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95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6 英文 字 26天前

务员副署否则无效。副总统协助大总统在“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在《大总统选举法》中则改为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任满为止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由副总统代理”。若正副总统同时缺位大总统职务“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1。大总统若受参议院(或国会)的弹劾则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推举9人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但是这种弹劾和审判不是指违法、失职而是指谋反行为。这是因为在内阁制的大总统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不存在违法失职问题。

由此可见《临时约法》规定的内阁制对于总统的权力给予相当的限制。这对袁世凯来说是格格不入的只要时机成熟就进行公开的破坏。2.议会。

北洋政府议会最初为一院制后改为两院制前者名参议院后者名国会。

(1)参议院。

参议院是由1912年1月28日成立的临时参议院演变而来。同年3月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在北京成立北洋政府。4月29日临时参议院迁至北1《大总统选举法》(民国二年十月五日)第5条陈茹玄:《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1933年版。京取名参议院。按照《临时约法》28条的规定参议院于“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使”无异具有临时国会的性质是一般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三权分立原则中的最高立法机关实际上不仅具有立法的性质而且还是一个“造法机关”赋有“制宪”的任务。它由各省及蒙古、西藏等各选派5人青海1人组成。在会议进行表决时各地议员只有一票投票权。其组成人员几乎都是地方实力派的代表。

参议院设正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主持院务。院内设秘书厅及全院、常任、特别3个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由全体议员充任并互选1人为委员长但正副议长不得兼任。常任委员会又分别置法制、行政、庶务、请愿、惩戒五部委员在议员中互选并推1人为委员长分别担任审查各部事件还可兼任特别委员。特别委员会成员由议长指定或者院中选举产生。其中指定或选出委员中互推1人为委员长负责审查特别事件。

参议院职责则为:第一制定、修改、废除法律及议决一切法律案;第二议决政府预算、全国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第三议决政府公债募集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第四决定大总统任免国务员、大使、公使对外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特赦、减刑和复权等;第五答复政府咨询事件;第六选举正副总统;第七受理国民请愿;第八对有关法律及其他事件意见向政府建议;第九对国务员处理事情认为不符合法律或其情况向国务员提出质询并要答复;第十对官吏纳贿违法咨请政府查办;第十一对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或国务员违法失职提出弹劾1。但是在受理国民请愿时其请愿书非有议员3人以上介绍;向政府建议必须有议员5人以上连署;向国务员提出质问书须有议员1o人以上连署;对总统弹劾须有议员2o人连署对国务员弹劾须有议员1o人以上连署;选举正副总统须有议员总数3/4出席方能投票。此外参议院无权布告示凡议决事件交总统公布施行。

参议院议员主要来自国民党(同盟会改组而来)、共和党和民主党。在三个政党中国民党、共和党各占4o席民主党占25席都不到半数。国民党、共和党是相互对立的政党。而共和党则为袁世凯服务民主党又常常站在共和党一边。这样共和党便成为操纵参议院的主要政治力量。因此参议院名义上是独立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实质上是袁世凯愚弄的工具。

(2)国会。

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约法施行后限1o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1913年4月8日国会成立。这时的国会不仅继承了参议院的职权而且具有立法、民意、制宪机关三重性质除立法、制宪外还享有弹劾权和同意权。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设正副议长下设秘书厅及全院、常任、特别3个委员会。

两院正副议长对外为一院代表对内负责维持院内秩序整理议事指挥监督秘书长及其所属职员。众议院议长任期3年参议院议长任期2年。两院议长如有违背法律情形经总议员1/5以上提议交惩戒委员会审查结果交院议决如出席总议员1/3以上其中2/3以上议员认为违法即免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见《法令全书》第1册《宪法》1912年印铸局印行。去议长职务1。

两院全院委员会由各院议员组成开会时各选委员长1人主持会议但正副议长不在被选之列。全院委员会要在两院会议期间遇有重大问题经议长或议员1o人以上动议该院决定后才能召开。其中参议院全院委员会召开还须有1/3以上委员出席。

两院常任委员会主要负责两院会议期间各项议案或问题的审查。为便于对各种不同性质或问题进行审查两院每年开会时选定各种常任委员组成委员会进行该项工作。

两院委员产生众议院用限制连记名选举其限额为原人数的1/3并以得票多者当选;参议院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它们之间主要区别在于:众议院常任委员会审查结果以文件或报告形式提交大会参议院常任委员会则由委员长委托该股委员向大会报告就行了。

两院特别委员会只有在两院遇有特殊事件对该事件进行特别审查时才能成立。其人数众议院一般由议长指定但对议员资格审查而成立的则由选举产生;参议院在多数情况下由选举产生。

三种委员会的情况表明主要是两院为了便于对各种不同类型和性质的议案进行审查而设置的辅助机构所以它的活动范围不能越该院委托的审查议案。

两院的职权按照《国会组织法》规定处于平等地位。国会对于各种议案的议定必须经过两院同意才能成立。它的具体权限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外还有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请求、政治咨询答复、人民请愿答复、议员逮捕许可、院内法规制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