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衣不重采
当小朱听到温体仁想让他审判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心中很是腻歪。‘娘的我又不是神仙!我他妈是皇上!整天还判案子了不成?’
但小朱也知道正是因为温体仁他们感觉到皇上最近的精神状态很差所以一直在找能让自己振奋的事务来帮助皇上恢复正常。既然人家好心一片小朱只好强迫自己仔细听温体仁絮叨。
其实客观的说老温汇报的事情很简单但非常有趣。加上老温口才好言简意赅的就将事情的大概眉目给描述出来。
一名小偷大半夜的去一家大户偷东西结果被大户觉大户多牛啊?在这个时代能在官方文件中被明文称作大户的基本跟豪强也没什么区别了。
于是这个很牛的比起军阀也没啥区别的大户顺手就把小偷给打死了。
这案子其实很简单杀人偿命乃汉高祖约定的三章之一。古来任何时代都是如此办理。但别忘了三章之中还有一个偷盗相抵的约定呢小偷犯错在先大户犯错在后所以这个案子的标准判法应该是大户赔钱再接受起码‘流刑’的处罚。
但大户那里肯束手就擒?延请当地官员行使‘铜钱石子’的方法偏偏这个大户的名声太臭投票结果竟然是1:4o判定大户一命偿一命。
大户当然不服了而且‘铜钱石子法’的结果也是头一次出现了‘借法杀人’的结果于是大户家人就往上级政府反应。呵呵这个时代的上述行为其最高表现形式就是告御状。
温体仁他们哪敢不做调查就让告御状的人惊了圣驾?于是就有了早朝的一景。
小朱第一个反应:难为温体仁他们了看来自己是该振奋疲惫的精神拍拍身上的灰尘向着更远大的目标前进了。虽说究竟什么目标还没眉目但总不能就这么抑郁症下去否则对不起温体仁和内宫家人的这番苦心啊!
小朱的第二个反应:大户理应该杀杀了之后抄家钱财归内帑房子、田地归地方。家里的女人如果有漂亮的收进宫里最近这些天咱不是抑郁了嘛已经有一个多月没尝荤腥了正好找个犯妇来解决这事儿咱还有很冠冕的借口不是?
小朱的第三个反应:大户不应该杀不是因为其地主阶级的身份而是这里面有个私有物权的问题。况且‘票决制度’是小朱一手创立的小朱不能因为这件事而在‘中华票决制度’的展史上涂抹污点。q i s u w a n g . c o m [奇 书 网]
有了这三个反应小朱立刻来了点精神三天后的下午就把内阁纠集在文华殿的暖阁中刑部的堂官熊明遇大理寺卿毕自肃也过来陪着因为他要说的事情很重要也跟刑法有关:
“皇帝又称天子但不过是代天掌管苍生而已。无论官宦小民其财乃天道与之即便朕这个皇上也不能私相索取!那王大户杀人固然不对但朕亦知古法有‘不告夜入私宅主人杀之无罪’之语说到此案王大户杀人理当受罚但不能轻言偿命。赔偿白银千两也就算了。”
“臣等遵旨!”
几位大佬来之前都猜到小朱对这个案子的看法了。何况小朱还找了这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接下来的话就叫他们犯难了。
“朕于五年时曾用‘铜钱石子’之法开恩赦免过一名犯妇。但时至今日竟然有人会借法杀人这实在是可恼。‘铜钱石子’之法不可废除只是需要细化条文来做补救才是。几位先生你们看呢?”
“呃皇上‘铜钱石子’之法以人伦断生死却也有道理在其中只是国法、人伦似乎总是有矛盾相杂皇上的意思是否要将这‘铜钱石子’之法收归到天子手中?”
得熊明遇误会了。
“非也非也熊先生说的哪里话来朕不是要收回此法朕是要通过完善的补救措施将此法定为成法。”
见他们几位都有些恍然大悟的神情小朱连忙借机会喝点水。
这事儿小朱想过了正因为这个‘票决法’是小朱最先提出来的所以他们不好轻言废止况且人类的法制史一直就是‘情’与‘法’的交锋史。
作为这个时代的权臣们对皇上利用适当的人情来规避法律其实是非常赞同的。今天小朱提出要完善条款来推行此法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名垂千古的机会。
以前的判罚都是看审案人的心情心情好的时候判的就松一些心情不好就判的重一些一直就没有什么严格的标准在里面。现在借助社会的道德水准来减轻审案人的责任绝对是露脸的机会。
看他们都很兴奋但又都不敢抢先言小朱也就来个抛砖引玉。
“这样吧朕先提一条然后你们几位每人都再想一条你我君臣集思广益推行新法必将是千古佳话怎么样啊?”
“臣等恭聆吾皇圣谕!”
“那好朕就先加一条异地抽调。(w w w . q i s u w a n g . c o m 奇 书 网)王大户的为人确实有问题但罪不至死而同乡抽选‘铜钱石子’的民众弊端太盛。因此朕就先提这一条以后再有此事抽选的民众必须是异地他乡的民众。即便因地制宜也要选那些互相不认识的乡民。”
“呣有理好不错妙哉。”
一连串的恭维声。小朱颇有些得意的摸了摸自己不多的胡须。然后很有气势的用手一指温体仁。
“温先生你是朕的辅你再来一条。”
“臣遵旨臣提一条乡官肯。抽调他乡民众异地判案应征得他乡的乡官肯方可。县州之间的抽调县令知州即可应允。两省之间的抽调应经得布政使的肯方可成事。”
“好说的好大明按户籍理民的确不可任意调民。而且有了这条还增加了一道监察的手续!很好!”
“谢皇上!”
温体仁得意的冲一旁纪录的曹化淳一笑曹化淳挤鼻子弄眼睛的回了一个暧昧的鬼脸。呃看着真是很恶心。
闲话少说其他的几位大佬每人都提了一条:
周延儒:单数三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计为27、45、63人三个层次每人都必须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罚。只有单数才能避免平票的尴尬。同时投票时需要三司监察。
郑三俊:罪者纳银。民众无论是抽调异乡还是当地抽选都要生费用的。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属于历史规律。但同时需要各地政府储备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好应对犯人如果没钱的情况。
贺逢圣:以罪定刑以刑定法。这条就出现中国特色了族、绞+斩、流、徒、杖、罚是现在的六级刑罚而中国人数又太多了因此徒刑以下(含徒刑)的案例不适用‘票决法’。而世界的通行做法应该是包含徒刑的。但欧洲刑罚中其实是不包括族诛的。并且流放罪在西方是属于徒刑的优惠性条款。所以中国特色的票决法必然带有文化烙印。当然这条也确有好处减少了司法成本。
梁廷栋:提请批决。这个制度在应用时需要原告或者被告提出申请由当值主审的官员做出批准后方可启用。非特殊情况主审官员不得做出拒绝判罚。但理论上主审官员拥有否决权。又是一条中国特色。官本位嘛!
熊明遇:讼师遴选。讼师就是律师为了避免陪审团成员徇私现象出现应由律师对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进行鉴定原则是其自身的生活阅历应与原告、被告的生活经历不同。
毕自肃:五十为限。因为次‘金钱石子’法实施的时候加上皇帝本人是51人因此讼师最多可以有权否定的人数是5o人不得越皇帝。
“那便拟旨吧。陪审票决之法:异乡抽调;乡官肯;单数三等;罪者纳银;以罪定刑以刑定法;提请批决;讼师遴选;五十为限。刊行天下广而告之。”
“吾皇圣明!”
哥几个都挺高兴虽说‘陪审票决’这四个字是皇上钦定的他们听着挺别扭但后面的详细规定可是每人有份这在历史上可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件盛世佳话啊。大家能不高兴嘛!于是小朱趁着热乎劲把一个变相的私产保护法也颁布了。
所谓颁布说白了就是把那句老话做了小小的变动:
不告入宅主人杀之无罪。
看到微妙的差别了吗?就是说小朱把‘夜’和‘私’这两个字去掉了。因为这时候夜晚照明不好如果不提前打招呼主人真的不知道你是谁。
但如果从‘物权法’的角度考虑不论‘夜晚’还是‘白天’都不能强行进入。同时保护‘私人’和‘公家’的空间这才是真正的物权法。公权可以理解成县教育局的学校不能因为开商认识省里的人就可以把学校改建成娱乐场所。如果真正将‘公权’概念引入就不会出现公器私用的现象了。
私权和公权并重才是物权法的真正含义。
小朱的这条法令显然同‘风入雨入国王不能入’这条法令相得益彰。
当然‘杀人无罪’这事儿属于时代烙印将来等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定高度之后自然就不会以此借口杀人了。
这两条法令的颁布在全天下都产生了震动在后续的时日里很多人都用羡慕的眼光看着内阁这些人大家都很眼馋这样的好事儿居然落在他们几个头上。阁臣呢?包括熊明遇和毕自肃在内这帮老家伙们的胸脯挺的老高老高的。
不过马屁精什么时候也不缺有个清吏司主事见小朱留下了大户的性命以为可以趁机钻营一番便连忙上奏希望能将那个不依不饶告状的苦主小偷先生的儿子治罪罪名很可笑:窝藏。
内阁觉得这事儿有点过分了就在票拟上写下‘亲族窝藏本在恩赦之内又无实物可拒不允。’
小朱看了之后觉得不痛快又加了几笔:
“圣人尝言三纲五常以定人伦子为父言事于法虽其父罪孽所致然此子乃至孝至恪之举虽不宜嘉奖实应宽勉耳。”这是小朱单独写的批语。
这下好了大臣们立刻将刑法及大明律搬出来翻找各种案例之后重新拟定了条例:亲族窝藏可分斩、流、徒、杖、罚五等对应主犯之罪递减三等但罚银不可避。
就是如果儿子犯了死罪父母窝藏父母的惩罚是杖刑。反之同样如此。但如果儿子犯的是徒刑父母窝藏父母的惩罚是必须接受罚银。
如果儿子犯的是谋反一类的重罪(起码全家抄斩)儿子全家抄斩但递减三等之后父母就不会死了父母不死亲族就更不用受罪了也就是说小朱在变相的将诛九族、夷三族这样的连坐重刑取消了。当然如果父母也参与儿子的谋反行为了当然也是死罪。
呵呵不是小朱故意将感性带入法律而是因为尊重人情才是法律的精髓。
法律的精髓绝对不是国家统治工具而是人类在自我完善、自我救赎的过程中互相妥协互相让步的结果。
国家不得无故杀人这是法律吧?
百姓不得无故谋反这也是法律吧?
为什么时至今日法律变得毫无人性可言?这才是小朱最不愿意看到的。要知道父子之间、母子之间的感情是这个世界上最纯粹的爱如果儿子犯罪了父母立刻绳之以法然后乐的屁颠屁颠跟捡了金元宝一样这样的家庭算正常的家庭吗?
如果一个社会是由这样家庭组成那么这个社会离崩盘就不远了。
当然的确不应该提倡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但不提倡不等于玩命的强力弹压这才是重点。
窝藏罪递减二等就等于是小朱做出的让步那么作为‘犯人’的‘亲族’们可以不告官也可以在适当范围内提供帮助但绝对不允许暴力对抗这就是百姓万民所做的让步。
小朱的这条新法可以说是一种要约申请如果老百姓任意套用那么这条法律早晚会废止。但如果老百姓在可容忍前提下正确面对窝藏的行为岂不是完美?
可容忍前提: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的容忍范围。
------------