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5o.7%)货币地租占21.2%并存在劳役地租。分成租是佃农按当年生产的农产品的一个固定的比例数(或称若干成)交纳地租。分成租制下地主往往直接干预甚至完全控制出租地块的全部生产过程以及佃农的人身自由。当收割时地主往往亲自或派管家到场监督分成。
定额租是在生产前即按亩规定好地租量的租佃形式是民国时期最流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4页。
行的一种实物地租形式。定额租由于租额事先已定佃农在生产上有较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对于改进生产技术增加投资和劳力起了积极的刺激作用。定额租又有硬租和软租之分:硬租又称“铁租”不论年成如何都要不折不扣地交足租额;软租又称“议租”在遇到灾年时可以商议酌情减免。货币地租是实物定额租的转化形式是以货币形态占有佃农的剩余劳动所以最初的货币地租有实物折租之说称为“折租”或“钱租”。货币地租在民国时期比重仍然不大仅占租佃形式的21.2%(1936年)它多流行于商品经济比较达的地区、大城市附近、经济作物区以及东北和河套的新垦区。货币地租迫使农产品投向市场促进旧生产方式生变革即导致封建主义地租向资本主义地租过渡。
地租形式的变化也受其他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影响如抗日战争时国民党统治区由于物价猛涨货币贬值粮食奇缺地主豪绅为了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就有不愿收取钱租而出现了向实物地租的逆转。据1941年对后方的12省调查钱租改为分成租的19.1%改为定额实物租的17.9%其中四川、浙江、西康、湖北等省钱租改为实物租的占5o%至75%甚至还有逆转为劳役地租的情况。
劳役地租前文讲述的西藏、云南等地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就是这种地租形式的典型表现。但是经济比较达的沿海地区也残存有劳役地租如江苏的宝山、嘉定等地有佃户租种一亩田称为“脚色田”必须给地主出工4o天左右此等天数能耕种两亩田折合实物地租相当一倍上下而且在农忙季节“脚色”(地主称佃农为“脚色”具有农奴含义)必须先到地主自营地上劳动而眼看租种的“脚色田”耽误农时受损失。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上海后工人失业众多纷纷回乡谋生当地地主乘人之危采取“脚色田”榨取佃农。
租佃期短或者无定期据1934年对11省的调查统计租佃期限如下:租佃期限(%)
总计1年3—1o年1o—29年永佃无定期1924年%2624912291934年%27248113o表中反映租佃期为1年的和无定期的比重从1924年的55%上升到1934年57%而且口头租约居多。租佃期短这不利于佃农投资和投力往往出现掠夺式的破坏地力。租期不定使佃农唯恐地主随时抽地不得不唯命是从。而地主缩减租佃期限是为了随时抽田另佃以达加租的目的。地租量重剥削率高民国时期占统治形式的实物地租的租率一般占亩产量的5o%左右在南方有的县份高达7o%至8o%甚至个别地区高达正产物的1oo%以上货币地租一般都过地价的1o%有的高达2o%上下。国际惯例地租的高低是以土地购买年来衡量购买年指用多少年的地租额等于该地地价。购买年越长地租越轻反之地租就越重。据1934年对14省的统计各式租额的购买年一般是8至9年有的地区仅有4至5年。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欧的购买年英国为27至3o年德国为2o年可见中国地租量苛重。
地租剥削程度通常以地租率(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来表示剥削率是不=大精确的。因为佃农投入的生产资料如种子、肥料、农药、农具折旧等成本费一般占去亩收获量的15%至2o%并未扣除。所以有人认为地租量应和田场实际收获量的增值部分比较(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生产资料成本%)=来衡量地租剥削程度是有道理的。还有人认为地租量侵占剩余劳动甚至侵占部分必要劳动的程度(即地租量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来衡量也是有道理=的。
我们认为地租剥削率作为一个衡量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租剥削程度的科学概念诚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剩余价值剥削率那样准确揭示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的话那么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地租剥削率也应该以地租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来加以揭示才是比较科学的。地租剥削率即以地租量除以必要劳动量来计算其公式表示如下:封建主义地租剥削率地租量必要劳动量(即生活资料支出)
==%这个公式和上文所举的那几种计算法是有区别的它把地租看作是佃农劳动的使用所创造的把地租剥削看作是对佃农劳动力的剥削这是更深层地触及了封建主义地租的本质。举例而言:11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第311—312页以及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27o页。
地区四川成都广西郁林江苏吴县浙江武义河北北塘时期1926年1933年1933年1934年1934年佃农(家)23家平均26家平均1111.租佃(亩)未详未详14121o2.四场收入(元)554.生产资料支出(元)8o.166.981.623.23o.o4.生活资料支出(元)138.剩余劳动〔2—(3+4)〕(元)335.719.3-8.614.125.o6.剩余劳动率〔54〕(%)
242.61o.5无16.671.47.地租(元)348.o68.收支相抵〔2(3+4+7)〕(元)
—12.349.2-8o.6-35.7-15.o9.地租率[]72(%)
62.825.地租侵占必要劳动[754](%)
3.735.447.936.942.911.地租剥削率[]74(%)
251.437.242.853.上表可知各地佃农的剩余劳动率差别很大江苏吴县为负数最高为四川成都的242.6%这是和成都平原土地肥沃水利条件好有关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经济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的地租率也不等最低为广西郁林的25.4%最高为四川成都的62.8%所有地租不仅侵吞了佃农的剩余劳动还侵占了佃农部分必要劳动。所有地租剥削率都高于剩余劳动率和地租率有的甚至高达251.4%(四川成都)而且剩余劳动率高地租率、地租剥削率也高几乎同步递增。这说明佃农提高生产力的成果尽被地主阶级夺去了。这就是民国时期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租佃关系的主要症结。
地租率与田等产量的背离无论是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的租率都是下中等田高过上等田。据193o年国民政府立法院统计:各等田地实物地租对产额的百分比1省份报告地区上中下吉林山东848.551.855.6浙江贵州货币地租(钱租)也是如此。同年统计材料表明全国2o省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