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朝年、性质予以分类。第一大部类叫“全宗”是按其原来收藏的部门或个人来划分的清代档案共分七十四个全宗即内阁、军机处、宗人府、宫中、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度支部、6军部、法部、外务部、学部、农工商部、民政部、巡警部、邮传部、理藩院、乐部、责任内阁、弼德院、都察院、资政院、方略馆、翰林院、大理寺、会议政务处、督办盐政处、总理练兵处、管理前锋护军等营事务大臣处、侍卫处、禁卫军巡练处、八旗都统衙门、国史馆、步军统领衙门、溥仪、黑龙江将军衙门等等。全宗之下按文种分类如军机处全宗共分十类:录副奏折档簿来文在京各衙门、督抚给与军机处的文书、外国的照会电报函札清册舆图奏表杂件。内务府全宗分来文、奏案、堂谕、呈稿等十四类。在大文种下还有再以小文种来区分的如内阁全宗之题本类又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题本。文种之下的分类主要按朝年如六科题本分为顺治、康熙等朝顺治朝又按年编排。
档案数量庞大包罗万象是第一手原始材料是最好的史料离开档案很难对清朝的历史进行深刻的研究和作出科学的正确的论断很难有新的突破很难写出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论文很难撰成大型清史。四十年来尤其是近十余年来清史研究之所以取得了很大成绩出版了一批水平较高的论著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开始重视和大量利用档案资料。
以人们十分关心但又很难了解清楚的清朝国库存银数量而言其他文献只是简略地提到个别年代的数字而档案却有系统记载。乾隆四十年正月二十九日军机大臣遵旨查明自康熙起到乾隆三十九年“户部银库每年实存银数”的奏片所附“清单”载有康熙六年等二十六个年头之存银数及雍正元年至乾隆三十九年每年存银数十分具体姑举几年。康熙六年存银二百四十余万两(原有万千百十两数现皆简化)十二年二千一百三十余万两十六年五百三十万余两十七年三百二十余万两二十五年二千六百余万两三十三年四千一百万两。雍正七年六千零二十余万两乾隆二十年四千二百九十余万两三十至三十九年每年存银六千万两以上其中六年岁存银七千余万两。1再以清朝主要统治集团八旗王公贵族而言虽然它的兴起、展、衰亡直接影响到清朝的盛衰应该阐述清楚但由于他们权势赫赫王门深似海时人既难知其详情又不敢妄加评说和录述其事故《清实录》、方志、文集、笔记等等文献关于王公贵族之情形尤其是其重要经济基础庄园之情记述很少致成清史研究中一大空白。档案却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坚实的史料基础仅一史馆所存内务府、宗人府档案就有二百多万件辽宁省档案馆也藏有大量与此有关的档案姑举数例。一系贵族庄地数目。一史馆宗人府堂稿有庄亲王府长史桂斌呈报庄地数目“清册”载明庄王府地分布于河北、辽宁、山西三省三十余州县一百三十余村屯有耕地二十二万余亩和马厂地三十二万余亩其具体县名、村名、庄地顷亩数目写得一清二楚。1二是庄租品种数量。辽宁省档案馆存大学士、一等子范文程家道光九年《范宅老地账》载:“关东所有沈阳、辽阳、南城、牛庄、海城、西城、椴木丛共有红册地三千六百九十七日(一日为六亩)半共收租钱一千二百四十一两八钱整。又有开河马厂地一千零三十三日四亩八分分给三家庄头承领一千(日)共租银[七百九]十二两九钱一分。”计:“庄头刘长盛官地一百三十二日交租银七十五两、鹅五双、鸭十双、粉子三升官猪折银。”三系庄地典卖。辽宁省档案馆存《京都惠郡王府五城骑缝底簿》详细记载了道光二年王府庄地典卖与旗民耕种之情如庄头丁玉全领庄地二百五十三日却典出一百七十九日其余庄头庄丁领有之地情形亦与此类似。四是庄地经营方式由庄丁耕种变为招佃承租之变化与庄丁逃亡之关系。辽宁省档案馆存《英公府奉天法库县南坐落上屯等村地册》载称:“及至嘉庆八年间因充差之壮丁潜逃者颇多以致差银无着故将养丁之地起租以抵差银之入。”简而言之充分利用档案结合有关文献定能阐明八旗王公贵族三百余年形成、兴起、展、衰落及其解放后获得新生的全过程并由此而探讨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结论。
又以清代租佃关系这一重大课题而言以往由于缺乏具体数量资料只能泛泛而论而档案却对土地占有状况土地买卖地租种类、数量买卖、承佃之各种手续与“乡俗”双方之身份生纠纷时官府的裁决等等记载得非常清楚十分详细使人们眼界大为开阔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根据档案记载在许多地区的土地买卖存在着卖地“先尽亲房”、“先尽原业”1《历史档案》1984年4期《康雍乾户部银库历年存银数》引录军机处《上谕档》。1《宗人府堂稿》桂斌:《为呈复事》。
的“乡规”土地之业主出卖田地时要先问亲房、本家、“原业”(即原来田地之卖出者)他们不买才能售与他人1。除了田地正价以外卖主及其亲房还要索要“画字银”。湖南桃源县“乡间俗规买主在正价外另有酌给挂红钱文”。湖南武陵县“俗例”:“凡是卖产亲房弟侄都有画押的钱文”2。有的州县上业主也要此钱叫“脱业钱”。湖南安化县“乡间俗例:凡是卖田上业主原有脱业钱”3。
档案载录了诉讼者呈上的大量地契可以详细说明地价、活卖、找价、绝卖等等过去罕为人知的重大问题。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契”或“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如雍正元年山东兰山县杨榯之活契载:“立卖活契人杨榯同子杨文炳、杨文卓因钱粮无凑央到中人曹德仁说合情愿将业地六亩卖与杨洪如名下耕种为业言定时价银三两六钱”4既为活卖卖主就可以向买主找补银钱名为找价理由多是原价太少。康熙六十年江苏武进县刘文龙将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德山价银七两雍正七年又立下“找契”找银一两。其契为:“立找契刘文龙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