法律。次年三月又进一步规定自第一名以下都要加试明法科考试的内容后才能出任官职。还在国子监设立律学。王安石在任执政以后不仅自己仍坚持依法判案此次科举及教育改革即在于要求官员知法并依法判案、行事。南宋著名思想家陈亮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史曾作了如下著名的论断:“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即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