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3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0 英文 字 26天前

损但也十分可观。武帝茂陵随葬物品多至“百九十物”3。晋建兴年间(公元313—316年)有人盗掘了霸陵和杜陵得珍宝极多以致当时的晋愍帝都大为惊叹:“汉陵中物何乃多邪!”1秦汉帝陵封土皆如山似陵。秦始皇骊山现残存的封土堆高76米底面周长485x515米。昔日的骊山比现今还要高大还种植着草木。西汉诸陵封土面积一般方12o(汉)步高12(汉)丈。东汉帝陵封土一般方3oo(汉)步高度不等有高15(汉)丈者也有高4.6(汉)丈者。

在文帝以前行服盖如先秦。文帝遗诏短丧规定下棺后服大红(“红”同“功”)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合计三十六日。此后遂成定例。如翟方进为丞相后母死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2。王莽时复行三年丧服之制。东汉建立后刘秀废告宁之典。安帝时邓太后临朝诏长吏不亲行服者不得选举。邓太后死安帝又改制仍不听行服。桓帝时又令刺史二千石行服未几又断之。实际上无论官府准与不准从西汉到东汉都有很多服丧三年者。东汉时有的人为博取乡曲之誉进入仕途竟行服多达二十余年。

1《汉书·霍光传》颜师古注引苏林曰:“以柏木黄心致累棺外故曰黄肠。木头皆内向故曰题凑。”2《史记·秦始皇本纪》。

3《汉书·贡禹传》。

1《晋书·索靖传》。

2《汉书·翟方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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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唐律略有损益的282条从唐律之旧的126条分其一为二和分其一为六的6条。这样金律约有414条其中有7o%以上不同程度与唐律有关。在律条、刑法的原则上金律都可以从唐律中找到渊源就此而言金律实际上就是唐律。

辽法与宋法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朝法制参用了辽法。唐律和宋《刑统》规定徒刑最高为三年辽代徒刑分为一年半、五年和终身。金熙宗《皇统制》规定“徒自一年至五年”五年系参照辽制五年而定。唐、宋规定杖刑最高是一百辽规定自五十到三百。《皇统制》规定“杖自百二十至二百”其最高数二百当是取辽制最高数三百与唐制最高数一百的中值。

金代法制同样参用了宋法《大金国志》卷12谓熙宗“新律之行大抵依效大宋”。而《金史·刑志》则谓“以本国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金朝法律参用宋法无可疑对法的解释竟用宋《刑统》释文。泰和元年的《新定敕条》3卷是受宋的影响而制定的。

儒家思想与宗教观念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代法律的来源是多元的而形成是一体的由不甚完备到完备反映金代法制的中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接受中原的宗教观念、儒家思想和断狱方式的影响如金世宗大定十三年关于刑忌的规定:“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罪则不待秋后。”1金代帝王也常为祈福免灾而清理讼狱大赦。儒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金后期法律除“十恶”重罪外有服的亲属都可互相容隐。历代帝王和孔子的名乃至谥号都要避讳。《大金集礼》就曾明确规定:官名的名称以州军县镇的官司官额犯睿宗皇帝尊谥内连用两个字的并回避。犯始祖以下帝后尊谥内相连两个字的也要回避。金朝自世宗以来特别重视儒家的孝悌之道这种思想在金后期的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子孙犯死罪而父母和祖父母无人赡养一般地可上请从轻处罚即使是必须处死的也由官府承担对犯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的赡养。在西汉时出现“经义断罪”的断狱方式这种在审理案件时不依法律而以“六经”字句和精神定罪科刑的方式在世宗时出现。《金史·刑志》:“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

金代立法阶段与金政权展的阶段是相适应的金代法律的内容体现了以女真为统治民族以汉族为多数的主体民族包括契丹等族在内的多族的法制而形成的具有金朝特点的法制体现了阶级统治的本质是以女真贵族为的各族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1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92页。

第十一章科举与教育第一节五代十国时期科举制度五代时虽然战乱不已但仍沿唐制举行科举考试史称:“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后梁建立的当年开平元年(9o7)七月即对唐制“小有厘革”废除了唐制外州举人不经州长官刺史亲试即可解送京城参加礼部科举考试的“拔解”制度2。此后外州举人必须经州刺史亲试后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举人礼部考试十有七八中举于是“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胄贵里为户”这种寄籍应举的旧例其实是“一时失实事久难明”的科举弊端直至后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于本道请解”而且要“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要寄籍应举也“须具本贯入状”不允许再用洪固乡胄贵里为户如果弄虚作假“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1。

唐制进士科之外有明经、明法、童子等科称为诸科。明经科只是“帖经墨义”因而应举者多后晋时“每岁明经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且“多不究义唯攻帖书”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o)被废但开运元年(944)又重设1。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举人取十岁以下者习一经兼《论语》、《孝经》每卷诵文十科全通者与出身”。由于考试简单弊端很多开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荐送但“虽有是命而以童子为荐者比比有之”1为五代所沿袭。到后唐天成三年时已是“或年齿渐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颇多讹舛或念书不合格文”因而诏令“委主司精专考校”。童子科应试时“止在念书”大多“背经则虽似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中举后回乡等着年长后“取官”“更无心而习业”因而于后晋天福五年停废开运元年又重设2。

五代自后梁开平二年开科取士至后周显德六年(959)除后梁、后晋时曾停举数次外“至于朝代更易干戈攘抢之岁贡举未尝废也”。每科进士少至4人多亦只25人。五代前期诸科中举都少于进士通常只有数人后唐长兴三年(932)取进士8人而诸科达81人开诸科取士多于进士的先例;后晋天福六年取进士1人而取诸科达45人。自天福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