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代表的共相、殊相世界的关系。
所谓“理”,即某物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成为某物的原理。它和事物的关系,是“共相”和“殊相”,也就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无某“理”就没有某“事”,但无某“事”不一定无某可以不依存“事”而存在,而且“在时间上说,理先于具体事物而有;就重要性说,理比具体事物更根本”2。二者的关系,是“理在事上”、“理在事先”。冯友兰在晚年受了唯物论的影响,一度改变了自己的观点,宣称有“事”就有“理”,无“事”则无“理”,二者的关系是“理在事中”。
在新理学中,“理”还指支配人类社会的法则和道德原则,具有伦理学的含义,这是对程朱之“理”的承继与发展。
新旧理学对“理”的阐释也有不同之处。程朱理学认为,“理”是宇宙中具有造物能力的创造力量,它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也有变化、生灭。而新理学认为“理”是纯粹的逻辑概念,无造物能力,也不在时空中。它不生不灭,永恒不变。
“气”不仅是一切“理”所借以实现的总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具体世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7册,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99年2月初版,第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984年版,第250页。
界的总的物质基础”。“气”不是一种具体的东西,这一点与程朱理学相异。程朱理学认为,“气”有“清、浊之分”,也可以是一种具体的东西。在“理”与“气”的关系问题上,新理学认为前者可以离开后者而独立存在,这与程朱理学并无不同。
“道体”是指从“气”到“理”实现的过程。按照冯友兰的原话就是“存在是一流行。凡存在都是事物的存在。事物的存在,是某气实现某理或某某理的流行。实际的存在是无极实现太极的流行。总所有底流行,谓之道体”2。“大全”就是宇宙,就是“理世界”和“器世界”的总和3,也就是“所有的东西的总名”。“大全”是不可思议、不可言说的。因为思议中的“大全”,已不包括思议本身;言说中的“大全”,也不包括言说在内,两者都缩小了“大全”的外延。因此,“对于大全底思议,必是错误底思议。所以对于大全,一涉思议,即成错误”4。当然,“大全”的这种不可思议性,正是人思议后得出的结论,是一种没有结果的结果。
冯友兰认为,不仅“大全”,“理”、“气”、“道体”都是形而上的东西,也都是不可思议、不可言说的。这些观念“不能使人有积极底知识,亦不能使人有驾驭实际底能力”,但它们可以使人知天、事天、乐天、同天,以至于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此处的天,即宇宙和大全)。这种作用,实际上是一种哲学意义的作用,是一种大用。在冯友兰看来,哲学本是空虚之学,“是对于人生底,有系统底,反思底,思想”2,“是对于人类精神生活的反思”3。哲学的作用不是使人增加实际知识,增加驾驭实际的能力,而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
“理”、“气”、“道体”、“大全”既然是形而上的东西,那么新理学确实是一种“‘不著实际’底形上学”4。它所讲的,实质上是“圣人之道”,而儒学认为圣人最适宜于做王,因此,新理学所讲的,是儒学的“内圣外王”之道,“而且是‘内圣外王之道’的最精纯底要素”5。从这一点上来看,冯友兰确实是新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
作为一种较为完善的哲学体系,新理学还有其独特的道德观、历史观、人生境界说、唯物唯心说等等。
新理学的道德观。它认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又有各种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可以维持社会的存在,这些行为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人的另外一些行为与社会的存在与否无关,那就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而且,社会不同,是因为其存在之“理”不同;“理”不同,“理”所规定的基本规律就不同,社会制度也因之而相异。人的行为是否道德,不能以某一特定的规律,特定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为标准,而应明确“合乎其所属于之社会冯友兰《三松堂自序》,第248页。
2《三松堂全集》第5卷,河南人民出版社98年版,第52页。
3“理世界”就是“理”的总和,又名“真际”、“太极”。“器世界”就是具体事物的总和,又名“实际”。4《三松堂全集》第4卷,第34页。
《三松堂全集》第5卷,第59页。
2《三松堂全集》第5卷,第5页。
3冯友兰《三松堂自序》,第24页。
4《三松堂全集》第5卷,第47、0页。
5《三松堂全集》第5卷,第47、0页。
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者,其行为是道德底,反乎此者是不道德底”。这就等于说,与某一社会同时存在并维持该社会存在的道德就是合理的道德,尽管这个社会也许并非完善、健康进步。冯友兰就这样把道德、道德的是非固定化了,“一种社会中底人的行为,只可以其社会的道德标准批评之。如其行为,照其社会的道德标准,是道德底,则即永远是道德底”2。冯友兰因此而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样的封建性道德也给予了某种程度的肯定,这就很难让人苟同了。但这种道德观不以一种标准来裁定是非,不以今断古,以偏盖全,以情代理,此则为其长处。
到了晚年,冯友兰的思想有了较大转变,主张道德分为“可变的道德”
和“不变的道德”两种。前者随某种具体的社会而有,社会存则存,社会亡则亡;后者具有超社会性,不随某种具体社会形态的改变而改变。“只要有社会,就得有那种道德,如果没有,社会就根本组织不起来,即使暂时组织起来,最后也要土崩瓦解”3。这种道德观就较为全面合理了。
新理学的历史观。冯友兰认为,历史是不可改变的,“已如此即永如此”;历史是有力量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事物的现在与将来;历史是向前发展的,而且是变化的,是在变化中的继续。他还认为,社会的变化,不是个人造成的,而是历史、时势使然。
人生境界说,也是新理学的重要内容。那么,什么是人的境界?人的境界有哪几种呢?“宇宙人生对于人所有底某种不同底意义,即构所有底某种境界”。而人的境界,按照由低到高的秩序,可以分为四种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
自然境界中的人,顺乎个人的习惯及自然界的法则行事,但对自身行为的意义并没有清楚的了解,只是“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功利境界中的人,以“为我”、“求利”为目的。他们把社会与个人对立起来,认为社会是压迫个人的,人是出于生存的需要才生活在社会中的,因此,人的行为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