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69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6天前

重要依据。它的升降历来被认为是国家兴衰的标志。户口数通过户口统计显示出来。研究户口问题,是了解明代国情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关系到如何对待古代历史文献上的统计数字。按《明实录》的记载,明代人口数最多时为六千余万口(其中最高一次记录为七千余万)。而目前学界的研究结论,与这个数字大有出入。有人以为明末时人口已突破二亿大关或者接近二亿。对明代人口总数的这个估计是否可靠,看来还是难以定论,仍须进一步探讨。关于明朝的户口统计,王毓铨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989年第3、4期)一文中,有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只有明初的统计数,以及极少数办事认真的地方官编造的户口数,与实际大致相符,比较可信。就一般情况而言,《明实录》、明朝中央和地方政府所造的各种册籍,户口数字多有伪增、冒滥、隐瞒、脱漏诸种弊病,“有绝不可信者”,不足为据。并深入解释了造成这些弊病的各种原因。

2.赋役问题。

聚点在明代赋役的本质、“一条鞭”法评价、江南重赋三个问题上。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9年版),为系统研究明代赋役制度的一部学术专著,考察了明代赋役制度由建立、改革到破坏的全过程,提出明代赋役制度属于典型的封建课税制,具有明显的超经济强制和古老的原始性两个基本特征。并沿着三条轨迹演进因解决官田重赋,而导致国有土地私有化;因商品经济发展,而导致实物税和力役之征向货币税过渡;因赋役改革,而导致乡村里甲性质发生变化。

关于赋役的本质问题。它是关系到如何认识明代,乃至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特征的一个理论问题。中国封建社会是怎样一步步走过来的,在二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发生过哪些变化,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与它有关。在这个问题上,王毓铨先生的观点,最为引人注目。他在《明朝徭役的审编与土地》(《历史研究》988年第期)、《籍·贯·籍贯》(《文史知识》988年第2期)、《历史研究必须实事求是》(《史学史研究》988年第3期)、《封建社会的土地具有主人的身份》(《文史知识》988年第期)、《纳粮也是当差》(《史学史研究》989年第期)、《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议》(《中国经济史研究》989年第4期)、《严嵩传序》(989年2月)、《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99年第期)、《明史研究发刊词》与《户役田述略》(刊《明史研究》第辑,99年9月出版)、《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份》(见《莱芜集》)等系列文章中,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是“王土”,(人)民是“王民”的基调出发,认为赋与役的本质,都是“役”,都是绝对强制的为皇帝纳粮当差。理由是土地和人民都是皇帝的“家业私产”;“人是属于别人的”、“没有自由的事实”,“人身依附关系统治着所有的人”。当差纳税者,都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隶属于帝王的编户齐民”。他们“种朝廷田”,“纳朝廷税”,“种什么田地就得当什么差”,“纳粮也是当差”。这些都是他们的“本分”。“品官,无论他品级多么高,也还不过是皇帝的当差的”。“近代的土地税不是役,其中也没有役,而古代中国的封建田赋制是役,而且完全是役”。古代中国农民战争的起因,主要是由于役的压迫,“民逃,为逃役耳”。

关于“一条鞭”法的估价问题。“一条鞭”法出现于明代中后期。它的产生说明了什么?其内涵是否覆盖赋与役两方面?实际执行得如何?在中国古代赋役史上有没有积极意义?这些都是学者深感兴趣的问题,而又长期争论不止。明人对“一条鞭”法已有种种议论与见解,有肯定,有否定。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有人以为它的推行,为田赋史上一绝大枢纽。它的设立,可以说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由此田赋的缴纳才以银两为主体,打破了二三千年来的实物地租形态。其意义,不仅限于田赋制度本身,也反映出一般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以及赋法和役法的变迁。与一向的田赋制度不同,从此便形成了近代以至现代田赋制度上的主要结构(梁方仲《一条鞭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93年5月,第4卷第期)。

在五六十年代,总的倾向还是褒多于贬。认为它的产生虽然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增加财政收入,但它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明代赋役制度中一场改革的发展与总结。

到了八十年代以后,对一条鞭法的评价则多有歧异。一种认为它是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成果,具有抑制兼并和均平赋役的作用。是我国赋役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把各种徭役折成银两摊入人丁、田粮之中,与田赋统一征收,简化了手续,使赋与役逐渐趋于一元化。同时,扩大了货币流通领域,削弱了人身依附关系,使广大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以至离开土地,进入城市,有利于工商业发展。这是顺应当时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发展潮流的。总之,一条鞭法的产生与施行,反映了封建制度的成熟,也说明社会生产力已经发展到一个新水平(参见王春瑜《张居正和“一条鞭法”》,《文史知识》984年第3期;樊树志《一条鞭法的由来与发展》,《明史研究论丛》第辑)。另一种看法,则大相径庭。以为一条鞭法只是役法改革,与田赋改革无干,也丝毫不包括“田赋折银”、“田则合并”以及田土清丈等。它的出现根本不是一种新生产方式萌芽所造成的,而主要是明中叶以后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的产物(余用心《明代一条鞭法的考察》,《西北师院学报》983年第2期)。还有人认为,一条鞭法并没有照顾到工商业者的利益,实行不久即出现种种加派,最后导致明末农民大起义。说明它根本没有解决社会矛盾,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很微小的。

另外,历来治明史者多以为自从万历九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以后,赋与役合二为一,皆“计亩征银”,开始实行货币地租。对此,近年来也有人提出异议,说从实行一条鞭法到明末“三饷”加派以前,国家财政收入仍以实物为主,白银收入所占的比例很有限。国家财政收入的构成也没有改变。对它不能作无根据的想当然的过高估计(吴慧《明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