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56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2 英文 字 26天前

肄业生。(3)

在选区办理选举的人员(但监察员及蒙、藏、青海之办理选举的人员多不在此限)。1至于参议院议员则“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参议院议员”。“华侨选举会选出之参议院议员除前项规定外以通晓汉语者为限”。2各省众议员人选以县为单位先进行初选后合若干初选区为选区对初选人员进行复选后才产生。国会的职权在“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有下列职权:(1)议决“一切法律案”及“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2)议决“政府之预算决算”和“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3)对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及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4)答复政府咨询。(5)管理人民请愿。(6)向政府提出建议。(7)向1《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

2《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

3《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

国务员提出质问并请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8)弹劾总统与国务员。1由于国会是两院制它与一院制的参议院不同故职权也分成各个单独行使(专行)和两院共同行使(共行)两类。

两院单独行使的职权有: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政府咨询的答复;人民请愿之受理;议员逮捕之许可;院内法规之制定2。除上列专行职权以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参议院职权均为两院共行的职权。

根据《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两院开会、闭会同时进行。一般会期是4个月但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国会讨论问题除预算、决算须先经众议院议决外“两院各别行之”。但“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国会的决议“以两院之一致成之”。如有议案被其中一院否决则该议案“不得于同会期内再行提出”3。1913年9月27日公布的《议院法》对国会议事规则又作了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凡法律、财政及其他重大案件之决议须经三读会程序;但因政府之要求议长或议员1o人以上之动议得省略之。如两院对于同一议案意见各异时应各出同数委员组织协议会进行商讨其决议两院不得再行修正。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于1913年4月8日上午11时在北京举行。参议院有议员274名张继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众议院有议员596名汤化龙为议长陈国祥为副议长。这次国会在选举了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后因在制订宪法过程中拒绝扩大总统权力于1914年1月1o日遭解散。

1916年6月袁世凯死去。同年8月1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复会称为第二期常会。此次国会主要确定黎元洪为继任大总统选举冯国璋为副总统追认段祺瑞为国务总理兼6军部总长。后因“府院之争”国会于1917年6月12日被黎元洪下令解散。

国会解散后15o多名议员南下于同年8月25日在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史称“非常国会”。非常国会制订并通过了《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军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1918年6月12日非常国会议决召开正式国会但不足法定人数。7、8月间非常国会引用《议院法》第七条将未南下的3oo多名两院议员解职以候补议员递补凑足法定人数于9月28日起开会审议宪法草案。192o年1月24日非常国会因内部意见分歧而停会。此后国会分裂议员四处流亡。1922年6月陈炯明叛变非常国会宣告结束。

与南方出现非常国会的同时北京出现了一个受段祺瑞控制的“临时参1《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11日。

2《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3《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

议院”。1918年8月12日组织起“第二届国会”。因它是安福俱乐部一手操办成立的故称“安福国会”。这个国会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还搞了一个宪法草案192o年8月3o日宣布闭会。

1922年6月13日黎元洪下令撤销他本人于1917年6月12日布的解散国会令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于1922年8月1日复会9月18日举行闭幕式。1o月11日又举行第三期常会。按《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二分之一。”“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由于事实上改选工作始终没有进行国会已形同虚设。1924年12月13日北京临时执政府会议决定取消国会。从此中国无国会。

大总统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大总统是一国元。他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6海军队”;“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等。大总统的权力须受国会和国务院的制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但须交参议院议决”;“任命国务员(按: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及外交大使、公使、须有参议院之同意”;大总统要“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布命令时须由国务员“副署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2、23条还规定参议院作出的决定大总统必须公布执行;如总统不同意而“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总统仍须执行。1根据1913年1o月4日公布的《大总统选举法》大总统、副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的总统选举会经无记名投票产生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者当选。总统任期为五年最多连任一次。凡“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2方得被选为大总统。

对于这些规定袁世凯是不满意的。他一当上大总统就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大总统选举法》提出修改。1914年5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2月29日又公布了《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这两个法律条文大大提高了总统的权力。

先将原大总统被选举资格改为“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取消了原有的“人民”字样;改原在国内居住“满十年以上者”为“满二十年以上者”1。这就可以防止流亡在海外的革命党人回国竞选总统。

1《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11日。

2《政府公报》1913年1o月5日。

1《政府公报》1914年12月3o日。

其次确定“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而大总统继任人由现任大总统推荐三人“被推荐者之姓名由大总统先期敬谨亲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贮金匮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待到选举之日“大总统敬谨将所推荐有被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