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死亡殆尽地广人稀、劳工缺乏因致土地几等无价值乃有他处豪富多量收买而造成四家大地主其有田最多1《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1页。者约两万余亩。”1大军阀大官僚兼并土地更为突出。他们在镇压太平军的过程中抢劫巨额财富大量收买和强占民田。曾国藩及其亲属仅在湖南长沙、湘乡就有田1.3万多亩李鸿章一家在安徽合肥就占地6o万亩。其他官僚军阀在各地兼并的土地也很多。到清朝末年以后随着封建军阀势力的不断增长地方割据逐步形成土地兼并的现象更为激烈。袁世凯在河南一些地区占有田产4oo余顷徐世昌在辉县有地5o多顷。至于那些中小军阀也同样在各地大肆兼并土地。
中国近代土地集中的又一个显著特点是除了封建官僚、军阀兼并土地之外商人和高利贷者也参与了土地的兼并。在封建剥削依旧保存并在农村占优势的情况下一些新兴的工业资本家也是主要的土地兼并者他们当中不少原来就是由地主商人转化而来的。他们在投资近代工业同时也热衷于对土地的投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迹的产业资本家如大生纱厂的张謇、恒丰纱厂主聂缉椝等都在农村占有大量土地。
这一时期军阀、官僚、商人和资本家所以热衷于土地兼并和封建剥削主要原因是:在帝国主义控制下封建制度根深蒂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二者之间求得展工商收益没有保障利润很不稳定而地租率则往往高于工业利润率土地收益较高又可靠土地经营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即使工商业中有较高盈利也往往为求得持续稳定的收入而不断购置土地从而使一部分资金流向土地。
土地兼并的结果一方面使土地高度集中土地占有的不合理状况日益严重。另一方面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是自耕农这一时期也造成自耕农户显著减少和佃农的增加。如江苏昆山县全部农户中自耕农所占的比例由光绪三十一年(19o5)的26%下降到1914年的11.7%与此同时佃农由57.4%上升到71.7%。南通也有同样的情况自耕农的比重由光绪三十一年的2o.2%下降到1914年15.6%而佃农同时期由56.9%上升到61.5%。佃农比例上升不仅意味着大量农户的破产和自耕农的没落而且破产后仍是束缚于土地上的贫苦农民。因此这一时期总的反映出土地所有权的更加集中及土地使用权的更加分散和缩小。
再次官田公地的逐步私有化。
官田公地主要指清廷的屯田、旗地等各种官田及庙田、学田、族田等等。清末以来这些官田大量转入私人手中。屯田和旗地原来是不准买卖的然而实际上在暗中已经出现了典卖这些土地的现象。虽然历经政策上的变化但是旗地、屯田买卖之势已成必然。进入民国以后北洋军阀政府更加彻底地实行出卖官田的政策逐步完成了官田私有化进程。清末以来各种官田大量低价转让给私人先得利的仍然是一些大官僚、大军阀及新兴地主。甲午战争后中国的土地所有制虽然出现了“官田”私有化但是这种变化大大削弱了自耕农经济和展中的农村资本主义因素但并没有改变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实质封建剥削制度仍然占着明显优势。
1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下同)第176页。第二节封建租佃关系的演变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太平天国失败以后封建土地关系得以继续维持下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占主要地位的土地占有形式。这种土地占有制反映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特殊结合方式它在经济上主要采取了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前者是地主阶级以个人出面对农民进行剥削的主要形式;后者是地主阶级以国家出面对农民进行剥削的主要形式。(这里仅就租佃关系进行分析)
租佃制度是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掌握了大量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租给农民对农民榨取地租的剥削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封建地租有三种形式: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劳役地租。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1因此不管地租采取何种形式都是地主阶级凭借其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剥削的手段。中国的封建社会一直到近代地主将土地分割成小块出租给农民榨取地租仍是封建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
但自太平天国以后随着封建土地关系出现了一些变化其剥削形式反映在租佃关系上也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1.永佃制在一些地区广泛地出现。
所谓永佃制就是在土地租佃关系中佃农有永久耕种和处理所佃土地耕作权的一种租佃制度。永佃制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耕作权相分离为前提地主拥有土地所有权负担田赋有权收租但不能随意加租或夺佃。佃农享有土地耕作权即佃权并有权将其田出卖、典押或出租出租以后佃农也可以收取地租但这不影响其向地主交租的数量。佃农如果欠租不交地主可以撤销佃农的佃权。
永佃制的扩大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太平天国失败后的安徽、浙江等广大地区由于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在安徽“地主以荒芜之地无从利用乃令佃农设法垦殖允其有永佃权。盖若开垦后而无长期耕种之保障则佃农非所愿耳。地主为奖励起见故特让以田面之权令其永久佃耕以安其心”1。浙江一些地区在战争之后“居民大半逃散田地荒芜者甚多招徕荒民开垦成熟后许其有佃种权。固有之田主只能收取租息完粮为业佃户可以永佃”2。所以永佃权制是地主阶级诱使农民开垦种地以便获得地租的一种剥削手段。二是在湖北、江西部分地区自耕农欲逃避各种捐税或为环境所迫。故而将田地低价售给地主富豪求得保留其永久佃种的权利这实际也导致了自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