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31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4 英文 字 26天前

后洪武二年(1369)即遣使去西藏告谕明朝建国又派遣陕西行省官员前往各部落招谕元朝旧封官员来朝受职。洪武六年萨迦派摄(代)帝师喃加巴藏卜来京封授“炽盛佛宝国师”所举元旧封官员六十人分别授予指挥同知、佥事、宣慰使、同知、副使、元帅、招讨等职。从洪武四年到六年明廷6续设置了乌斯藏、朵甘指挥使司以及宣慰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万户府、千户所等行政机构完善了明朝中央在西藏地区的行政建置依明朝制度建立起军政统治秩序。

在这一秩序之下明廷不再把藏区封给任何地方“王侯”而是作为相当于省的行政区直辖于中央。行政机构的任务是“绥镇一方安辑众庶”2而且不干预宗教事务所设官吏近于内地“流官”3。洪武七年(1374)在河州(今甘肃临夏)设西安行都指挥使司总管河州、乌斯藏及朵甘。原设乌斯藏卫和朵甘卫指挥使司也升为行都指挥使司。

与此同时随着萨迦派逐渐衰落噶举派、格鲁派等教派的相继兴起明成祖即位后改变元朝独尊萨迦的旧制度实行“众封多建”的宗教政策对各地宗教领分别封王。帕木竹巴喇嘛章阳沙加监藏曾受元封为灌顶国师。明初袭封。章阳沙加死后由其徒承袭国师。永乐年间先后封授五王即阐化王、护教王、赞善王、辅教王、阐教王他们是宗教领袖但各有份地每三年向朝廷朝贡一次。此外明廷还先后封授萨迦派、噶举派、格鲁派的宗教领袖为“法王”即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统领本教派僧众地位很高。明朝历代相承三教分别向明廷遣使进贡明廷也各有回赐。明政府还制定了西藏的僧官制度。僧官分为法王、大国师、国师、都纲、喇嘛等法王以下的各级僧官的任免或继封都由明朝中央政府决定。明廷规定凡袭封受赐者必须经“敕书勘合”。但由于封赐过滥明英宗、孝1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2《明太祖实录》卷九五洪武七年十二月壬辰朔。

3傅崇兰主编:《拉萨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页。宗和世宗时多次采取递降、落职、追夺诰敕等措施裁减了一些僧人的封号。明代西藏的喇嘛教随着萨迦派独尊地位的改变格鲁派地位日渐上升。

格鲁派是明初新创的教派。创始人是罗桑扎巴因出生于宗喀巴(青海湟中一带)故称宗喀巴大师。早年入藏学习各派佛法鉴于各派僧官兼为领主戒律废弛因创新派弘扬戒律整饬寺院并要求入教喇嘛穿黄衣戴黄帽因此又称为黄教。永乐七年(14o9)藏历正月初一日至十五日得帕木竹巴阐化王之助宗喀巴在拉萨大昭寺举行祈愿法会获得僧众的拥戴宗喀巴成为西藏喇嘛教界最有地位的人。宗喀巴刚建立黄教时在西藏的影响并不大但他和明朝廷建立了密切联系。永乐十二年(1414)十二月宗喀巴派弟子释迦也失进京朝见次年明朝廷封授他为“大慈法王”。到万历时黄教势力日益扩大得到明政府的有力支持。

明朝廷与西藏的经济交流也日益频繁。西藏的僧俗官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明廷朝贡他们随带马匹和其他地方特产明朝廷也以绸缎、布帛、茶、钞等回赐往往回赐品的价值数倍于入贡品。另外为了便于通贡明廷还多次下令恢复或新修西藏至内地的驿站在四夷馆中设“西番馆”任用藏族官员翻译贡表和其他文书。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入贡人数不断增加明中期以后“虽屡申约束而来者日增”1。

除了朝贡贸易之外西藏和内地还存在茶马互市贸易。从洪武五年(1372)起明廷先后在秦州(今甘肃天水)、洮州(今甘肃临潭)、河州(今甘肃临夏)、雅州(今甘肃雅安)等地设茶马司统一管理茶马市易“行茶之地五千余里”2。明廷为了以茶叶换取足够的马匹禁贩私茶但在有明一代明朝廷虽一再明令严禁可民间私茶贸易却一直与官茶贸易并存。

1《明史》卷三三一《阐化王传》。

2《明史》卷八o《食货志四》。

第四节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明代云南、贵州、两广、湖广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展也极不平衡。元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土司制度进行管理。土司的官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职。这些土司官职大多由各族的领世袭。

明初太祖以数十万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控制这些地区遂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洪武初年“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1。

关于土司的选任和袭替“原俱属验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2。但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贯彻始终。从天顺末年起朝廷“威柄渐弛”。到嘉靖九年(153o)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3。

土司必须定期向明朝朝贡明朝也回报以丰厚的赏赐。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二年一贡或三年一贡。贡使人数只许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4。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区也建立了军事卫所隶属各省都指挥使司。都司以下设都司土官将诸土司的土兵纳入都司的管辖之下都司和卫所的官员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袭。土司的土兵听从朝廷和都司的调。

改土归流明代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土司的世袭性造成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争夺领地、承袭权而仇杀、内江于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1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2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3《明史》卷三一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