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85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2 英文 字 26天前

期内帑累朝所存七窖金银俱尽宪宗对梁芳与韦兴说道:“糜费帑藏实由汝二人。”韦兴不敢回话梁芳辩解道:“建显灵宫及诸祠庙为陛下祈万年福耳。”宪宗听罢很不高兴只说道:“吾不汝暇后之人将与汝计1郑晓:《今言》第135页。

2夏燮:《明通鉴》卷二九英宗天顺八年冬十月。

1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七《汪直用事》。

2《明史》卷一七一《王越传》。

3《明史》卷一七一《王越传》。

矣。”4后之人便是当时为太子的孝宗。果然孝宗即位后便开始着力于改变这种混乱。

其实在孝宗面前有两条路可走。一是依然照成化的旧政展下去。这在当时也并非不可因为成化之政虽多弊端而国无大乱史称其时为太平惟其不扰民生之故。二是改变成化旧政革除弊端。当时的种种历史机缘使孝宗采取了后一条路。

对于孝宗的做法史书中是多予肯定的或称之为“锐意兴革”或称之为“法祖用贤”。这两句话很能概括弘治之政的特点因此所谓弘治中兴其实质也正在于此。孝宗和他身边一批贤臣的动机自然是兴利除弊但是他们所认为的弊端不仅包括秽浊的朝政实际也涉及到了当时的社会风气。如前所述孝宗本人与身边的大臣都是一批遵循传统道德规范的人他们想要改变弊政的办法便是法祖也就是去追寻祖制。但是时代已经生了变化一味去追寻祖制必然是强令这些变化回归到旧有的轨道上去。

孝宗的用贤是颇著于史册的诚然弘治朝多正人仔细看看这支贤臣队伍时就不难现这是一支何等老化的队伍。

第一位被启用的大臣是吏部尚书王恕。他被启用时已经七十二岁。兵部尚书马文升当时六十二岁。礼部尚书丘濬七十岁弘治四年(1491)他入阁时已七十四岁。弘治十五年(15o2)刘大夏任兵部尚书时六十七岁左都御史戴珊小大夏一岁。内阁的几名成员相对要年轻一些成化朝保留下来的内阁辅刘吉六十一岁徐溥六十岁刘健五十五岁李东阳于弘治八年(1495)入阁时四十九岁。就当时任官年龄来看他们都属于老臣之列了。这便是当时用贤的原则。

孝宗曾经对刘大夏与戴珊说过:“尔等与各科道官劝朕图治的说话虽都准行去了然使天下府州县亲民官非人未必不为文具百姓安得被其恩泽?欲令吏部择其贤否黜陟然天下官多难得停留。细思之莫若自今与尔等访察各处巡、按二司官先当以此辈黜陟停当。尔珊更慎择各处巡按御史然后责他们去拣择府州县卫所。官得其人人受其福。庶几行去的说话不为文具也。”1这意见无疑是对的慎选巡按御史才能保证朝廷政令行之于基层。那么到底选什么样的人出任巡按御史呢?对此弘治帝与刘大夏、戴珊另有一段谈话。

“尔等各衙门凡事都奏行巡按御史勘报岂以此官公道可托耶?”孝宗问。“无他以巡按御史一年一换无久交不掣肘故事多责成之。”刘大夏回答。“责之固是但权之所在惟有识量者能不移其心。不然则恃权好承奉任喜怒将或以是为非以贤为不肖使民不被其泽。”孝宗更强调巡按的人选“尔珊今后遇差巡按御史务拣老成有识量者毋用轻躁新进之人。仍以此意行与各巡按御史知道。”2选老成有识量者目的在于求得办事的稳妥。这与明初设置巡按御史的初意略有不同刘大夏所称“无久交不掣肘”乃是初设之用意。但御史多年轻进士敢言敢为则有轻躁之嫌。用老成之人与朝中倚用老臣其意是一致的。

4《明史》卷三o四《梁芳传》。

1陈洪谟:《治世余闻》上篇卷四。

2《治世余闻》卷三。

然而自成化以来社会已隐然欲变孝宗的兴利革弊已必然涉及这些变化任用老臣及老成有识量之臣则更将对这些变化起到遏制作用。法祖与用贤在这里巧妙地统一了起来。

既然要法祖就必须追寻已近荡然的祖制于是在孝宗与诸老臣们的努力之下掀起了一个整理和总结开国以来典章制度的。

明代的官书修纂除去历朝实录外所修内容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国初以修纂史鉴书为主;二是前期以修纂一统志为主;三是中叶以修纂典章制度书籍为主;四是后期以修纂改订制度书籍为主。

从这四种不同类型修纂情况不难看出明初的修纂是以训戒为目的;前期的修纂则以成就为目的;中叶也即弘治时期则主要是为总结与追寻旧制以整顿为目的;后期已无法控制社会改变加之嘉靖、万历亦有变更祖制之意其所纂多变更目的亦在变化。由此可知弘治朝是在集前朝之大成了。

弘治朝官修书籍主要有《问刑条例》和《大明会典》此外并有在日本现的《皇明条法事类纂》等。

孝宗在《御制明会典序》中写道:我圣祖宗百有余年之典制斟酌古今足法万世者会粹无遗矣。特命工锓梓以颁示中外俾自是而世守之不迁于异说不急于近利。由朝廷以及天下诸凡举措无巨细精粗咸当平理而得其宜积之既深持之既久则我国家博厚高明之业雍熙泰和之治可以并唐虞轶三代而垂之无穷必将有赖于是焉。1《大明会典》开局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成书于弘治十五年十二月。此前曾有《问刑条例》成于弘治十三年而《皇明条法事类纂》中所记止于弘治九年。

《大明会典》本于洪武中所修《诸司职掌》其意还在追寻旧典会辑于一以便遵循。尽管时代已过百年尽管一切都有所变化过去的典章已不适用于此时但是没有人能够去批评这种做法因为这是出于明君和贤臣。传统道德观念在这里再次产生了作用正人所为必正。

例外的情形不是没有的。

弘治五年(1492)十月户部尚书叶淇上奏:“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1叶淇的这份奏疏造成了有明一代盐法的变化故史称之为“叶淇变法”。这是顺应当时形势之举。明初的盐法规定商人行盐须运粟于边塞卫所领取盐引再赴各盐场守支食盐分别行销。这是明朝廷解决边地供给的补充措施。但至成化中富人以权相勾结把持盐场存积盐造成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