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20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9 英文 字 26天前

例》如山西平阳府曲沃县知县沈时叙“先令其人自清丈自者免罪欺隐者重究。丈毕各填供报单一张送本里里长挨甲口口类为一册名曰《供报顺甲册》余收贮密室以为底据仍复择乡民中素行端谨者兖公、直里各二人带书算手各一人复分里按段丈之与供报者同则已多少口口口之少者正其隐欺之罪口类其册曰鱼鳞册则丈无遗地矣。”3河南杞县知县段绍先让业主自报田亩数额及方圆四至然后亲自检查“验田认粮遂得一县田清和税均”4。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各地还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1内容较之洪武时期更加精密完备。如常州府武进县“是年(万历十年)丈量尝造鱼鳞图册。闻之每鄙实费四金推求缮写不止再三总而藏之于官”。鱼鳞图册每乡都以四境为界境内田土划分为坵坵与坵紧接相挨绘于图册如鱼鳞之相比次以字号。田地分官民、高圩、腴瘠、山荡一一注明其后写有业主姓名、年月卖卖则有开注。2比较如实地反映了清丈后的土地占有状况。正因如此清入关后摊派钱粮所用的《赋役全书》就是依据万历清丈后的图册编纂而成:“顺治三年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间之旧。”3万历九年顺天八府州县和南京锦衣卫屯田、山东、江西先后报告丈量完毕;万历十年保定、大同、蓟辽、山西、广西、应天、宣府、浙江、贵州、淮安、扬州、徐州、河南、延绥、湖广、四川、陕西、两广等6续报告清丈完毕;十一年宁夏、甘肃、云南亦报告清丈事竣。至此历时二年多的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的“丈田亩、清浮粮”运动始告结束。

《清丈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则免”表明清丈的目的不在于增加役额而是以清核隐田为手段去均平赋役保证国课。通过清丈应该说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先大量隐田被清查出来。兹据《明神宗实录》列出《万历清丈田亩增额表》:1《万历邸钞》万历九年夏四月条。

2《万历邸钞》万历九年夏四月条。

3沈时叙:《平阳府曲沃县均田记》原碑现藏曲沃县文化馆。

4焦竑:《焦氏笔乘》卷三。

1天启《海盐图经》卷五《食货·土田》。

2《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3《清史稿》卷一二o《食货二》。

万历朝清丈田亩增额表地区丈田完成时间丈后新增耕地(顷)

见于《明神宗实录》卷数顺天八府州县九年四月2835111山东九年九月365755116江西九年十二月61495.54119北直隶保定府十年正月1758o12o山西十年三月51oo122蓟辽十年三月1157.88122辽东十年三月839o+24188.7o122北直隶各州县军卫关营十年六月113o9.56125宣府保安、延庆、永宁等县十年七月1467.41126江南十一府州县十年七月2373o126浙江十年七月16146.6126凤阳府十年八月1829o127淮、扬、徐三府十年八月1224o127河南十年九月8o93.17128湖广十年十月54147o.78129延绥十年十月3o.43129宁夏十年十一月68.9413o四川十年十一月26452o13o陕西十年十二月3o988.32131两广十年十二月71213.18131陕西延、宁二镇十一年正月1899o132注:有字符号的数字系由几个数字相加而统计出来的。

其次隐占田土被查清后“以多余之地补失额之粮”1减少了“民间虚粮赔累之弊”。如北直隶沧州“清丈之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1。在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2。另外随着额田的增加国家财政危机亦得以缓解《明史·张学颜传》称:“自正(德)、嘉(靖)虚耗之后至万历十年间最称富庶。”《明史纪事本末》亦称万历十年“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

1《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一。

1万历《沧州志》卷三《田赋志》。

2张居正:《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

张居正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积极总结嘉靖以来各地赋役改革的经验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一条鞭又作一条边、一条编、条鞭、条边、条鞭等。一条鞭的内容《明史·食货志》概括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3但是应该看到一条鞭法有一展过程它轫于嘉靖初年至隆庆、万历初始盛行万历中叶以后范围几已遍及全国。从创行到最后推广及全国一条鞭法内容有个从粗到细、从简单到复杂的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嘉靖初所创行的早期条鞭与隆万时所见之晚行者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另外一条鞭法的实施推广不是由朝廷创议而后自上而下统一实施而是由地方自并相互仿效而风行起来因而即使同一时间不同的地区其推广的条鞭法内容也互有差异。还有明朝经过长期的酝酿、争论、反复到最后所确定的条鞭章程与实际执行的条鞭内容也未必完全相同。因此在当时就有人指出:“条编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亦谓之条鞭;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亦谓之条编。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亦谓之条编;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此地之条编。其名虽同而其实不相盖也。”1一条鞭法的创行一般认为是嘉靖十年由御史傅汉臣。其实早在嘉靖九年十月桂萼就已提出一条鞭的主张。当时户部奉旨讨论大学士桂萼所奏的《任免考》在该奏折的“编审徭役”的一项建议中桂萼提出“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行”2。桂萼的奏疏虽未将此法冠以一条鞭之名但实际上已有其实。而傅汉臣则是在桂萼后五个月即嘉靖十年三月提出:“顷行一条鞠法。十里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一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3这里尽管傅汉臣第一次提出“一条鞭法”的称谓但因其建言实际上是几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