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93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 英文 字 26天前

祖的聪明伟大就在于他善于审时度势抓住时机敢于进行变革政治、经济同时并举。而且讲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为了在户帖的基础上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户口与土地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仿前代里甲之制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单位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通过里甲组织把本里本甲的赋役管理起来。从改变农村政权组织形式入手以达到管理经济的目的。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小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1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8o年第3期。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1。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1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用黄纸故称为黄册2。黄册于年终进呈然后转送南京玄武湖后湖东西二库收藏。每年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明中叶以降各种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徒具形式失去实际意义。官府征收赋税编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册时称“白册”1。1《明史》卷一三八《范敏传》。

1《明史》卷三《太祖纪三》云: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处百户为里似为居民互助合作组织。2关于“黄册”一词明人张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种说法:“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页)。

1以上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关于明太祖颁定的赋役黄册史料多有记载俱可资参考。其中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一文所载似更为详细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侍会。皆十户。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

以里甲为基层单位编制赋役黄册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一项重要变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粮多者)轮充里长;以老人劝督里中居民“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如前所述明代对户等的划分俱以职业为标准“毕以其业著籍”为其户籍制度的根本特征但它却是沿用元代旧制非明代之创举。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凡漏口、脱户必须向官府自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赋役。

明代的役法实行配户当差制即由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充当某类特定的差役时称“户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户役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种。役户各有籍“列其人户丁数于内以便差派。民户籍、灶户籍隶户部军户籍隶兵部匠户籍隶工部。全部各类役户在五十种以上。充当户役的则是全国的编户齐民。上述四类役户中军户户役、灶户户役最重”2。军户、灶户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户也是如此。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管理强调人户统计与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黄册时南直隶应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编入赋役黄册的户口数共计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厢为编审赋役的基层单位以及里长、坊长、厢长职能的确立是明代赋役管理体制日为完善的表现也是当时地方基层政权暂趋成熟的反映。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给的“路引”(通行证)。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越于前代。

可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种层层控制的高压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绝人户逃亡、移徙隐瞒人户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终于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认真对付这部分群众。

2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年第13、14期。第二节抚辑各色人户《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