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58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23 英文 字 27天前

各部组织虽无变化但因它直隶总统凡事均听命于总统故总长也只是总统的属员而已。

政事堂名义上是最高行政中枢而其实际地位不过是总统办公厅性质。

在政事堂内部除国务卿外还设有左、右丞各一其地位与国务卿相差无几以便相互制约对袁世凯不会构成威胁。

袁世凯帝制失败1916年5月8日改政事堂为国务院说是恢复旧制事实上国务总理的名义始终没有恢复。到6月黎元洪接任大总统内阁权力才得以恢复。但在以后的十多年里军阀长期混战随着各派军阀势力的消长国务院总理也像走马灯一样不断更换。

1924年1o月北京政变后段祺瑞任临时执政。11月24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宣布临时执政“总揽军民政务统率6海军”对外代表民国。临时政府不设国务总理只设国务员分掌各部“赞襄临时执政处理国务”;国务会议由临时执政召集1。尽管《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规定“临时政府之命令及关于国务之文书由国务员副署”但由于国务员是临时执政任命的所以副署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1925年12月26日段祺瑞公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被迫复设国务院任命国务总理而实际上国务院仍无实权。

1927年6月18日张作霖成立军政府根据当天公布的《中华民政府组织令》“大元帅于军政府时期代表中华民国行使统治权”国务员“辅佐大元帅执行政务”1。大元帅之命令须国务总理副署其关于各部务者须各部总长副署但惟大元帅“任免国务员不在此例”2。这就把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当成总统的属员所以副署没有意义。

附:1912—1928年6月内阁更迭情况:袁世凯统治时期1唐绍仪内阁1912年3月13日—6月29日26徵祥内阁1912年6月29日—9月22日3赵秉钧内阁1912年9月25日—1913年7月16日4段祺瑞临时内阁1913年7月19日—7月31日5熊希龄内阁1913年7月31日—1914年2月12日6孙宝琦临时内阁1914年2月12日—5月1日7徐世昌内阁1914年5月1日—1916年4月22日8段祺瑞内阁1916年4月22日—6月29日黎元洪继任时期9段祺瑞内阁1916年6月29日—1917年5月23日1o伍廷芳临时内阁1917年5月23日—28日11李经羲内阁1917年5月28日—7月2日冯国璋继任时期12段祺瑞内阁1917年7月2日—11月22日13汪大燮临时内阁1917年11月22日—3o日14王士珍内阁1917年11月3o日—1918年3月23日1《政府公报》1924年11月25日。

1《政府公报》1927年6月19日。

2《政府公报》1927年6月19日。

(2月2o日—3月23日钱能训代总理)

15段祺瑞内阁1918年3月23日—1o月1o日徐世昌统治时期16钱能训临时内阁1918年1o月1o日—12月12日17钱能训内阁1918年12月12日—1919年6月13日18龚心湛临时内阁1919年6月13日—9月24日19靳云鹏临时内阁1919年9月24日—11月5日2o靳云鹏内阁1919年11月5日—192o年5月14日21萨镇冰临时内阁192o年5月14日—8月9日22靳云鹏内阁192o年8月9日—1921年12月18日(1921年5月14日靳曾再次组阁)

23颜惠庆临时内阁1921年12月18日—24日24梁士诒内阁1921年12月24日—1922年1月25日25颜惠庆临时内阁1922年1月25日—4月9日26周自齐临时内阁1922年4月9日—6月11日黎元洪复任时期27颜惠庆临时内阁1922年6月11日—8月5日28唐绍仪临时内阁1922年8月5日—9月19日29王宠惠临时内阁1922年9月19日—11月29日3o汪大燮临时内阁1922年11月29日—12月11日31王正廷临时内阁1922年12月11日—1923年1月4日32张绍曾内阁1923年1月4日—6月6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

33高凌霨代理内阁1923年6月13日—1o月12日曹锟统治时期34高凌霨代理内阁1923年1o月12日—1924年1月12日35孙宝琦内阁1924年1月12日—7月2日36顾维钧代理内阁1924年7月2日—9月14日37颜惠庆内阁1924年9月14日—1o月31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

38黄郛临时内阁1924年1o月31日—11月25日段祺瑞统治时期39段祺瑞内阁1924年11月25日—1925年12月26日(段祺瑞以临时执政自兼)

4o许世英内阁1925年12月26日—1926年2月15日41贾德耀内阁1926年2月15日—4月2o日42胡惟德临时内阁1926年4月2o日—5月13日(国务院摄行临时执政职)43颜惠庆内阁1926年5月13日—6月22日44杜锡珪代理内阁1926年6月22日—1o月1日45顾维钧代理内阁1926年1o月1日—1927年6月17日张作霖统治时期46潘复内阁1927年6月18日—1928年6月3日司法机关北洋政府采取行政诉讼和普通民事、刑事诉讼分开的司法制度。即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即人民和官署之间的纠纷)由平政院受理。

审判机关北洋政府的审判机关采取“四级三审”制。即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四级;审判则分初审、二审和终审。

大理院是北洋政府最高审判机关。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大理院院长负责全院事务并监督其行政事务;统一解释法令但不得指挥审判官对案件的审判。

大理院因事务的繁简设立若干民事、刑事庭。各庭设庭长一人负责本庭工作。大理院审判采用“合议制”即以推事五人组成“合议庭”庭长为审判长共同进行审判。在审判中如有意见分歧由院长主持召开民事科或刑事科或民、刑两科总会审判。

为了照顾边远地区在高等审判厅内设大理分院就地执行终审案件。

高等审判厅为省法院。厅长负责下设若干庭。为方便本省审判在地方上又设若干高等审判分厅。高等审判厅可受理不服地方审判厅的二审案件。

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为县法院。前者设在大县后者设在小县。初级审判厅只负责一审案件。地方审判厅可受理不服初级审判厅的一审案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应北洋政府的检察机关也分为四级中央设总检察厅省级设高等检察厅县设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

检察厅独立行使职权总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负责监督总检察厅事务。另设检察官2人以上主要职责是: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监察判决的执行;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概括起来就是负责侦查、起诉和监督审判。

行政诉讼机关北洋政府专门办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1914年成立的平政院。平政院院长直属大总统。评事15人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和咨询机关密荐请大总统任命。平政院的职权主要是审理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违法案件。

平政院下设肃政厅。但它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平政院裁决。其主要职责是对官吏进行纠察弹劾因而具有检察官性质。

中央其他机关北洋政府中央机关除国会、总统、国务院、司法机关外还有许多直辖机关此处只介绍几个重要的其他不一一列出。

参谋本部参谋本部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已经成立属总统直接管辖。

其职责是:掌管全国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