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关系的方针》将华北和“蒙疆”划定为国防上、经济上(特别是有关资源的开和利用方面)的日华紧密结合地区。在“蒙疆”地方除上述外特别为了防共应取得军事上、政治上的“特殊地位”。据此日本驻蒙兵团和兴亚院蒙疆联络部于1939年1月1日将“蒙疆联合委员会”改称“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以德王(德穆楚克栋鲁普)为主席以张家口为“政府”所在地以“龙旗”为伪政权旗帜用成吉思汗纪元。由此包括晋北13县在内的绥远、察哈尔地区便成为在日本直接统治下的特别“高度防共自治区域”。
第二节汪精卫投敌与日本关于成立“新中央政府”的方针1938年1月16日日本相近卫表了“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声明后为实现在中国建立“新中央政府”以图迫使重庆国民政府对日屈服和投降日本在占领区建立傀儡伪政权的同时暗中策动时为国民党副总裁、国民参政会议长的汪精卫脱逃重庆降日反蒋另立中国“新中央政府”。同年12月19日汪精卫根据与日方签订的上海重光堂秘密协议由重庆逃抵越南河内29日表《艳电》响应近卫22日表的招降声明。按照计划汪本预定在日军占领和尚未占领的云南、四川及广东、广西四省地区建立反蒋反共政府但由于龙云等人不予响应使其计划破产。汪精卫乃进而于1939年2月派高宗武向日方提出了与沦陷区各已成立的伪政权及日本正在策反的吴佩孚等合流在南京成立以其为的“新国民政府”的计划。日本内阁决定予以支持。于是汪由河内潜往上海后即于5月31日偕周佛海、陶希圣、高宗武、梅思平前往东京与日本当局进行组府交涉。为此6月6日日本五相会议作出了《树立新中央政府的方针》的决定。
《方针》规定“新中央政府”要以汪精卫、吴佩孚、已成立各伪政权及“改变主意的重庆政府”等为其构成分子;“新中央政府”必须以1938年11月3o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的《调整日中新关系方针》为依据。并规定华北应是国防上经济上的日华紧密结合地区(蒙疆为特别高度的防共自治区域)长江下游地区在经济上作为日华紧密结合带华南沿海特定岛屿设立特殊地位并要特别考虑对现有政权的特殊关系的处理。以此为依据与日本正式调整国交。参加“新中央政府”的所有成员必须先接受上述原则;“新中央政府”的构成及成立的时间要以日本适应于综贯全局的战争指导上的阶段以自主的观点处置之。
7月9日汪精卫在上海表《我对于中日关系之根本观念及前进目标》的广播讲话宣布与重庆断绝关系。汪精卫在结束与日方的交涉返回上海之后8月28日在上海召开了所谓“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当上了“国民党”的主席并获得了“延请国内贤智之士参加中央政治委员会”准备国民政府“还都”南京的“授权”。据此汪精卫便紧锣密鼓地与北平、南京两伪政权要进行合流的谈判并与吴佩孚密信往返促其“出山”。为接受日本所提要求11月1日起周佛海、陶希圣、梅思平、林柏生以及陈公博等人代表三方与代表日本政府的梅机关之间开始了“内约”谈判至12月3o日签订了《调整中日新关系之协议文件》。
协议文件规定:第一在中日“满”共同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口号下除承认“满洲国”外还要设定在华北及内蒙之国防上及经济上中日间“紧密合作地带”;为防共起见在内蒙特别设定军事上及政治上特殊地位;在长江三角地区具体实现中日间经济上之紧密合作;在华南特定岛屿具体实现军事上紧密合作。并在秘密及极密谅解事项中详细规定了日本在军事上、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广泛权利。第二确定了“中央政府”与“既成政权”的关系:即取消“临时政府”之名称其政务由新成立的华北政务委员会继承仍以五色旗为政权旗帜;取消“维新政府”但其所办事务应维持现状;对于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承认其高度防共自治权仍以龙旗为政权旗帜以成吉思汗为纪元。第三规定了日本与“新中央政府”的关系:中央政府不聘请政治顾问有关两国间的协议事项由日本驻华大使任之但在中央及省市县政府中得聘请财政、经济、自然科学之技术顾问在最高军事机关聘请军事顾问并派往防共军事上之必要地点;而所谓军事顾问并非只管军事实际上操纵了所有政务。由此保证了日本对汪精卫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之严密控制使其成为日本之傀儡。关于汪精卫与吴佩孚合作问题12月4日吴因牙疾而死从而消除了汪精卫的组府障碍。
由于上述密约的签订日本兴亚院于194o年1月6日通过《中央政府成立纲要案》后8日日本内阁临时会议决定了支持汪精卫成立“中央政府”的基本方针。至此汪精卫始得在日本梅机关的导演下于1月下旬与南北两伪政权的王克敏、梁鸿志等在青岛举行会谈就“中央政府”机构的主要人选以及召开中央政治会议成立“中央政府”等事项达成协议。关于与“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关系的处理在会谈开始前由周佛海代表汪精卫与德王代表李守信签订《备忘录》承认了“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为高度防共自治区域。汪精卫“还都”南京之举终于被提上日程。
第三节汪精卫国民政府的僭立3月2o日至22日汪精卫在南京召开了有汪记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伪临时政府与维新政府、“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国家社会党、青年党及所谓无党派人士参加的中央政治会议相继通过了“授权”汪精卫决定中日新关系调整方针、“中央政府”树立大纲及政纲、中央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修正国民政府组织系统表、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废止“临时政府”与“维新政府”名称及其善后办法设置华北政务委员会实施宪政对重庆政府处置方法以及伪国民政府各院部会主要人事等案。
《中央政府树立大纲》规定伪府名称为“国民政府”“都”设于南京“国旗”为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但另附标志成立日期为3月3o日。《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宪法未公布以前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各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