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专门术语及诡辩经常所导致的显然不公正的现象”5。
在处理重大案件时一般要召集群众大会或布文告说明罪犯所犯罪行及为什么惩罚有时还让罪犯当众坦白认罪以教育群众。
太平天国有时也秘密审讯甚至假借天父下凡审判。这是落后的一面。
2《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册第322页。
1《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册第266页。
2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第457页。
3《养拙轩笔记》引自1979年7月2o日《光明日报》载《法庭上人人平等》一文。4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第456—457页。
5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第456—457页。
第三节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912—1919年5月4日)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与改革(1912年元旦—3月)
(一)主要立法南京临时政府一成立就很重视其法制的建设与改革。它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为指导在短短的三个月内除颁布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外还制定了3o来件除旧布新的法律、法令。主要有:1.行政法规。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为健全组织统一官制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和6军、外交、内务、交通、教育、司法等部及各局官制规定了中央行政各部的组织部长、次长、司长和各科的职责权限以及各级官员分别委任办法。强调选用官员“唯才能是称不问其党与省”1。命令撤销初在各地方设立的“军政分府”将各省都督府所属之行政各部改为“司”主管民政、财政;军事由另设的司令部专管使军、政分开。经参议院同意或议定正式公布了《南京府官制》、《参议院法》(18章1o5条)等法律。同时布了革除前清官厅中关于“大人”、“老爷”称呼的命令指出:“官厅为治事机关职员为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阶级何取非分之名称。”规定以后均以官职相称民间普通称呼为先生或君1。
2.保护私有财产振兴实业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为“安民心而维大局”重视保护私人财产。
1912年1月28日内务部布《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规定“凡人民财产房屋除经正式裁判宣告充公者外勿得擅自查封”。后又明确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的人民以及确未反对民国的前清朝官吏其财产均归个人享有;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的现任清朝官吏其财产归民国政府保护候本人投归民国时归还本人2。没收已入民国范围的清政府官产查抄仍为清朝官吏而又反对民国政府、虐杀革命人民者的财产归民国政府所有。
南京临时政府认识到:“实业为民国将来生存命脉不能不切实经营”3。故在中央设立实业部在省设立实业司并先后颁布了“慎重农事”令和一些展、保护实业的规章和办法。如允许并鼓励人们自出资金兴办实业鼓励农垦保护民族工商业勉励华侨在国内投资并协助维持一些有困难的企业等等。反映了资产阶级力图展民族资本主义的要求。
3.维护人权、严禁贩卖“猪仔”法令。
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先后颁布了《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令广东都督严禁贩卖猪仔文》和《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等。令文从“天赋人权1《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9页。
1《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6页。2《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6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42—43页。3《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8号《辛亥革命资料》第59页。
胥属平等”的资产阶级人权观出反对封建等级压迫和“无理之法制”宣布取消清律对各类所谓“贱民”的特别限制和歧视规定:水上居民(蛋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倡、隶卒等均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一切公民权不得稍加歧异。严格禁止买卖人口令文要求以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不得再有主奴名分”1。令文反对帝国主义蹂躏我国人民把大批华人当作“猪仔”贩卖出国致“陷入沟壑”。为“尊重人权保全国体”特令有关方面严禁、妥筹杜绝贩卖猪仔和保护侨民办法。这些法令反映了当时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奴役维护民族尊严以及广大侨胞的要求。
4.维护治安、整顿军纪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不久就以南京卫戍总督和6军部名义颁《告示》、《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律文(附军律及示谕)》等条令严禁任意掳掠、强奸妇女、杀害无辜良民、擅封民屋财产、抢劫民财违者枪毙;勒索强买、私斗杀伤者论情抵罪;私入民宅、行窃、赌博、纵酒行凶者罚;严禁私募军饷违者严惩不贷。并“示谕”:“倘敢在外滋事即属不法军人定即按律惩办如有匪徒假冒一律严拿重惩。”2孙中山在即将解职之前还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布了《令各都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电文》指出各地存在的种种不法行为特申准许受害人“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平政院陈诉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一经调察确定立予尽法惩治并将罪状宣告天下以昭儆戒”1。但是其效果甚微。
5.改革司法法令。
第一禁止刑讯。禁止刑讯令文揭露了前清刑讯的残酷和野蛮:“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规定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并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2第二革除体罚。禁止体罚令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迅予革除”3。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4。
以上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用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和人道主义反对并取代清朝“苛政酷刑”的愿望有其进步意义。
6.改革教育和社会恶习法令。
孙中山认为:“学者国之本也若不从设法修旧起废鼓舞而振兴之何以育人才而培国脉。”5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先后布了《关于普通教育暂1《南京临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