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4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5 英文 字 27天前

口生殖而不断有所增加。大德末年窝阔台汗国大批降民迁入岭北至大元年(13o8)仰食于官的北来贫民达八十六万八千户3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原来就居住岭北的拖雷系诸王部众而另一部分则来自窝阔台汗国。据以上情况推测岭北行省的人口当在两百万以上4。吐蕃地区的户口元政府在至元五年(1268)和至元二十四年(1287)两次派人进行清查。至元五年清查的结果是:阿里和后藏地区共有一万五千六百九十户前藏地区共有二万零七百五十三户前后藏之间的羊卓地区共有七百五十户总计三万七千二百零三户1。据《萨迦世系史》说当时每户为六人(夫妇二人、子女二人、男女仆役二人)2。据此推算则上述地区有二十二万三千余口。但是这次籍户在地域上限于乌斯藏宣慰司辖地1浦机:《与蔡逢原参政书》《闲居丛稿》卷一七;苏天爵:《韩永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七。2程钜夫:《王德亮墓志铭》《雪楼集》卷二一。

3王礼:《刘宗海行状》《麟原前集》卷三。

1《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乙亥。

2王逢:《读古节妇传》《梧溪集》卷四。关于至正时期的户口情况。参阅邱树森、王廷:《元代户口刍议》《元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

3《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4参见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下册页181—183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1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陈庆英译本页185—186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2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陈庆英等译本页1o8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不包括其他藏区在统计对象上可能也不包括牧民3故不能反映吐蕃地区户口的全貌。关于云南行省的户口大德八年(13o4)程钜夫撰《平云南碑》说是“见户百二十八万七千七百五十三”4。这个记载未必准确其中可能包含了一定的虚报成分。

3参见毕达克:《蒙古在西藏的括户》沈卫荣译《国外藏学研究译文集》第1o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雪楼集》卷五。

第二节赋役北方赋税赋役征南北有异这是元代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原则“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5。赋役征的原则既不相同故南北赋税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纳地税。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出四顷则出部分缴纳地税。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1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o)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2。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具体情况见下表。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元太宗时蒙古政府对汉民的5危素:《休宁县尹唐群核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

1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2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各种不时需索甚多为了避免随时科敛的烦琐真定丝料包银户类系官丝五户丝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系官户止纳系官丝户上都、隆兴、西京等路户十六两大都以南户二十二两四钱全科户十六两六两四钱四两减半科户八两三两二钱二两元管户系官五户丝户止纳系官五户丝户十六两六两四钱交参户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止纳丝户二十二两四钱漏籍户止纳钞户第六年全科二十二两四钱第一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递增五钱至第六年全科四两丝银户十一两二钱四两协济户止纳丝户十一两二钱储也歹儿所管产细丝六十四两摊丝户摊丝六十四两其他户系官户复业户与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注:本表参照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页349之表制成。

守臣史天泽便“会其岁费”按户征银若干两1这便是包银的起源。

元宪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银制度化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2。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到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包银全部以钞输纳。当时钞二两值银一两故包银的征收额减少了一半。包银每户四两是指全科户而言其他人户的缴纳情况见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元史·世祖纪三》)称为“俸钞”。元成宗时加科止纳丝户俸钞每户一两而将包银户的俸钞减为每户二钱五分。丝料和包银按户定额但实际征收时都是“验贫富品答均科”3。因此民户实际上的科差负担与定额颇不一致如包银有的上户纳至一百五十两4。可是元廷签中、上户为军、匠等户时却只按定额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