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衮创立了建立绿营的制度6续在各省置官设兵其后不断展。
绿营大致可分为京师、行省、边区三个类型。京师绿营兵是巡捕营其职责是协助八旗军“拱卫宸极”巡缉京师地方乾隆后期定员为一万名兵士。西藏、蒙古、新疆等边区的绿营兵是由内地派往实行三年或五年一换的屯戍制。各行省皆有绿营兵顺治时总数约有八十万名后大体保持在六十万名上下。
各省绿营的最高统帅是总督或不设总督之省的巡抚都是文职。绿营的日常操练、管辖和征战防戍则由武职提督、总兵等将弁负责。提督为从一品或专设或由巡抚兼任各省共设十四员提督。总兵官官阶正二品为一镇之主全国共六十六员。其下有副将一百一十九员以及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总督以下皆有各自带领之兵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亲自带领之兵叫“标”分别称为督标、抚标、提标、领标。副将所属叫“协”参将至守备叫“营”千、把总叫“风”。
绿营武将基本上是汉人或汉军人担任但也规定了一定数量的“满缺”即以满洲旗人担任。绿营兵饷少于八旗军各镇马兵月饷二两步兵一两五钱守兵一两皆月支米三斗。由于绿营官兵众多岁需巨量银两。嘉庆十七年绿营兵总数为六十六万余名岁需官俸兵饷银一千二百零八万余两公费银二十七万余两养廉银一百三十余万两兵丁红白喜事银三十二万余两共银一千四百万余两占全国一年总收入三分之一强。
顺治年间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分征各地对统一全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平定三藩之乱时绿营官兵蒙皇帝嘉奖张勇、赵良栋、王进宝、孙思克等河西四将总督李之芳、蔡毓荣、董卫国等大臣均率领绿营官兵奋勇冲杀功勋卓著比顺治时起了更大的作用。康熙帝三征噶尔丹以及逐准安藏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作战。雍正二年四川提督岳钟琪仅率绿营兵六千名千里突袭一举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为安定青海作出了重大贡献。云贵总督鄂尔泰督领绿旗兵剿抚皆用使云贵六省得以大规模地改土归流为增强国家统一、安定和开广阔民族地区再建功勋。乾隆年间绿营兵虽参加了平准定回、逐廓安藏、两征金川、征缅攻安等战争但将弁疲弱怯战动辄溃逃。一征金川前期经略讷亲、总督张广泗统领绿营及士兵四万余人进攻仅有一万余人的大金川总兵阵亡副将重伤“士无斗志”“一遇贼徒辄鸟兽散”有一次敌兵数十人奋勇冲来清兵“三千余众拥挤夺回”“闻声远遁自相蹂躏”1。此后更是日益衰弱。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绿营便不能用清政府被迫招募了数十万名乡勇以与义军交战。道光末年至同治八年太平天队横扫广西、湖南、湖北、江苏、陕西、甘肃等省的绿营兵从根本上摧垮了绿营制度清政府只得改募“勇丁”以“勇营”即“湘军”、“淮军”对抗太平军。绿营制已陷入山穷水尽地步任凭清廷如何挽救皆无实效。清廷遂从同治二年(1863)起6续裁汰绿营兵士到宣统三年(1911)清亡之时绿营兵所存已不过原来额定总数的百分之二三了。绿营制度遂与清朝相终结。
1《清高宗实录》卷323页2、3。
第二节刑法制度大清律例的制订清入关前局处一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备的成文法典。入关定鼎之后清代的法制日趋完善。
顺治元年(1644)五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占领北京。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详译《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裁定成书颁行全国。十月福临在北京即皇帝位。同月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乞暂用《明律》。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1旗人沿袭盛京旧例断狱。其时旗民同罪不同律。二年二月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等差纂修律例2。三年五月由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3。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其篇目及分门完全沿袭《明律》律条亦无大出入。如内有依《大诰》减等——明初曾颁《大诰》犯者呈《大诰》服罪可减一等清初未尝作《大诰》故时人称“《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4。十二年十二月颁行满文《大清律》是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
康熙九年(167o)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的满、汉文义复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书称为《现行则例》凡二百九十条1十九年颁行。二十八年八月广西道试监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请“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议者酌之务期尽善”2。后经九卿议复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内。同年十月开馆纂辑将原有律例与《现行则例》逐款校阅参酌考订于每篇正文之后创用总注疏解律义。缮写满、汉文各四十册于四十六年六月进呈留中未。至六十一年纂辑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条迄未刊刻颁。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轻重有衡析异同归“逐条考正重加编辑”。三年书成称为《大清律集解》五年颁行。是律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条共计一千二百九十条。律列《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书中《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及臣工条奏。
乾隆五年(174o)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总注逐条详校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增至一千1《清世祖实录》卷1o。
2《清世祖实录》卷14。
3《清世祖实录》卷31。
4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1《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2《大清律集解》卷。
四百零九条。十一年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3纂修律例馆附于刑部。乾隆朝先后纂修《大清律例》次删除《原例》、《增例》诸名目。
嘉庆以降经道光、咸丰迄至同治附例迭经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虚文而例益繁碎。或因律破例或前后抵触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